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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股权转让争议发生的焦点在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以及股权转让的效力依据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股权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股权并购的方式包括两种:股权转让和增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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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金融》2015,(30)
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实践与我国外商投资管理法律体系,经过几十个春秋的发展已逐渐走向成熟,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方式日趋多元化。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提出了外国投资企业在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上在我国境内上市等举措。但是在法律法规层面还没有明确外国投资者能否真正在中国以涵盖私募股权投资、股权出资等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事实上,与传统的外商投资方式比较起来,股权投资方式无论是在企业成长的促进还是在融资渠道的拓展等方面都表现出较大的优越性。股权投资方式对于我国利用外资水平与吸收外资质量的提高都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它开辟了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的新天地。本文从股权投资、股权出资和股权投资基金等三个方面对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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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7)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3月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股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外国投资者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二、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关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经营期开始及经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开始,至工商变更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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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出台为我国法院审理外商投资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统一的裁判尺度,但其第11条关于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存在诸多非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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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7)
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1月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一、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不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二、组建为法人的创投企业,应以创投企业为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三、组建为非法人的创投企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创投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统一依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法人创投企业投资各方采取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外方投资者应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非法人创投企业没有设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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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税法实施细则》的第八十二条又规定:退税额=再投资额 (1-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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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增加了投资人的出资渠道,降低了投资人投融资成本,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重组兼并整合提供了重要的工具和手段。但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之间的股权出资行为,目前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产生了冲突,《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亟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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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前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课税概况1.外国企业所得税时期(1991年7月1日前) 1987年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7]033号)第一次对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所得课征所得税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文件第九条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股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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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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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限于现汇、进口设备、进口技术及工业产权,且在合资、合作时,只有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等于或高于25%的,方可批准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无可置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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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2005年第1期刊载的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李伟、李蕴的文章《也谈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投资收益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李文),就《涉外税务》2003年第2期刊载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大连分所杨力撰写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税收筹划之辨析》(以下简称杨文)中股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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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成立以来,外商对直接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进入前海表现出浓厚兴趣。2012年11月出台的《关于深圳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操作规程,使设立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在前海成为可能;而外汇局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36号文”),则可使其投资国内项目的结汇环节享受到更多便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