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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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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保证在汽车交通事故中无论哪一方当事人存在过失,所有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都能获得赔偿,美国建立了无过失保险制度。实施无过失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全部或者部分地替代侵权责任制度,以帮助受害人获得充足和快捷的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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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机动车辆附加险中有无过失责任保险。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解释,无过失责任险是投保机动车辆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债,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无过失责任不应列为保险责任,将其列为保险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5.
为了解决传统汽车责任保险中侵权责任认定不易的难题并给予车祸事故受害人快速、充分的救济,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部分州掀起了一场汽车无过失保险的改革,其变革的核心在于将传统的汽车责任保险改造为针对车祸事故受害人的第一方保险,同时尽量限制甚至取消受害人在侵权法上的权利。由于这场改革并不彻底,因而不但导致改革的既定目标未完全实现,此外还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我国的交强险虽然仍是按照传统责任保险的立法模式予以构造,却也在一定程度上融入了部分无过失保险的因素,主要体现为保险给付与侵权责任认定的相对分离。由于立法者在规则设计时并未明了无过失保险制度权利置换的核心意旨,只是过分强调交强险基本保障功能,因此我国对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有限改造也存在大量的问题,未来有进一步变革的需要。  相似文献   

6.
强制责任保险与无过失保险是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两种模式,二者在保险原理、保障范围及运作机制等方面都有较大不同。与大多数强制责任保险立法不同,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在强制责任保险的框架内吸收了无过失保险的经验,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无过失赔偿责任,并已被实践证明运行良好。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强制责任保险与无过失保险结合的规定却遭到了质疑。因此,有必要探讨强制责任保险与无过失保险的兼容性问题。  相似文献   

7.
李长英 《金卡工程》2010,14(5):28-29
过失相抵规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适用是为了平衡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该规则不适用于抗辩10岁以下、70以上的受害人及盲、聋、跛等行动受限情形的残疾人。并且过失相抵的比例应以机动车方和受害方的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来决定。  相似文献   

8.
随着汽车的增多,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这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特别是肇事逃逸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如何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已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借鉴英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熟管理经验,建立广东省汽车保险赔偿基金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9.
朱凡 《西南金融》2009,(3):63-64
由于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实行的是按每一投保车辆为单位计算赔偿限额的赔付方式,导致同一事故多人伤亡惰况下对受害人保障不足,并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对受害人的及时救济。保监会应及时修改交强险赔偿限额计算方式,以解决目前交强险分配困境。  相似文献   

10.
侵权法和责任保险是两个各自独立却又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的体系。本文分别介绍了德国侵权法的法律体系和德国责任保险的概况,以及德国侵权法与德国责任保险之间的相互影响。中国和德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现行和未来的侵权法又直接或间接地受德国的影响较深,因此,德国在侵权法和责任保险之间的互动关系所涉及经验和教训值得中国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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