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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理论与实践》2002,(11)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内容之一,这类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的一般解释,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因此,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能否作力隐匿或故意销毁合计资料罪的犯罪主体问题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产生了分歧。公安机关认为其受理的隐匿或故意销毁合计资料罪的犯罪主体只限于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否接收此类案件,还要请示上级部门;检察机关则认为涉嫌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案件不属于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受理。因为该类案件的管辖权不明,公安、检察机关均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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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分析了认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时的一些观点问题。笔者认为,该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小金库中的会计资料。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行为构成犯罪须具备逃避依法查处的目的。在本罪罪数的认定上,行为人采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手段进行其他犯罪的,应认定为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处罚而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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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从会计资料中发现经济犯罪线索□刘发明李桂风□一、当前经济犯罪在会计资料上表现出来的几种手段(一)采取侵吞收入,骗取公款手段进行贪污犯罪。主要表现:(1)收入不记帐,或伪造、涂改、隐匿、销毁收款票据等。(2)制造虚假报销票据,如假发票等。(3)虚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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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0,(2)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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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徙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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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2,(6)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函复审计署: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者将受严惩 任何单位和个人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均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近对审计署关于隐匿或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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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从业人员职业素质的现状
1.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待提高。一些会计人员缺乏理想信念和敬业精神,有的会计人员竟然没有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对职业道德规范和政策法规似懂非懂,十分模糊。少数会计人员道德败坏,主动违法犯罪。当前一些会计人员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膨胀,丧失了最起码的法制观念,会计职业道德沦丧,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以身弑法,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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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又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单独看这两个法条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如果将其与其他相关法律条款结合分析就会发现这里面有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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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会计文化根源分析
(一)会计职业道德文化滑坡。近几年来,我国不少企业中出现了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这是企业会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这里面也折射出企业会计人员及其企业负责人职业道德存在着严重滑坡问题。有的企业会计人员个人利益膨胀,故意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某些企业负责人出于经营业绩的需要,对会计人员施加压力以达到对利润的操纵。从公开曝光的造假、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典型案例来看,负责人的授意、指使、强令是产生虚假会计报告的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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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会计》2002,(10)
20 0 2年 1月 14日 法工委复字 [2 0 0 2 ]3号审计署 :你署 2 0 0 1年 11月 2 2日来函 (审函 [2 0 0 1]12 6号 )收悉 ,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 1999年 12月 2 5日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隐匿、销毁 ,情节严重的 ,构成犯罪 ,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规定 ,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以外 ,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应由公安机关进行。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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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近年来,随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档案法》等制度的深入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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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匿、销毁、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犯罪的构成要件、特点、形态和刑罚制裁本项犯罪的现实意义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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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人大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会计法》由三十条增至五十二条,对原来的条款进行了大幅度修改,整部法的核心是禁止“做假账”,几乎所有条款都是围绕这一核心的。本文就新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法定监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的设定谈点想法。 一、从违法犯罪动机上分析 1会计人员的动机。会计人员做假账往往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或企图占有单位财产,以故意销毁或提供虚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手段掩盖其违法犯罪事实。现实中,确有一些企业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上述手段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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