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5 毫秒
1.
议付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金泽 《金融管理与研究(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01,(5):43-45
议付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有议付行、信用证受益人(议付申请人)、偿付行及开证申请人。由于受益人通过议付行的中介关系,使得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关系的地位显是并不突出了。本文重点论述和明确了议付信和证法律关系中,议付行、开证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开展信用证业务和防范法律风险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2.
《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6,(6)
议付行是信用证法律关系中重要的当事人,然而UCP500对议付行的权利义务规定得并不全面,正确认识议付行的法律地位对实践中正确认识议付行的权利义务有重要意义。从信用证实务的角度考察,议付行与开证行的关系不能简单的归结为代理,也不同于行纪法律关系,与英美法中“不公开的本人”代理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根本区别。第二受益人所在地银行能否取得议付行地位取决于被转让的信用证是否是自由议付信用证。 相似文献
3.
4.
议付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广泛,但修订后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未对其项下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问题明确规定,而是留给各国国内法加以解决.那么,议付行在遭到开证行拒付时是否享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议付行是开证行的分行,议付了"无追索权"汇票时是否对其追索权造成影响?中国国内法上对此问题又是如何对待的?本文对以上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出口来证上列有“此证限于×××银行议付”者日益增多。这类信用证除限定银行外,其它银行有无权利议付,受益人是否须受此条款的约束,以及不经由限定银行的索汇,开证行是否能以单证不符为理由而拒付,看法上颇不一致。 相似文献
6.
议付行遭遇不可抗力使开证行面临两难选择。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议付行/交单行是否实际办理了议付。背景业务类型:转口贸易、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申请人:A建材公司受益人:M INVESTMENTS LTD(注册地:英属维尔京群岛)通知行、议付行:BANK OF CYPRUS(塞浦路斯银行)交易商品:电缆开证金额:2750万欧元 相似文献
7.
9.
出口商H公司与土耳其进口商R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并通过交通银行向信用证指定的美国美联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议付。美联银行上海分行收到议付单据后,以检测到单据中包含受美国经济制裁国家信息为由扣留了信用证议付单据。随后,H公司向中国信保报损,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解决此问题 相似文献
10.
<正>对于开证行和申请人而言,把控议付信用证受益人欺诈风险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控开证关,特别要防止申请人与受益人为第一次交易且申请人对受益人的资信完全不了解、受益人存在以往涉嫌欺诈历史记录的两种情况。议付信用证作为一种常见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因其能为受益人融资带来便利、提升申请人在贸易谈判中的筹码,得到了业内的普遍认可和广泛使用。目前在各类信用证业务中,议付信用证所占的比重占到80%以上,即远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所占的比重小了很多,保兑信用证及循环信用证所占比重则更小。因此,议付信用证被广泛接受的程度是其他信用证所无法替代的。我们不能忽视对议付信用证潜在的各类风险进行防范,特别不能忽视对受益人欺诈的风险防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