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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减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农业税减免资金截留挪用严重。由于近几年来财政收入任务重,税源缺乏,一些乡镇不顾农业税减免政策的严肃性,直接将农业税减免款作税款上解。此外,一些乡镇领导为了政绩,不分资金用途,不管专项资金,均挪作他用,直接用于企业投资、工程开发、或兴办公益事业,如修路、建桥、维修水利等。2.农业税减免资金管理落后。由于农业税减免工作的监管工作不力,一些乡村干部不顾政策、法律,不择手段挤占减免资金。表面上,按照县财政减免要求、程序办理,将乡政府分配的减免款落实到户,造好清册,签字盖章,实质上就是有意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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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西华县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农业税附加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农业税附加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农业税附加用途为: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农业税附加属于村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所征附加数额村与村之间不作平衡使用。征收机关从农业税正税中提取2%的机动减免,用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从农业税入库金额中退库3%作为征收经费上划县局,由县局统一分成使用。农税征解会计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分村核算附加数额,记入征解会计明细帐,月底将附加转入乡镇预算外户。乡镇财政所实行专人、专帐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农业税附加或改变农业税附加用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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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来,河南省鹤壁市的财政部门认真落实农业税减免资金,缓解了农民困难,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称赞和拥护。但是,在农业税减免资金的兑付过程中,由于资金历经环节多,个别乡镇的个别村还存在着资金兑付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确保减免资金安全完整及时到位,鹤壁市浚县财政局经过反复调查研究,探索出一套“定时定点直接兑付”农业税减免资金的办法。一、改层层拨付为财政直接兑付,减少兑付环节。在财政所设立兑付点(也可设在乡镇所在地的金融部门和营业所),农业税减免手续由财政所直接办理,资金由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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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所的工作范围和职能不断扩大,为了做好新时期的农税征管工作,基层农税征管人员有"五盼"。一盼农业税减免能先减后征。农业税减免包括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两个方面,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农业税减免实行先征收后减免程序。由于农村减免的对象多为特困户、五保户,灾歉减免的对象为遭受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农户,这些对象经济一般较为困难,为了及时体现、落实党和国家对农民关心、照顾的农村政策,同时也减轻征管人员的工作难度,农税征管人员盼望将农业税减免先征后减政策改为先减后征,并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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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后,按农业税正税的20%征收附加,用于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及村级办公经费支出等。通过对部分乡镇农业税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情况的调查,发现存在一些诸如被挤占挪用、征收不到位、村组干部报酬难以足额兑现等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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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河南省范县农村税费改革后,第一个夏征进展顺利,当年完成农业税任务的98%,对农村税费改革是一个极大的肯定。但在农业税征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亟待解决,以巩固税费改革成果。一、农业税征管力量薄弱,征收手段落后。建议尽快改革农税征管体制,建立专门征管队伍。目前农业税征收虽然确立乡财政所为执法主体,各乡财政所人员一般为3———5人,税改后农业税任务增加,征收时间集中,纳税人众多,税源极为零星分散,乡财政所无力完成如此繁重征收任务。农业税征收,最后还必须依靠乡镇这个隐性执法主体。“收钱”和“用钱”直接联系在一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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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面向农民直接收取的乡统筹和教育集资,改革现行的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并对农业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因而,使村级会计核算业务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从资金性质上,由政府性资金(乡统筹村提留),变为国家税收(农业税及附加);二是从资金来源上,由直接向农民收取,变为国家征收,乡管村用。因此,税费改革后,村一级会计业务如何进行核算,已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以下两个方面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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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爷,我是乡财政所所长蒋朋虎,这是您98年度的农业税减免款50元,请您数一下,如不错的话,请您在这花名册上盖个章。”当江苏省涟水县黄营乡许荡村农民王永功老汉从蒋所长手中接过减免款时,激动地说:“……这么冷的天还把钱送给我们,太谢谢你们了。”这样的事例,在春节前农业税减免款发放过程中涟水县还有很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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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改进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以适应税收后的需要显得尤为重要。农村税费改革以前,农业税收的征收执法主体是县、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1958年6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五章第22条规定)。税改后,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执法主体已发生了根本变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通知(中发[2000]7号)中明确指出:“农业税及附加统一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直接征收”。这一通知已明确了农业税及附加的执法主体。乡镇干部不具备农业税的执法资格,不得直接征收。同时,由于税改后农业税及附加成倍增长,工作量将大大增加,再沿袭过去农业税收征管模式将很难适应税改后农业税征管工作的需要。为此,笔者就如何改进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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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故有必要开征社会保障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统筹内容包括养老、失业、住房、医疗、工伤、生育等,筹资方式是征收社会保险费,而具体征收办法大多由地方政府各自做出决定,这样就造成了政出多门,标准不一的状况,各部门管理体制不统一,日常运作模式相差很大,管理程序、流程常常衔接不上,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转折。而且由于职能不明确,经费没有规范来源,影响了筹资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再加上一些社会保险机构为了获取部门乃至个人的利益,不惜挪用,滥用社会保险金,导致社会保险金大量流失,尤其是我国至今还没有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单项法规也很少,政府部门对企业是否上缴社会统筹基金没有没有强有力的硬性约束,企业往往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社会统筹基金,甚至出现根本无法收缴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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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税制改革要求强化县乡财政职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把农业税收应收尽收和农民减负有机结合起来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山东省招远市按照上级“减轻、规范、稳定”的要求,创新征管体制、实行定时定点征收,解决了征收主体问题。尽管农业特产税、农业税的取消和减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县乡财政收入。但随着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管力度的加大,增加的这部分收入完全可能抵顶农业税减收部分。随着农业税任务的减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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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征收主体到位的第一年,从今年夏季农业税征收情况来看,除债务等遗留问题外,让财政部门普遍感到棘手的就是农业税征收管理立法滞后,执法跟不上,导致操作困难,对“钉子户”打击不到位,影响了农业税的征收。一、农业税立法滞后、执法弱化带来的问题(一)旧的《农业税条例》与当前的形势相矛盾。目前,在农业税征收过程中沿用的仍然是1958年出台的《农业税条例》,《农业税条例》中的征收主体(村组干部)、征收对象(村组集体)、计税依据(常年产量150公斤左右)及征收内容(实物公粮)与税改后的征收主体(农税干部)、征收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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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免、抵、调库”政策出台的背景
“免、抵、调库”政策的出台与出口退税“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的实行密切相关。我国自1997年开始在生产企业推行“免、抵、退”税办法,替代了在此之前实行的“先征后退”法。“免、抵、退”方法中“免、抵”的增值税是原来“先征后退”方法下“先征”部分的增值税。按照财税体制,“先征”上来的增值税的25%归地方;地方还可根据这25%来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另外,如果两税(增值税、消费税)超基数,地方政府可按1:0.3得到返还。由“先征后退”改为实行“免、抵、退”后,地方应得的25%的增值税收入没有了,地方附加相应减少,地方税收增量返还也随之减少。如果不做相应的补偿,势必影响地方推行“免、抵、退”方法的积极性。“免、抵、调库”政策就是在准确核算地方因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减少的财政收入的基础上,由国库部门办理调增该部分收入。“免、抵、调库”的目的在于准确、规范地统计因免、抵减少的收入,避免该办法对地方税收收入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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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税费改革后农税征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1.农税征收任务成倍增加,任务完成缺乏保障。一是农业税任务成倍增长,加大了征收工作量。农村税费改革后,由于取消了乡统筹、屠宰税、农村教育集资等涉农税(费)项目,农业税收成为农民负担的主体,使得征收的任务重、难度大、压力大。从湖北潜江市的情况看,改革前全市负担农业税征收任务为3041万元,改革后农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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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附加是按一定比例随同农业税一起征收,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一直作为预算外收入,由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单独管理,按规定使用。1996年将农业税附加纳入预算管理。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以农业税附加方式征收的村提留属村级集体资金”。对这部分资金有两种不同的使用管理办法,一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