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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是地税部门征收的一项附加费,其目的是作为财政性教育经费的重点来源,为发展教育事业提供资金保障。长期以来,这一费用的征收为弥补地方教育经费的不足和发展教育事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其存在的问题日趋凸显,越来越不能适应发展的需求,教育费附加改税的问题逐渐被提上了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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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是一种专项资金,不属于税收范畴,是特殊社会条件下的产物。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教育费附加需要进行改变,即用教育税替代教育费附加。基于此,文章对教育费附加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阐述教育税替代教育费附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实现这一目标的措施,旨在进一步推动教育税替代教育费附加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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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各类税款的滞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对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如果发生滞纳行为,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我省则缺少明确的规定。从现在的基层操作来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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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2010,(11):33-34
钟税官:我公司是一家纺织机械设备生产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由于以出口业务为主,我公司自2008年6月首次出口设备以来,每月增值税税额都为负数,因此我公司既未缴纳增值税,也未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今年初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我公司进行检查时,要求我公司补缴2008年6月以来少申报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对我公司处以罚款。对此我们认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税额为依据,我公司过去一年多并未缴纳增值税,因此对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需缴纳。请问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我公司出口免抵税额是否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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