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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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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慧芳 《北方经济》2012,(23):79-80
一、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对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及其原则 股权,即股东的权利(股东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财产、经营、收益等方面的综合性权利,具有重要商业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138条之规定,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  相似文献   

2.
沈立群 《上海国资》2012,(11):13-13
人们对于《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条,一股均理解为: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而公司章程如果自主作出变更性规定:“公司股权只能在股东之间转让”,那么“公司股权在股东之间转让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由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在同等条件下受让”。以上表述,直观上涉及到公司章程是否可以限定股权受让的对象、进而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但从深层次来看,这却关系到了公司章程条文与《公司法》规范不尽一致的意思自治的合法有效性。  相似文献   

3.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4.
尹眉  张茜  蒋琦  姬艺 《产权导刊》2018,(2):48-51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但国有股权作为国有资产,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其交易一般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然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对进场公开交易的国有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无明确规定.因而,在国有股权交易实务中,就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  相似文献   

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优先购买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当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该股权的一项权利。优先购买权的立法依据是: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的性质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同等条件"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求。它应包括客观公正的价格条件和所购股权的"数量相当"。部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区分股权整体转让和股权分割转让进行具体分析。我国公司法应规定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  相似文献   

6.
张杨 《辽宁经济》2006,(1):89-89
股权是公司的投资人基于股东资格,依照公司法律制度和公司自身章程的规定,在公司中享有以财产为核心的权利。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当转让股权能比继续持股获得更多利益时.股东当然选择转让股权.因此.各国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均赋予了股东自由转让股权的权利。但是任何权利行使都有自己的边界,股权转让也不例外。在实践当中,股权转让纠纷时常发生.主要是由于股权瑕疵所引起的.  相似文献   

7.
卢节来 《中国经贸》2014,(1):111-112
司法实践中,转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常以其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要求确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不同认定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由于新公司法对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适用公司章程规定优先原则,从而使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渐具多样性和复杂化,尽管如此,股权优先购买权的传统理论仍可适用。在分析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时,应先行分析和确定股权优先购买权之性质,通过分析找出最佳的解决方案,兼顾法律规定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并同法律规定背后的精神相一致。  相似文献   

8.
李志强 《产权导刊》2009,(10):61-64
一、国资法施行前保障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常规做法及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关于老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现行法律规定是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为保障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权应当履行两个阶段的程序:(1)内部征求意见阶段:拟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首先要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若有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其他股东应当购买拟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相似文献   

9.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对股权对外转让设置了一定的限制。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是股权转让限制制度中的实质性规则。但在新《公司法》有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条款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同等条件”的含义和确定即为典型。本文中,笔者以亲历的一则案例入手,对同等条件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0.
马三喜  于志娜 《发展》2006,(8):72-74
相对而言,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上较之原法要完善得多,但就法定限制条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问题,仅从法律条文规定出发,很难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尤其是对"未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时股权转让效力问题的认定,在实务中尤为突出.因此分析学界已有观点,从立法本意出发,深入探讨法定限制条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11.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以来,围绕非流通股股东的对价标准,市场中各种意见几度分歧严重。重大市场分歧的深层次原因把“流通权”和“流动权”两个具有本质区别的权利等同了起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权获得了上市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因此违背了原来对原流通股股权“暂不上市流通”的承诺,为此,经过双方协商和必要的谈判,非流通股股东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这是当前国内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是符合市场总体利益的重大市场基础性制度变革。通过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的股权转让权利由协议转让(《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  相似文献   

12.
张群昆 《产权导刊》2013,(12):41-42
2013年,笔者在产权交易的实际工作中遇见这样一个案例。某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在履行挂牌程序的过程中,企业股东方提出,按照《公司法》中的第七十二条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然而,《国资法》第五十四条的要求是国有资产转让应公开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第五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高管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  相似文献   

13.
乔蛟 《产权导刊》2006,(1):36-36
2005年10月27日,我国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颁布,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打开了新的政策空间。对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我们认为,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要规范有序推进,目前尚不能跨越“连续拆细”这条红线。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  相似文献   

14.
大部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已满三年,符合《公司法》股权转让的条件,股东名册管理却难以适应动态变化的要求  相似文献   

15.
新《公司法》、新《证券法》已于1月1日开始实施。专家普遍认为,非上市股权转让场所应定位在产权交易市场。一是将非上市股权转让场所定位在产权交易市场有法可依《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新《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怎样理解新《公司法》、新《证券法》中关于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的场所和方式,可以从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  相似文献   

16.
股权的自由转让是上市公司的典型特征,但其绝对自由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此现代公司法律都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了一些适当的限制。为平衡公司、股东及相关各方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律在转让自由与限制之间进行不同的选择与法律构造。我国公司法借鉴了西方各国的经验,作出了自己的法律构造,但操作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马三喜  于志娜 《发展》2007,(6):36-37
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浓厚的人合性色彩,世界各国几乎都在公司法中对股权转让做了限制性规定,但鉴于实践中各个公司内部结构、成员组成有别,股东个人信用状况不同,公司目的、公司规模也存在差异性,法律不可能预见到每一个公司对股权变动的具体需求,从而设定一个“放之各公司而皆准”的非常细致又统一的限制性条件,以期对每一个公司股权转让予以事先完全满足。因此,世界各国除了在《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做了一般的限制性规定之外,  相似文献   

18.
马涛 《改革与战略》2008,24(7):63-66
如何制定完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是各国公司法不可回避的问题。修订前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存在诸多缺陷;修订后《公司法》从多个方面对股权转让规则进行了完善和发展,这些完善和发展既涉及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也涉及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19.
股权转让是公司存续过程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股东之间的转让,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即公司的股东通过订立合同,依照一定的程序把自己持有的股份让与他人,受让人依法取得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本文主要从第二种情形出发来探讨股权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相似文献   

20.
通过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所涉的《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规范,深入分析凸现的法律冲突,重点探讨如何在操作层面上协调和解决这一法律冲突。应当在对外转让国有股权之前,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书面征求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而其具体的操作方式应当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规范相衔接。现有的法律冲突是我国立法体制缺陷所导致的结构性冲突,只有修正相关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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