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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则案例分析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几个问题。认为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中记载于登记簿的债权确定期间以及最高债权数额应以抵押合同条款约定为准,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为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零而消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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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经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有无从属性、不特定性等特征。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对最高额抵押权内容进行变更,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人产生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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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制度是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市场主体对交易效率追求的提高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抵押担保制度。该制度在抵押权的从属性、特定性、适用范围以及抵押权的实现方面与普通抵押权有诸多不同之处。由于现实中缺乏对最高额抵押详细且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着混淆最高额抵押与普通抵押的现象,以及错误理解与适用最高额抵押制度,使该制度的价值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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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是《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的一种新的登记类型,以前的登记实务中不存在。因为按照《担保法》第6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但是,《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具有转让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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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登记机构:询问三个和最高额抵押登记有关的问题。一、第一次抵押是最高额抵押,在主债权尚未确定时,当事人申请办理后顺位抵押,后顺位抵押仍然准备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我们是否可以受理?如果可以,登记机构应该注意些什么?二、有一宗最高额抵押,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已届满,债务履行期也即将到期,银行准备对债务人展期贷款,并继续申请最高额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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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登记机构:询问三个和最高额抵押登记有关的问题。一、第一次抵押是最高额抵押,在主债权尚未确定时,当事人申请办理后顺位抵押,后顺位抵押仍然准备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我们是否可以受理?如果可以,登记机构应该注意些什么?二、有一宗最高额抵押,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已届满,债务履行期也即将到期,银行准备对债务人展期贷款,并继续申请最高额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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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弄清楚什么是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优先于房地产抵押权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都包括哪些具体内容,估价师应当如何应对,作出必要的披露和限制,是我们应当注意和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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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的本质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对于有效的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后,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房地产抵押权即归于消灭;如果债务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房地产抵押权人无权行使抵押权,否则,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只有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地产抵押权人才有权要求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以实现其抵押权:(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2)抵押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3)抵押人依法宣告解散或破产的;(4)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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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在法律上是一种经济担保行为,在抵押过程中涉及抵押权、房地产产权、债权和债务等产权关系,在抵押贷款发生时的经济关系是贷款额,在抵押权实现时的经济关系是贷款额及抵押房地产变卖过程中的交易税费。房地产抵押价格评估,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参照设定抵押权时的类似房地产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确定。因此,房地产抵押价格是房地产提供抵押时的正常市场价格,它是由抵押房地产自身的构成状况、产权关系及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抵押权价格或抵押贷款是由房地产抵押价格和贷款率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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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一房屋上记载有先后设立的两个抵押权,在先的抵押权办理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间晚于在后的抵押权,是否意味着其为后顺位?答案是否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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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据此可知,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自能够转房屋抵押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抵押当事人也须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但是,抵押当事人是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还是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什么材料,登记机构应当怎样在登记簿上作记载,《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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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在《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修正了最高额抵押权制度,但仍然存在明显的缺陷.在分析我国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相关立法与修正,以及现存制度缺陷的基础上,建议进一步针对以上缺陷,并充分借鉴国外的成功立法,依据国情,从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设立、变更、效力、实现与限制和利益平衡等角度,对之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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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的提出2007年10月,谢某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以自有的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贷款期限2年。截至2009年10月谢某只偿还了部分贷款,银行于2009年12月进行催收之后再也没有进行催收,也未向谢某主张实现抵押权。现在谢某能否根据《物权法》第202条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单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注销抵押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