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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的法律义务,也是一项国际航运惯例,但实务中的无单放货现象却广泛存在。对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风险预防等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防范无单放货风险的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无单放货案例中记名提单的比例居高不下,为什么记名提单容易引发无单放货案例?为什么记名提单无单放货案例托运人有的胜诉有的败诉?出口业务中能否接受记名提单?记名提单应如何操作?本文试图用几十万美金损失换来的经验、教训回答以上问题.  相似文献   

3.
吴伟 《北方经贸》2008,22(1):45-46
提单危机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其中无单放货现象较为典型。从提单的法律属性、保函的作用等层面入手,对无单放货的对策进行探讨,以期有益于法律理论和司法实务。  相似文献   

4.
随着数字贸易的不断推进,传统海运提单在实务中的缺陷更加突出。电子提单不仅能够有效解决近洋运输及远洋运输中特殊情境下因“货等单”引致的无单放货问题,更能迎合数字贸易发展的时代需求。电子提单已问世多年,但因受到数字技术、运营环境及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影响至今尚未得到广泛应用。文章从电子提单发展历程切入,分析了区块链电子提单系统的逻辑框架及电子提单的生成与流转机理,剖析了区块链电子提单应用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进而提出电子提单普及应用的策略建议。  相似文献   

5.
高薇 《现代商贸工业》2007,19(6):137-138
提单,是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款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另一方面,它又是货物收据和货物所有权凭证。但由于航运事业的发展变化,提单在使用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从无单放货和预借倒签提单两个角度来关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使用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在以海洋运输方式交付货物的出口贸易中,作为海洋运输单据的提单,对出口人有效控制货物、收取货款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以下简称货代)签发的提单在我国日益盛行.由于货代林立且种类繁多,货代单证又缺乏统一规范化管理,出口企业信息缺乏,良莠难辨,由此而产生的提单诈骗、无单放货、责任归属不清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既是重要的航运单证,又是重要的贸易单证。提单是托运人按事先与承运人达成的货物运输协议,将货  相似文献   

8.
在对外贸易和运输行业,依据我国的传统理念,人们习惯上将介于对外贸易和外贸运输之间的服务行业称为货运代理业。如今货运代理行业的经营人出现了一个明显的分化趋势:一种是仍然以托运人或承运人代理的身份,从事单证、码头、海关等配合外贸运输的服务业务;而另一种则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分别同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以当事人身份完全介入外贸运输的整个过程,对托运人来讲,其身份是承运人,对承运人来讲,其身份是托运人。对于后一种行业主体,我国及国外有些国家将其称为无船承运人。在有无船承运人参与的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海上运输合同和两套提单,因而可能会出现提单侵权纠纷,本结合案例分析无船承运业务中的提单侵权风险及其防范。  相似文献   

9.
《2010通则》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扩大了FOB术语的适用范围,统一了装运过程中的风险。但面临着船货衔接的风险,买方指定船公司或境外货代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提单托运人和收货人填制可能出现的风险。我国企业应仔细分析风险,慎重选择贸易术语;慎用国外货代,注重货代资信调查;认真缮制提单,杜绝无单放货;选择安全主动的支付方式,注重风险分散。  相似文献   

10.
本文通过对一起无单放货案一审二审判决的分析,着眼于提单项下诉权的归属这一焦点问题,从多个法律角度对整个案例进行剖析,并就运输合同下托运人的诉权来源问题,在综合比较各类法律规定后,提出笔者的见解。  相似文献   

11.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它代表着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有权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但随着集装箱的广泛应用和港口的装卸技术的进步,货物在海运途中的时间大大缩短了,而提单却因为流转环节多、速度慢,无法满足高速、高效的运输要求。这就导致了船货已到而提单未到的局面,为了缓和这种情况对承运人以及收货人的负面影响,航运实践中出现了承运人凭提货人的提单副本和担保函善意交货的方法,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无单放货。近两年来,“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在海事法院收审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居高不下…  相似文献   

12.
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海运航速较快或某些航程较短,而单据的流转需要一定时间,就使得货物比提单先到目的港的情况比较普遍。收货人为避免或减少因此产生的仓储成本,会尽快提货销售或生产;而承运人为了尽快卸货,就会无单放货。本文主要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3.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它代表着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有权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但随着集装箱的广泛应用和港口的装卸技术的进步,货物在海运途中的时间大大缩短了;而提单却因为流转环节多、速度慢,无法满足高速、高效的运输要求.这就导致了船货已到而提单未到的局面,为了缓和这种情况对承运人以及收货人的负面影响,航运实践中出现了承运人凭提货人的提单副本和担保函善意交货的方法,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无单放货.  相似文献   

14.
<正> 所谓提单保函,是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由于某种原因承运人不能签发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清洁已装船提单,托运人为了做到信用证项下“单证严格相符”,便于及时到银行议付结汇,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保证赔偿由于承运人签发该提单所引起的一切损失,承运人同意按信用证要求出具提单的做法。关于提单保函的使用,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承运人凭托运人的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相似文献   

15.
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的责任及防范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内外关于无单放货的判例或案例较多,多数情况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因各国法  相似文献   

16.
印婧 《商》2013,(9Z):215-216
现代海运发展过程中,无单放货现象大量存在,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成为提单制度的一大顽疾。《鹿特丹规则》在提单制度上最大的突破是正视航运业无单放货的现状,及时呼应航运业变革的新需求,对“无单放货”行为合法性作了开放性的规定。《鹿特丹规则》试图设计一套合理的制度使无单放货合法化,其无单放货的规定与当前航运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根本不同,对中国《海商法》的修订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7.
国际贸易中,经常发生FOB卖方遭银行退单,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案例。在这类案件中,承运人明显违反《海商法》第78条i的规定,那么FOB卖方是否有权依《海商法》第78条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呢?此问题的关键是认定FOB卖方与承运人之间是否存在第78条所规定的提单法律关系。本试图从理论层面上深入剖析此问题。从而否认这种提单法律关系的存在,并指出FOB卖方权利保护的法律途径。  相似文献   

18.
《商》2015,(14)
海运提单是海洋运输中和国际结算中的核心单据,是为货权凭证。海运提单是船公司签发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与船方签署的运输契约,是单据持有者在目的港要求船方提交货物的凭证。海运提单起到重要作用时,所具有的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本文简述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风险和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9.
为适应国际航运实践的发展,《鹿特丹规则》构建了合法的无单放货机制。无单放货的存在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损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使出口商面临风险。针对新规则下无单放货机制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以出口商的视角来分析无单放货风险的变化,进而提出争取货物控制权和有利法律地位,并尽量避免运用F组贸易术语等对策建议,以期为中国出口商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20.
高运胜  孙瑛 《商业研究》2006,(17):68-71
出口商为了防范收汇风险,控制货物所有权则尤为必要。物权控制除了选择运输方式、运输单据之外,主要体现在海运提单中对收、发货人的记载。当存在结汇风险时,卖方应选择海洋运输及海运提单,同时提单的收货人做成凭托运人指示抬头、空白抬头或凭开证行指示抬头;托运人则一定要是卖方。而凭收货人指示抬头和“第三方提单”则可能会使出口商丧失对物权的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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