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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3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保险公司未赔偿的部分”和“惩罚性赔偿”均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因而也就不属于代位求偿权范畴.在运输合同预先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情况下,承运人驾驶员因为过错导致保险标的损失,被保险人得依《侵权责任法》规定请求侵权赔偿,亦即保险公司赔偿后得以驾驶员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侵权赔偿责任为由代位求偿.  相似文献   

2.
伍李明  李会太 《新智慧》2006,(10):42-43
新准则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的,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1.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3.
一、保险与保险法律关系 《保险法》中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  相似文献   

4.
人寿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间生存或死亡,保险人将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人寿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资产性、储蓄性、交费自愿性等特征。投保人为履行人寿保险合同交费义务人,他可以选择期交或趸交。如果不履行交费义务,会产生法律后果,即合同不生效、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人解除合同。笔者分析影响履行交费义务的原因主要有经济因素、情感因素以及享受保险人提供的优惠等。进而提出促使交费义务履行的对策有:完善法律的规范、谨慎考量对保险需求和经济状况、调整情感与心态,以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维护相关家庭成员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5.
保险标的识别对认定保险合同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是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特殊保险合同而言的,此奈件包括: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具有多重性;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害的多个客体具有不同质性并有内在因果关联;保险人只对多个损害的其中之一进行保险赔偿等。保险标的识别标准包括: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损害赔付条件或方式的特殊性。识别保险标的要正确认识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利益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所谓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对提单下的定义,“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可见,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但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经常会出现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况,由此引起的争议也屡见不鲜。本文在此将就产生无单放货的原因、法律后果进行分析,并探讨其预防措施。  相似文献   

7.
共保条款在国外财产保险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根据共保条款的规定,如果财产被低保,那么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的部分损失将按照共保分摊率(’承担比例赔偿责任。研究表明,所有的风险厌恶型被保险人偏好带有共保条款的保险合同,更胜于具有相同精算价值但没有共保条款的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会计问题也日益突出,保险公司的业务表现为根据保险单(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保险公司即负有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在向保单持有人支付赔偿或给付以前,应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我国目前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计量问题的研究中,主要从保险精算的角度来探讨不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而没有从会计的角度来研究其计量属性,保险合同属于金融工具,而金融工具最 相关的计量属性是公允价值的,因此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量属性也是公允价值。  相似文献   

9.
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是双务合同。既然如此,且又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其它构成要件,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即承诺危险负担转移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肯定保险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符合保险制度之原旨。  相似文献   

10.
损失填补原则是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础,其一方面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就该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赔偿的权利,同时防止其额外获利。而保险代位制度作为损失填补原则的派生制度。是损失填补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充分贯彻并保障损失填补原则切实实现的需要。但笔者在运用该保险制度时,对该制度的公平性产生了质疑并就此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对保险代位制度的完善,对损失填补原则及整个保险制度在社会生活中重要作用的充分发挥起到一些推动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保险合理施救义务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避免和减轻保险标的损害的法律设定,当财产保险法律关系确立后,对于出险施救义务应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并无明确认定规则.如保险受益主体违反施救义务导致保险损失扩大,保险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非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施救措施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均可获得相应补偿,此间因违反施救义务法律责任以及立法适用问题产生的争议并未消除,应在综合考量施救行为与措施的原则性标准基础上,通过义务履行的规范解释得出义务履行的法律责任和司法认定标准,以提升保险司法权威并促进保险业均衡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2.
所谓应收保费,就是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向投保人应收而未收取的保险费。应收保费这一现象自“问世”以来,一直为保险人所困惑。应收保费就其风险而言,笔者认为:一是从合同风险看,被保险人在拖欠保费期间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引起不必要的赔偿纠纷,二是从债务风睦,应收保费集中了大量债务,隐藏着一定比例的坏帐。三是从业务经营同险看,应收保费不仅形成保费“虚列”收支,还会导致业务的虚假繁荣。另外,从保险资源角度看,应收保费的增大,将会造成套量保险资源的流失和浪费。应收保险这种“潜在”风险、势必影响保险人的经营稳定。  相似文献   

13.
曾荣斌 《企业家天地》2010,(10):102-102
一、基本案情 熊某向宏顺公司租赁一辆货车跑运输。双方约定:(1)熊某分期向宏顺公司付清购车款后才能取得该车所有权;(2)该车由宏顺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投保“交强险”及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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