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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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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凭正本提单放货交付货物是承运人的义务,不仅已成为国际航运界的惯例,也为各国立法所确认。然而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运输时间特别是近洋运输时间逐渐缩短,在此情况下提单的流转仍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环节多、速度慢,往往货物已抵目的港而提单尚在途中,从而造成港口堵塞拥挤、买卖双方交易成本增加。为了缓解这种负面影响,航运实践中出现了承运人凭收货人的提单副本和担保函予以放货的做法,  相似文献   

2.
俞涔 《对外经贸实务》2006,24(11):48-50
"无单放货",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的承运人将其承运的货物交付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国际海运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3.
在海运合同中,在托运人通常不是收货人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向第三者收货人交付货物。而在FOB术语下进行的国际贸易,是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买方成为托运人。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FOB下的托运人(即买方)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则买方获得提单后不需要向议付行议付即可取得货款。这就产生了无单放货的风险。如何实现风险转移?职业论的逻辑或许可以成为一种全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4.
一、现存的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货物请求权认定问题非常重要,它涉及到发货人托运货物后,在买方无力或拒绝支付货款时,发货人能否仍然向承运人主张货权,当货物因承运人不可免责原因遭受灭失或损坏时,发货人对承运人是否具有索赔权。由于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司法实践和运输实践中人们对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货物请求权认定问题认识不统一,  相似文献   

5.
在FOB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卖方负责货交承运人,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就产生了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契合的问题。虽然我国《海商法》确认了FOB卖方托运人的地位,但是FOB卖方在买卖合同实际履行中风险仍是普遍存在的。本文将就FOB贸易术语下卖方在货物运输流程中所要面临的风险及风险规避措施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6.
《中国海关》2014,(10):72-73
FOB是当今中国出口贸易术语的主流,因此讨论FOB项下的货权非常有现实意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明确规定FOB合同下卖方的责任:“卖方的义务是向买方提交证明已按约定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交货证明、协助取得货物的运输单据(即提单)。”由此可见,提单是由卖方依FOB合同转让给买方的,并非由承运人直接签发给买方的。在FOB出口情况下,发货人可接受买方指定的班轮公司,最好不要接受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  相似文献   

7.
“无单放货”,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的承运人将其承运的货物交付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国际海运的基本原则。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造船技术的不断提高,集装箱的广泛应用和港口的装卸设备与集装箱运输的配  相似文献   

8.
高薇 《现代商贸工业》2007,19(6):137-138
提单,是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款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另一方面,它又是货物收据和货物所有权凭证。但由于航运事业的发展变化,提单在使用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从无单放货和预借倒签提单两个角度来关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使用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提单(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象征性“交货的国际贸易中,提单是全套单据的核心单据,提单的有效性问题是买卖双方、开证行、付款行等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10.
国际货运代理的身份如何判别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判别国际货运代理身份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一般认为,国际货运代理既可以是以"货主代理"的身份,也可以是以"承运人"(又称为独立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契约承运人、名义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的身份从事货物揽运业务.由于在具体的业务中所持的身份不同,其所处的法律地位必然不同;对货运途中发生的货损、货差或货物灭失,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自然也是完全不同的.  相似文献   

11.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变化,以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普及和航海技术的不断提高,航行速度不断加快,在目的港船货等单的情况越来越常见.此时,承运人若不放货,坚持在卸货港凭正本提单放货,固守传统的做法,则收货人要面临着货物堆存在码头仓库的额外费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货损货差的风险;同时还要承担货物在堆存期间价格波动的风险.而承运人本身也可能因此延迟卸货而影响下一航程,并且造成压船、压港、压货、压仓,使船货双方苦不堪言;但若无单放货,则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相似文献   

12.
承运人无理置货致国内买家损失 2007年6月,国内A公司与印度S公司签订进口合同后,印度S公司将备齐的货物交给印度某承运人C发货。但在货物抵达国内某港口后,承运人C指示其在我国某港口的代理商留置3万t的散装货物,理由是S公司即发货人没有支付在装运港产生的37i美元的滞期费。国内A公司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的开证申请人和提单的收货人出于无奈,只得与公司代理商商议此事。该代理商同发货人S公司和承运人C多次协商没有任何效果。  相似文献   

13.
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的责任及防范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内外关于无单放货的判例或案例较多,多数情况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因各国法  相似文献   

14.
国际贸易中的停运权受制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停运权是货物买卖合同下,卖方针对买方明示或默示违反付款义务所采取的一种违约救济--中止已付运货物的继续运输以阻止买方取得对货物的直接占有.由于货物处在承运人的掌管下,卖方要行使买卖合同下的停运权,须以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为中介,通过对承运人作停运指示的形式来行使.停运权的行使超出自身的基础合同--买卖合同,受到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影响,进而存在受运输合同下权利制约的可能.  相似文献   

15.
典型国际货物买卖贸易,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中心的。因此,货权的归属便成了一个关系到买卖双方自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谁拥有货权,谁便占有货物,并可以对货物处置。然而,在国际贸易惯例中,比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没有涉及货权转移问题。但是,国际贸易合同又不能不涉及到货权转移的问题,特别是在FOB象征性交货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更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关键。在FOB象征性合同下,卖方的两项基本义务是:交货与交单;相对而言,买方的两项基本义务是:收货与付款。只要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单据符合合同…  相似文献   

16.
货运代理人的真实身份应根据其从事的业务来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地界定为纯粹的运输代理人,也有可能是承运人身份;在集装箱 FCL 整箱货情况下,承运人一般无法在装货时检查箱内货物的状况,箱内货物损坏的确定通常是通过集装箱进出场时设备交接单的记载情况及铅封完好与否来推定。  相似文献   

17.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一般情况下,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团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对于这种保函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是货方和承运人都极为关心的一个问题.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违背了民事活动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因而这种保函在法律上无效,承运人因向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英美国家大都持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   

18.
提单托运人诉权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求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将货物托运装船,取得正本提单.提单转让后,提单受让人凭提单提货时如发现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根据提单在法律上的功能,此时,提单持有人有权向承运人索赔,但不少提单持有人出于种种原因,依据买卖合同向托运人(卖方)索赔,托运人赔付后,再转向承运人索赔,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对承运人究竟是否享有诉权?其依据是什么? 由于提单的可转让性,使得有关提单项下货物索赔诉权问题变得复杂.本文结合英美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托运人诉权的立法例及我国司法实践,对托运人诉权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确定我国托运人实体诉权.  相似文献   

19.
在现代的海运实务中,无单放货虽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产生无单放货的原因是运输速度的加快,提单的流转速度相对滞后;境外进口商与国际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串谋,恶意无单放货;提单丢失或买主无力付款赎单等。无单放货但对有关当事人会产生潜在的风险和危害,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托运人、银行存在潜在风险,破坏了提单信用制度。造成无单放货的原因当中,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占了很大的比例,加快单证流转速度无疑有助于解决此问题,简化提单内容多采用简式提单、付货托运人迅速交单、缩短银行的审单时间等。实务操作上,还可以采用新的运输单证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来减少无提单放货的发生及降低由此带来的损害。  相似文献   

20.
海运提单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倒签和预借提单、伪造提单、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海运提单与货物不符、无提单放货等。对此,承运人应该严格执行提单制度,进出口商应该严格审核提单内容,以减少风险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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