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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标准存在的问题
目前,人民银行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的违法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其依据标准是《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即"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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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空头支票、印鉴不符支票和支付密码错误等支票,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如:《票据法》第88条和第89条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支付结算办法》第12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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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作为我国使用最为广泛的支付结算票据,在我国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中占有重要地位。伴随支票的广泛应用,签发空头支票(包括签发余额不足及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行为频繁发生,不仅扰乱支付结算秩序,降低资金清算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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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实务中,商业银行经常遇到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等违反国家票据相关的行为。面对该类票据行为,银行能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委托授权进行处罚,本文通过银行票据处罚权的定义、法律依据等方面论证银行票据处罚权是否合法,并根据业务实际提出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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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自2005年行使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权以来,有关"空头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支票"(以下简称空头支票)的处罚数量较大,引起的行政争议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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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空头支票的定义是: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可见,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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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为数不少的企业对支票等票据的开立、使用存在着较大误区,很多企业信用观念淡薄,甚至有少数企业利用支票套取资金和进行诈骗,使得违规支票频频出现并导致企业因此而遭受处罚。使企业遭受处罚的违规支票主要是空头支票、印鉴不符支票和支付密码错误支票。签发违规支票将产生严重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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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自2005年行使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权以来,有关空头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支票(以下简称空头支票)的处罚数量较大,引起的行政争议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化解行政复议,节约行政资源,笔者认为,应从产生行政复议的原因入手,积极采取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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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支票使用的特点和造成空头支票的成因分析入手,根据对云南省几年来的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情况,分析支票使用的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引导社会单位财务人员合理使用支票,避免签发空头支票,使社会信用得以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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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头支票的现状 空头支票是单位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生效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套用银行信用,破坏结算纪律的行为,不仅会损害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响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还会影响结算资金汇路畅通以及经济、金融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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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施以来,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认真组织辖区内各分支机构查处签发空头支票及印鉴不符支票违规行为,截至2012年9月底,云南省人民银行系统共报送了签发空头支票违规案件5703件,报送金额51960.33万元,实施处罚5113件,处罚金额6806.63万元,并已缴纳了罚款4218笔,金额1172.52万元,有效地维护了辖区内支付结算秩序。但空头支票的行政处罚工作不仅涉及银行机构还涉及到众多的企事业单位,7年多来,人民银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工作也反映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罚款滞纳金的缴纳问题上。按照《通知》要求,对于逾期拒不交纳罚款的出票人,人民银行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额加处3%的罚款,还可以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但停止出票人签发支票的措施因为部分银行不配合而无法落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程序多、罚款额度较小、部门之间协作不畅通等因素造成执行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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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支票这一重要支付工具在方便商品交易、加速资金流转方面作用的日益显著,与其有关的经济纠纷和犯罪案件也急剧增加,特别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屡禁不止。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不仅严重破坏票据的信用,而且影响金融结算秩序的稳定和票据市场和金融环境的完善,加强空头支票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社会意义。本文通过回顾我国空头支票管理历程,分析了当前我国空头支票管理仍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空头支票管理的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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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支票在企业和个人间广泛使用,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也随之增加。200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银行及共分支机构为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行为主体。随着空头支票报告逐步增多,被处罚人采取的手段也在不断变化。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管理力度,建设一个集行政处罚与信息处理于一体的应用管理系统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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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是指企事业单位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账面余额的一种行为,它对于正常的金融结算秩序带来了很大的危害,提高了社会结算成本,并影响到正常的支付顺利进行。而从目前空头支票查处情况来看,商业银行(社)均为"零报告",这种"零报告"现象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改进建议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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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通过打击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发现有些地方对支票管理不善,使国家资财蒙受损失。为了加强对支票的管理,他们经过调查研究,最近在省政府支持下,向全辖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对加强支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单位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在银行的存款余额、贷款指标,拨款限额。如果违反规定签发空头支票,套取银行信用,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处以1%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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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保障支票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健康和谐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朝阳中支")依托网络平台,开发"沈阳分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现对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工作的电子化管理。一、系统建设背景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沈阳分行")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处罚采用手工方式。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