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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品牌形象代言人对提高品牌知名度,提升产品销量的作用,我们也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广告中出现了各类明星,模特作为代言人,选好了品牌形象代言人,无论对企业还是代言人来说,都是双赢的结果,选不好,不但会对企业和产品影象产生负面影响。还会导致品牌代言人名誉受损,甚至影响其发展前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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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特斯·邦威是国内近几年休闲服成长最快的品牌之一,也是休闲服企业实施多明星代言的典型代表。文章以美特斯·邦威为例,结合市场调查,分析了该企业实施多明星代言的效果,并对服饰企业实施多明星代言策略提出了建议。在运用多明星代言策略时,应处理好代言人个性与品牌个性的关系,遵循品牌形象大于品类形象和产品形象的原则,并避免单纯从性别的角度对明星代言人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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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品牌形象代言人的风险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以及厂商日益注重自身形象的包装,利用代言人来塑造品牌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成为最常用的企业营销手段之一。明星、社会名人等极具亲和力和影响力的形象代言,能传达品牌鲜明的个性主张,与企业目标消费群建立某种联系,可以令品牌及产品迅速对目标消费群的购买施加影响。品牌代言人是一把双刃剑,它可能给企业和自己带来利益也可能给自己和企业带来风险。由于社会的、企业的和个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企业品牌形象代言人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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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人负面事件相关影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在回顾明星代言人负面事件相关研究和明星代言人信源特性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明星代言人负面事件与品牌形象、购买意愿的研究模型。依据文献中提出的变量,进行了消费者深度访谈,并拟定了5种影响代言人信源特性和负面联想的变量。研究发现,消费者对事件报道的时频感知和行业损害程度感知对代言人信源特性、负面联想的影响效果最强,代言人信源特性降低和负面联想对品牌形象、购买意愿的影响非常显著。这不仅解释了以前代言人负面事件相关研究之间的冲突,而且为企业在代言人发生负面事件后选择放弃代言人的策略提供了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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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次美妆产业升级的拐点,国内化妆品介业的营销思维征处于一个震荡的变革期,此前炒得沸沸扬扬的“洋马甲”事件,到如今以明星代言人为营销导向的“画皮门”,除了折射出企业对于自身品牌不自信之外,更多的反映出企业在自身营销战略迷失下的一种盲目跟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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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是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塑造品牌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因此,广告代言人的选择就成为广告策略、营销传播乃至整体品牌战略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焦点。广告代言人的使用对于企业树立形象,提高知名度,塑造品牌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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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竞争中,明星代言广告因其对消费者的巨大效应,成为众多商品生产者竞争的有力手段。而近年来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不断被揭发,消费者中对追究代言明星的法律责任的呼声不断增强。中国现行广告法并未就明星的广告代言行为作出具体规范。结合现存观点,探究追究广告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以明确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应负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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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艺界、体育界明星作为品牌代言人的名人广告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随之而来的社会负效应日益凸显。本文在分析名人广告畸形传播的原因基础上,从法律规制、媒体把关、工商监察、社会监督、名人自律等角度对我国文化名人广告传播不良现象提出具体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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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明星代言广告广受推崇.但是,部分明星所作的广告存在诸如虚假、误导消费者等突出问题,明星就其所作的广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成为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明星在此法律关系中处于特殊的法律地位,虚假广告责任主要在广告主、广告商、消费者自身等,而非代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明星就不用承担责任.为了有利于规范商业广告的制作和发布,保护消费者及明星的合法权益,笔者在此仅对明星代言人怂的法律地住、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何种情形下承担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等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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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规定的缺失,导致明星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处于“真空状态”,我们既无法对、职星代言人进行有效的责任追究,也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审查和监管。因此,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确立明星代盲人法律地位,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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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拟代言人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应不断根据市场的需求调整发展策略,使之与时俱进,保持长久的生命力,为企业品牌构建发光发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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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作为一种品牌建设和品牌发展战略形式,在发展壮大企业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几年虚假广告盛行,而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的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并且对社会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国法律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规定还不完善,部分商家、企业、明星唯利是图,同时消费者的消费理念也不成熟。鉴于此,应通过借鉴相关国外法律法规,完善我国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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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1年4月开始,央视黄金时段的广告里出现陈德容的”我爱拉芳”,同期亮相的还有田震的“蒂花之秀,青春好朋友”。接着,飘影、好迪、柏丽丝等等,一系列名不见经传的品牌你方唱罢我登场。当人们根据以往的经验,以为这又是“触央而死”的翻版时,忽如一夜春风来,几乎所有的省级卫视上,一群港台及内地的大腕级明星成了几十种小品牌洗发水的代言人,满屏幕“黑头发,飘起来”,大有对宝洁“水淹七军”之势。猛“虎”遇群“狼”,小品牌洗发水广告铺天盖地,来势凶猛,采取的攻略如出一辙。第一,靠重金”砸”。仅在广东卫视,投放在千万以上的就有:拉芳(3128万)、蒂花之秀(2100万)、好迪(1776万),飘影(1353万)、柏丽丝(1223万)和亮荘(1203万)。第二,靠明星“捧”。黄金时段,洗发水广告一个接着一个,李嘉欣舞罢是田震,许晴笑后接陆毅,陈德容说完有陶大宇,明星们争相向人们推荐其代言的品牌。猛虎也架不住群狼,龙头老大宝洁成了众矢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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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从多事实证明:品牌创建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而是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努力;品牌创建也不仅仅是一个广告过程,还涉及如产品的更新换代、活动赞助、代言人制度等许多方面的因素。但是,品牌一旦创立起来,成为市场上的强势品牌后,就成为企业的巨大财富——给企业带来高额利润、持久稳定的市场占有率、使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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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告作为宣传产品的重要手段,已经成为各大厂商竞争的新阵地。随着广告的增加,明星代言广告现象变得更为普遍,明星代言广告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几年,经常出现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遭到了严重的破坏。面对日益泛滥的虚假广告,我国相关法律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却非常有限。除了《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代言人对于代言的食品产品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外,其他法律中还没有对代言人的虚假代言行为的责任承担进行规定。近几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所重点探讨的问题之一。特别是随着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有关虚假代言行为的讨论更是被推上了新的高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