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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投标人存在不真实投标的情形,则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该项目评审结果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便收到了来自乙公司的质疑:中标供应商甲公司的投标承诺超出了其经营范围,根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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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共有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的药品采购项目结束后,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G公司向招标公司提出质疑:此次采购中,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Y公司不是合格的投标人,不应成为中标人。于是,招标公司再次组织评标委员会对Y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后认定此次采购的7家投标人均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因不满招标公司的质疑处理结果,G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G公司认为,在此次采购中,B公司和Y公司同为S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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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时经常会碰到不同的供应商投标的产品为同一品牌的问题,这个问题也是业内经常争议的一个问题,这里既包括单一品目的产品采购和不同品目的产品采购时碰到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问题,也包括单一品目的产品采购和不同品目的产品采购时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问题,争议的核心点不外乎就是算几家投标人(供应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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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到了,投标人不足三家,依法应当废标,投标文件是否要退还给投标人?目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对此并没有做出规定,各地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也不一致,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由采购代理机构签收保存,列入采购档案管理;二是告知废标,将投标文件不开封.原样退还给投标人,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到底哪一种做法更恰当呢?笔者认为,应当采用第一种做法,原因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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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息技术产品招标采购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加盖公章"。某投标单位因加盖"投标专用章"而被废标,引发了争议。那么,"投标专用章"是否属于公章范畴呢?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专用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围绕这个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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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直是政府采购领域重要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但是从文字表述来看,二者关于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的废标,在处理上有所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却开了口子,指出某些情形下,不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那么,针对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废标情形,究竟需不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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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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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减少弹性废标中的人为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是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两种弹性废标条款,“采购人不能支付“及”采购任务取消“就是法律留下的空间,即是弹性所在。实践中,招标采购单位对弹性条款内容的把握偏差较大,少数单位甚至出现任意废标的异常现象,程度不同地妨碍了公平竞争,引发串通投标,侵害了供应商投标的正当权益,同时也使招标工作陷入被动局面,质疑投诉不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