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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一、用电管理“中间层”的类型用电管理“中间层”,是指在供电企业与最终用户的中间,存在着一个用电管理机构。这个管理机构在供电企业联结用户的变压器高压倒(即产权分界点)进行计量结资,代维护业主及租户的共用供电设施和抄表收费,并在用户电价中加收设备维护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费、以及用电维修人员管理费等。目前,这种用电管理“中间层”的形式大致可分为四类:(1)公共住宅小区用电“中间层”(90%以上是住宅);(2)高层楼宇用电“中间层(60%左右为住宅,其余为商场和写字楼);(3)工业小区用电“中间层”;(4)城市…  相似文献   

2.
冲突1.发电企业不具有供电资格和权利,也不具备供电企业应有的供电能力。根据我国《电力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电力供应实行专营制度。因此,供电企业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供电营业业务。同时,对供电企业如何向用户供电,也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电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对供电企业必须拥有《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必须持…  相似文献   

3.
产权不明管理混乱违规“搭车”“保护”误区私拉乱接成因一:产权不明产权不明是企业经营管理大忌,因为此类案件的责任划分,无论是电力规章,抑或《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皆是以产权界定的。《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电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发电、输…  相似文献   

4.
供电设施产权所引发问题的分析为彻底解决供电“中间层”的问题,改善深圳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深圳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实行用电统一抄表到户的通知》(深府[1997]246号),决定由深圳供电局用一年的时间,完成取消供电“中间层”,实行全市抄表到户...  相似文献   

5.
城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一般由开发商按照住宅配套设施一并建设,计入开发成本,小区建成后将配电设施交由物业公司管理和维护。这种情况极易导致住宅小区配电配套工程建设水平良莠不齐、用户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责任不明确等问题,致使供电服务、设备可靠性和电费电价成为居民用户向相关部门和供电企业反映最强烈的焦点问题。因此,供电企业加强小区配电设施管理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6.
大用户直接购电所面临的法律难题1、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大用户直购电方面的限制或禁止,是大用户直接购电所面临的最大法律障碍。如果不先从立法上扫除这些障碍,大用户直购电面对法律将陷入尴尬境地。首先,是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电企业实行直供的限制。我国目前的电力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制度是供电专营制度,供电企业以外的企业,是不可能取得供电专营资格的,从而也不可能直接向用户供电。《电力法》第25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相似文献   

7.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8.
正3月13日,随着配电设备清查人员进入位于米东区东山大道的玲珑郡小区,新疆乌鲁木齐供电公司2014年居民小区配电设施资产移交工作全面启动。由于该公司在对居民小区"四到户"接管过程中,主要采取了绕越小区配电设施产权直接接管的方式,造成该部分配电设施的产权和运维责任的  相似文献   

9.
蓝凤禹 《广西电业》2003,(11):26-28
中国的电力企业由垄断性质转变为竞争性质的电力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到目前为止,发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厂网分开”、产权重组已基本完成,但还未达到发电侧电力“竞价上网”的目标。电网经营企业目前已重组为“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但也尚未实现在纵向上重组为“输电公司”、“配电公司”和“销售公司”的目标,电力用户也尚未实现对供电方的“选择权”。  相似文献   

10.
农村电网改造是发展农村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随着“两改一同价”的全面实施,网改后供电企业在农村电网的管理工作中将面临新的课题,笔者认为如下几个方面问题亟待探讨。1电力设施保护问题。网改前,农村10千伏配电线路终端点跌落式开关(令克)处以下的配电变压器、400伏线路、220主干线路(即用户入户表之前的设施)的产权全部属于集体所有,是群众的共同财产。网改后,按照国务院2号文件要求: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资产可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拔的方式由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并由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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