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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系统性缺陷而不管该缺陷是否已经造成损害.产品召回风险是一种或有的法定义务风险,即在一定条件下才存在的法定义务.召回费用是厂商履行召回义务的费用,而非民事损害赔款.因此,产品召回不是厂商对私法责任的承担而是对公法义务的履行.产品召回保险是一种义务保险而非责任保险,其标的应为整批产品虽存在系统性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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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是将有缺陷的商品从流通市场和终端用户手中回收的过程。产品召回保险是承保有缺陷的被保险产品由于已经导致或可能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必须召回所产生的“召回费用”,包括告知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销毁费用、雇佣额外劳动力费用、员工加班费用、重新配送费用、聘请专业顾问进行危机处理的费用以及其它合理及必要的费用。在产品召回保险面世以前,产品责任保险曾经在产品召回风险转移中承担过非常重要的角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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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和海外投资的高速增长,企业面临着国内、国外双重产品召回风险,因此发展并完善产品召回保险制度势在必行。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目前我国的产品召回保险明显需求不足,召回保险消费的正外部性、违法成本低等经济学因素都导致了召回保险的需求不足。从召回保险的经济学本质出发,完善产品召回法律体系、提高违法成本、加强监管,促进维权,通过政策导向,刺激召回保险的需求,推动企业运用商业保险化解经营风险,从而推动产品召回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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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制度实施的会计问题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产品,发现由于当时不可预见的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律,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回收已投放市场的产品进行改造或处理,以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象前些时候,日本三菱投放中国市场的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就因质量问题酿成车祸而而同意免费维修和更换,就属于召回性质,但这只是产品质量赔偿意义上的,还不是制度上的安全召回,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势在必行,因而研究与召回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涉及的会计问题就有其迫切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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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制度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建立的,自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在美国建立之后,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推广,继我国质检总局出台了手机的三包政策之后,中国的产品召回制度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之中,食品将成为又一个针对的重点。本文主要论述了在我国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并进一步对其立法宗旨和立法构想做理论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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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育谋 《金融经济(湖南)》2009,(7):34-35
你开一家店,为什么只能要么卖鞋.要么卖服装,要么卖珠宝,咋就不能这个月卖鞋、下个月卖服装,再下个月卖珠宝?既然零售本来就是负担着将消费者的多样性需求与制造商大规模生产相匹配的任务,既然零售业的优势就在于范围经济,那为什么不充分利用已有的店面面对同一消费群销售更多种类的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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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5日颁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 一、召回制度 所谓汽车召回制度(RE-CALL),指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