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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与澳门公司设立制度有着较大的差别 ,主要体现在公司设立的原则、股东出资缴纳的原则、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等方面。本文通过对两地公司设立制度的比较分析 ,并结合世界公司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大陆社会的具体情况 ,提出了修改公司设立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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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虽然为公司设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然而公司瑕疵设立却具有现实性和不可避免性,本文将重点探讨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以及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法律规制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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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作为公司对外担责的重要保障,因此公司资本制度一直是不同国家法律研究的焦点所在。本文主要从案例出发,重点研究瑕疵出资导致的责任承担问题。一、问题的提出(一)案例简述某德国A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B,因商业考虑,决议将其拥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一家荷兰C企业。于股权交易时,A并未完全按照B公司的章程规定履行其出资义务,即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C。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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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帮助企业克服发展过程中的相关瑕疵在一般情况下,除少数有关专业以外的人士,很多企业人士对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是不够了解的。而且我想,也没有必要要求企业的领导者对有关登记管理工作全部了解。与企业领导者进行各类座谈时,我主要讲企业登记制度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对从事登记管理工作的同志才会谈登记程序、登记事项等的意义和规定。而且,在与企业领导者座谈时,一般我都阐明一个观点:企业登记管理的任务之一是协助企业检查其设立、变更和注销的合法性,避免企业在上述法律活动中出现瑕疵。国家为了有效管理社会经济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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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我国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各种观点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公司设立无效制度进行了比较,并在借鉴上述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构建公司这一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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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理念比较研究——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批判与理论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存在设立瑕疵的公司,各国大都通过相应补救措施,允许继续保留其法律人格。对此,英美法系采原则承认主义;大陆法系在制度表层,普遍采原则否定主义,但在深层次则包含着尽可能承认的立法精神。在这种差异化的制度安排背后,其实存在着不同法系公司法制度的深层次理念差异。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撤销登记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在登记主管部门及最高法院补救性制度安排的基础上,还应基于制度理念的探寻作出新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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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鼓励股东出资形式的多样性,并许可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客观上会加剧股东出资瑕疵风险。为保护交易安全,新《公司法》同时健全了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守约股东、公司债权人等主体承担出资瑕疵责任的制度设计。准确把握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制度,对于正确理解公司资本制度乃至整个公司制度都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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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是一个逐渐被我国法学界承认的概念。它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的法律实体。文章通过对相关案例的论证 ,阐述了设立中公司的概念与相关制度规范 ,使得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够有所归属 ,以体现商法保护交易安全与效率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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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瑕疵出资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形态。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瑕疵出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公司债权人可以根据股东瑕疵出资的程度,根据“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来维护权益,或要求股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来直索股东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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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与第三人交易行为的规定在我国公司法里没有规定,在理论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在实务中也经常出现.笔者通过分析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对设立中公司与第三人交易各种情况进行分析,力求完善我国设立中公司的各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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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6,(5)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所设立的企业法人机构。而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设立、运行和退出的重要机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在全球经济竞争的时代背景下,严格的法定资本制阻碍了公司追求效率和利益的目的,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逐渐走向放松和灵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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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和谐世界新理念问世以来,中国政府以实际行动向世界表明中国是和谐世界理念的创造者,也是和谐世界的实践者。为实现和谐世界的崇高理想,中国积极倡导和谐世界新理念,使之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妥善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大力援助发展中国家,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努力促进不同文明相互交流与对话;在国际事务中主持正义,坚持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维护世界和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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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瑕疵出资转让后的责任成为热点。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安排下,为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必须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围绕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规制,在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出现时,应当排除其适用公司的有限责任的保护。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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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分类 在贸易纠纷中,“瑕疵”是最常用的字眼。瑕疵可作不同的分类:从瑕疵是否存在于货物的物理状况本身,可分为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前者是指标的物本身与合同不符或不具备标的物所应有的品质;后者则指标的物的权利不完整,存在着被追索的可能。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的,便构成瑕疵给付。《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以下简称《公约》)对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进行的国际贸易中的瑕疵给付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