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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标只有在商品的流通环节中才能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因此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公开的使用,附着商标标记的商品应当进入流通环节,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之间建立相应关联。贴牌加工商品销往国外,不属于公开使用,因此,不宜认为在用于出口的贴牌加工产品上使用商标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未注册商标只有通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时,才能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并可能获得法律保护,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是适用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的前提,并非仅用来推定商标注册人的恶意。不宜仅以商标注册人具有抢注恶意就给予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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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一种标记,因此,商标的价值依赖于商标的使用。商标不仅可以被商标注册人或其他商标合法所有人使用,也可经由商标注册人或其他商标合法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由此可见,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利人实现其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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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1994年5月5日加入的《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成员国采用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即《尼斯分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尼斯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品和服务使用情况制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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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在先使用抗辩作出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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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应该说,离开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所以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如何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正确选择所要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是商标申请人(代理人)首先会遇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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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颁发给商标注册人以证明其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主要内容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类别,商标专用权的起止日期(有效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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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文,反映该省”在商标注册和管理中,针对服务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并导致一些商标侵权行为也难以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对该省的批复中认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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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近似问题是一个与侵权密切相关的问题,综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法条的规定,可知,在注册商标本身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以下同)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商标侵权的判断问题上,可以简单地根据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近似”去判断侵权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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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斯协定》是中国参加的一个重要协定,该协定主要是为各国商标注册提供统一的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在中国实践中,商标审查机关和商标评审机关主要以在该协定基础上产生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依据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且几乎不突破该区分表的归类标准;而法院一般也以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标准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但时常突破该区分表的归类标准。可见,对《尼斯协定》的实施在我国商标审查、评审和诉讼中存在较大分歧。下面就这一重大实践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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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作为商标使用中出现的特殊情形,其与商标侵权的关系十分微妙。一方面,所谓共存指的是不同主体所有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之间的共存;而另一方面,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排他专用权,如未经商标注册权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因此,确立商标共存合法性的基础对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理的商标共存被误判为商标侵权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就此问题做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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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目前的商标种类依据商标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的不同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下文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两个方面来讨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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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商标申请注册时选择商品的主要依据。在商标代理实务中,一般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具体列明的商品称为规范商品,而区分表并未列明的商品称为非规范商品。虽然商标注册申请时通常会依据区分表选择规范商品进行申报,但在实际中使用的商品名称不见得与注册商标核定的规范商品名称一致,即注册商标核定的为规范商品名,而实际使用的为非规范商品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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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众所周知,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商标注册时要按照《类似商品与服务分类表》对商标进行分类注册,经营服装、餐饮、医疗等范围的公司都可在分类表中找到与本行业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但是,作为历史短暂、基于网站存在的新兴行业,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分类表》中并没有一个表述为"网站"的商品或服务分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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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定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意义——确定商标权的边界,规范商标注册与使用行为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标志,脱离具体商品谈商标,就背离了商标的根本属性。从注册商标商标权行使和保护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和禁止权,这其实是一个权利的两个方面,但是这两个权利的范围并不重合,禁止权的范围要大于使用权的范围。使用权仅及于核准的商标、核定的商品,禁止权却扩大到相同或近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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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苏省常州工商局天宁分局组织人员随机从常州购物中心等6家大型商场对生产型企业商标使用与管理现状进行专项调研。调研主要内容为:企业概况、商标注册情况、商标使用、商标管理机构(员)、商标管理制度等五个大类,近50个分项。调研方式为:查验商品实物上商标的使用,专访企业商标管理员及相关人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