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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近期代理了两个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两个案件的基本情况类似:原告的商标均获准注册,但并未对注册商标进行使用。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属于在类似群组上的近似商标,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其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相似文献
2.
<正>要旨:被诉侵权标识并非直接使用证明商标,而仅使用证明商标包含的地理标志的商标侵权案件,为一般侵权纠纷,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一般规则,原告应对被诉侵权商品原产地不是地理标志指示地等侵权事实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提出正当使用地名抗辩的,应对商品原产地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明标准应有别于合法来源抗辩。但被告的该项抗辩并不当然转移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仍应首先综合审查认定原告是否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再按照《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使用、商标近似侵权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证明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应以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3.
不久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壹枝笔”商标侵权案件,认定原告青岛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壹枝笔”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成立;被告青岛联智广告有限公司使用与原告“壹枝笔”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壹枝笔”商标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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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无锡市红蚂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自宣判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公司的"红蚂蚁"商标的侵权,停止使用带有"红蚂蚁"字样的企业字号进行商业活动,在报纸上公开向原告道歉并消除影响,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相似文献
5.
2005年12月,原告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发现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系荷兰家乐福股份有限公司在华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有和经营的上海家乐福武宁分店销售的女式包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志,于是以商标侵权为由于2006年1月26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 相似文献
6.
最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AB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关于“梦特娇”经营商侵害“AB”商标权的起诉做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了“梦特娇”经营商的侵权事实,做出了要求“梦特娇”授权经营商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在限定的时日内赔偿原告江苏AB集团有限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7.
近些年来,专利侵权纠纷在中国越演越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通常选择对原告所主张的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希望通过挑战专利权本身的有效性而规避被诉的专利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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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梦特娇”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上海市二中院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法国“梦特娇”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与此同时,法院判决认定原告“梦特娇”、“MONTAGUT”+花图形、花图形为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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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风暴”考量“反向混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6年初,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件:原告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是“蓝色风暴”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隹使用的商品为包括矿泉水、可乐在内的各种软饮料。2005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可乐及其他饮料上使用了“蓝色风暴”商标,销售范围遍及浙江和上海。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于是成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