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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简单事故引发民事诉讼1999年7月14日,河南省商丘市驾驶员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行至高速公路郑州至开封间时,突然发现前方行车道上有石块,李某躲闪不及,撞在石块上,造成出租车前后轮损坏,车底盘和大梁严重变形。同年10月16日,李某以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为由,将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和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高速支队)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同年12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就谁该承担这起事故的责任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李某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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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3日,周某驾驶自卸车(车主为黄某)与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出租车上乘客曾某当场死亡。曾某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周某和李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黄某、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太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李某是否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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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7日晚,江苏省南通市姚某驾车到通州市办事,途中与同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追尾,李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姚某立即打电话告诉了妻子盛某,盛某连夜乘坐出租车从南通赶到事故现场。次日盛某冒充交通事故肇事者到当地交警队投案自首。公安机关调查时,盛某所说的有关细节虚假而被揭露。通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姚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等有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姚某这起为事故已支付赔偿金1313万元。4月21日,通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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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1日19时,刘某酒后驾车与李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经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刘某酒后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0年5月经鉴定,李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李某将刘某及其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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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9日,河南省卢氏县某镇土地所所长李某酒后无证驾车,将骑人力三轮车的宋某撞伤,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授意下属杨某为自己承担事故责任,杨某便到卢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编造是他驾车的假口供。后在交管部门调查过程中,李某、杨某自知事已败露,便主动坦白,如实供述了事故事实。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5月25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了道路交通法律相关规定,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杨某作假证明,包庇肇事者李某,妨碍了司法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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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魏某在骑自行车回家途中遇到邻居李某。当时李某喝醉了酒,正骑自行车载着5岁的儿子回家。魏某见状主动提出帮助李某带孩子,李某应允。魏某载着李某的儿子返家途中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的儿子左侧股骨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魏某和摩托车驾驶员赔偿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认定魏某和摩托车驾驶员在这起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使各方达成协议:魏某和摩托车驾驶员分别赔偿李某儿子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4500元。法不容情,助人送小孩出了事照样赔偿@赵大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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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李某与高某同在北京市某研究院工作,又居住在临近的小区。高某开车上班,因此二人商定好李某每天搭乘高某的车上下班。2014年3月5日,上班途中高某不幸开车撞上了相向而行的一辆货车,送医院后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则落下了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2014年5月,因医疗费等费用承担问题,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高某的家属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9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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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元月,外出经商的李某准备回家过春节,在公路上等候汽车,因下雪后路面结冰,公路上车辆稀少。李某等候多时,才拦到一辆个体出租车,但该车已挂出“停止营业”的标志,司机王某准备回家休息。李某说明自己要赶火车回家,再三恳求王某送至火车站。王某提出“路面太滑,如发生意外本人概不负责,并且加倍收费”。李某急于赶车,表示同意。当车行至一转弯处.由于路面太滑导致刹车失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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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6日,马某驾驶江苏省南通市某运输公司名下的重型牵引车与李某驾驶的助力车碰撞,致李某死亡。交警认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在抢救李某的过程中,马某所属公司向李某家属支付了1万元后,其家属又分三次从运输公司存在交警队的款项中支取了5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之后,李某家属将运输公司、保险公司、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23095元,其中医疗费仅主张1000元,对运输公司垫付的6万元未主张。2006年3月6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61357元;运输公司、马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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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过早饭,李某感觉身体不适,女儿王某决定陪同母亲去医院。王某招来出租车,对司机张某说要送母亲到市人民医院就医,希望司机开快些。司机同意,示意其上车。于是,王某将母亲扶上了出租车的后座,关好了车门,准备打开司机旁边的车门,到司机旁边的位置上就座。在这时司机张某突然从反光镜中看到一名交警向他走来,猛然意识到,此地不能随便停放出租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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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6日,李某驾驶自家的农用汽车外出,撞上了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刘某当场腿骨骨折、上臂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刘某医疗费等共计7.8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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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原系河南省信阳市某检察院的检察官,2003年1月的一天,他酒后驾驶一辆挂警车号牌的面包车逆行至一路口时,将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赵某撞倒,之后又与一辆出租车和一辆轿车相撞,造成赵某受伤致死,三辆车受损。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应负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赔偿了受损车车主的损失,又与死者赵某的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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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这个问题时,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某日,李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被设置在12公里处的速度监测仪(以下简称监测仪)拍摄记录,记录显示行驶速度为122公里/小时;6分钟后,又被设置在24公里处的监测仪拍摄记录,行驶速度为125公里/小时。12公里至24公里路段中途没有入口,共设置有四面100公里限速标志,分别设置在高速公路11公里、15公里、19公里和23公里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研究如何处罚裁决时,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李某在两个监测仪之间有超速——降低车速(停止超速)——超速的行为,因此李某的两次被拍摄记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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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年36岁的李某系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某洗沙场负责人。2009年3月,不满十六周岁的张某到该洗沙场学开铲车。2009年11月12日晚,李某明知张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仍将自己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交给张某,让其驾驶摩托车,自己驾驶货车到河口新村附近吃饭。20时40分左右,张某沿老焦克路由西向东行驶到中站区西王封村处时,将韩某撞倒,韩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