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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工作中,有的申请人提供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栏为“非营运”.如何处理是千差万别,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为《道路运输条倒》及其配套规章.明确规定了申请入拟投A运输车辆的法定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斑当依法配发道路运输证;有的遵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申请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前,将申请人变更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作为前置条件;也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范此类阎题,明确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入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到公安机关变更拟投入运输车辆“使用性质”,符合规定盾配发道路运输证,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前置条件的有关事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只能提醒告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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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道路交通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在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方面确立了一系列崭新的道路运输法律制度。《条例》的公布和施行,不仅对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道路运输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保障运输安全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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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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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于今年1月份开通投诉电话“96515”。四川省交通厅运管局对“96515”监督投诉的受理、处理、回复等事宜都作了严格规定:“96515”监督投诉电话号码专用于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与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由运管稽查部门指派专人负责,24小时开通受理。对需要立即处理的投诉案件,由当地稽查部门移交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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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迫切需要。当前,一些地方对道路运输实行封锁和地方保护,无证、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等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一些经营者经营行为不规范,宰客、甩客、倒客、欺行霸市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车辆超载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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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颁布实施的原《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分为总则、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七十七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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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与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道路运输客运企业如何做好强制保险与营运客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风险的防范工作,成为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关心的热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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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道路运输市场的全面放开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挂靠经营,已经成为行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清理挂靠经营的要求和呼声日渐高涨,在近几年的大规模的道路运输市场整治中,清理挂靠经营已成为重点内容之一。2005年实施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明令禁止挂靠经营。但是挂靠经营仍然普遍存在,道路客运业尤为严重,影响了道路运输的健康发展。清理挂靠经营是行管部门和运输企业的一大难题。难在何处?主要是两点:一是挂靠经营相当普遍。全国各个运输企业或多或少存在挂靠经营,甚至相当多的运输企业的生存取决于挂靠经营,挂靠经营不存在,其生财之路就会断绝。真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二是产权、经营权置换和经营者安置成本巨大,矛盾突出。把挂靠经营转换为公车公营,企业需要充裕的资金,原有的车主、从业人员需要得到妥善的安置。现实是企业最缺的是资金,社会最缺的是致富和就业岗位。稍有不慎.矛盾就会井喷.影响社会稳定。面对这一难题,有的行管机构和运输企业畏难情绪严重,等待观望,甚至变相抵制。但是大多数行管机构和运输企业敢于正视现实,迎难而上,积极探索解决之道。[编者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