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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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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执行)中的第6条规定增值税价外费用应当构成增值税税基: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12条补充说明了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表现形式,即为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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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执行)中的第6条规定增值税价外费用应当构成增值税税基: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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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免税农产品的"税",指的是增值税。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免税农产品的涉税政策首先,销售额的确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次,发票的开具。《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  相似文献   

4.
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购销业务中,延期付款发生的滞纳金,是否应交增值税?笔者的理解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发生的延期付款滞纳金,…  相似文献   

5.
应纳增值税额的简易计算方法于国山我国规范化的增值税采取价外计税、发票扣税计算征收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销项税额...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不断加剧,许多企业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千方百计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如汽车、摩托车销售中的代办牌照,房产销售中的代办煤气、暖气开户等。有些企业为有关部门代收相关费用,如供电部门代收的各种基金、附加费等。在缴税时,不少企业认为这些代收费用形不成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应该并入销售额计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关于“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  相似文献   

7.
现在很多企业普遍存在着对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把握尺度不准的问题,造成本期申报多缴或少缴增值的情况。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我们做如下阐述和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对增值税的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同时对此的具体明细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三十三条中有具体的规定,很多企业忽视了此明细规定,是造成申报多缴或少缴的直接原因。《细则》第三十三条是样具体规定的:(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供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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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计入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同 1.相同点。适用的情况相同,即两者均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9.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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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分别是: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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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二销售额X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从事应税消费品且采取  相似文献   

1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中的进项税额在两种情况之下是不是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一种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即纳税人在购买贷物或应税劳务时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款及其它有关事项时,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一种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即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贷物或者应税劳务等等时,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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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美珍  周旭 《财会月刊》2010,(10):72-72
一、资产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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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  相似文献   

15.
曹承宝 《财会月刊》2010,(12):71-71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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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一样计算销售额侯孝华《中国乡镇企业会计》1994年第4期刊载巫绪祥的《实施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一文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的销售额不对,应该改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纳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而和一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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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货方收取的运费,有的应视为价外费用,有的应当作混合销售,有的则是纯粹的代垫运费,其中价外费用和混合销售行为对增值税有不同的影响。笔者就此谈谈会计处理方法。  一、运费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时增值税的计算及其会计处理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到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到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也就是说,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了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对混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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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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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财会》2006,(6):61-62
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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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通讯》2006,(2):I0013-I0014
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有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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