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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1993年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顺义县致和腐乳厂商标侵权开始,商标和商号冲突不断,数量成倍增长,行为方式也不断翻新,但是此类案件面临的法律适用、行政管理方面的难题一直没能得到解决,亟待寻求一条具体的、可操作的解决途径。一、商标商号冲突的原因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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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北京消息1999年11月4日,北京市技术监督执法检查大队和天津市技术监督执法稽查大队联手行动,在天津市西青区彻底捣毁以造假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和全国其他名优品牌调料的造假工厂。入秋以来,具有百年中华老字号的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销售反常,经过市场调查他们发现在北京市、河北省、天津市、包头市、沈阳市以及新疆、长春等省市的集贸批发市场,竟然出现大量假冒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生产的系列腐乳。由于“李鬼”的出现,使一个年产值上亿元的国有企业直接面临生产经营困境。对此,该厂领导主动找到北京市技术监督执法检查大队,请求行… 相似文献
3.
李海燕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7):45-45
一、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从严格意义上讲,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不可能发生冲突的。所谓的企业名称和商标的冲突,其实质是“字号”或“商号”与商标的冲突。二、名称权和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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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蕾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2):52-53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由来已久,主要有3种表现形式:(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在同行业中进行不正当竞争;(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注册,在不同的行业上使用;(3)简化企业名称,突出企业名称中字号,故意与知名商标相混淆,造成误认。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实质上是商标与商号的冲突,本文试图从商标与商号的异同点入手,分析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成因,对解决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是以生产酿造调味品为主的科工贸一体化、跨行业经营的集团公司,也是北京市最大的生产经营酿造调味品的专业化公司,规模和创利税水平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现有员工1600人,专业技术人员近200名。公司生产“金狮”版系列酱油、“龙门”牌系列食醋、“王致和”、“花桥”牌系列腐乳、料酒和酱等产品,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现年产酱油8.2万吨、食醋3.6万吨、腐乳5.6亿块、酱1万吨。产品畅销全国各地,远销至俄罗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10余个国家,其中,“王致和”牌腐乳创始于1669年(清康熙八年),“龙门”牌米醋创始于1820年(清嘉庆二十六年),“金狮”牌酱油创始于1938年。1996年至2005年期间,“金狮”牌酱油、“龙门”牌食醋和“王致和”牌腐乳连续多次被评为“北京名牌产品”,金狮牌、龙门牌、王致和牌被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2003年“金狮”牌酱油、“龙门”牌食醋荣获我国最高产品质量奖“中国名牌产品”荣誉称号,2005年“金狮”牌酱油、“龙门”牌食醋荣获“国家免检产品”荣誉称号。王致和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酿人间美味、造百姓口福”。公司将进一步借鉴先进的现代管理经验,不断开拓进取,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安全健康、营养丰富的调味品,为振兴民族食品工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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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06年7月,为拓展德国市场,王致和集团去德国注册其商标时被告知,"王致和"腐乳、调味品、销售服务等三类商标,已被其德国代理销售商OKAI公司于2005年3月注册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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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与市场(采购)》2004,(9):18-18
在调味品行业,提起腐乳品牌.“南有广合.北有王致和”.可谓是人尽皆知。出身于中国著名腐乳之乡开平市水口镇的广合腐乳.迄今已有111年历史。 相似文献
9.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产生原因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从两者产生的原因来看,既有正常撞车,又有恶意搭车。就正常撞车的情况而言,一般是指后登记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者不知道他人已经将相同文字作为商标或企业名称使用。 相似文献
10.
德国时间2007年11月14日下午2点,慕尼黑地方法院21法庭正式宣判:禁止欧凯公司在德国擅自使用“王致和”商标,依法撤销欧凯公司抢注的“王致和”商标—— 相似文献
11.
刘淑琴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3):54-57
他人将甲在先注册的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甲以他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将乙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初审公告,乙以侵害其企业名称权提出异议;他人将丙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被核准,丙以侵害其企业名称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将丁在先注册的商标文字用作专卖店(专修店)的字号登记,丁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提出争议。以上因商标权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权引起的诉讼、异议、争议,当事人统称商标权与字号权的权利冲突。商标、厂商名称在《…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因涉及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等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傍名牌”现象不断增多.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了较大的危害,已成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当前,这些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注册商标之间,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以及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等,还表现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境外注册企业名称在境内使用等各种形式。” 相似文献
13.
商标法第31条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第1929467号“良田”商标争议案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新华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1):60-62
近年来.关于如何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称商号权)之间冲突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关注。我国《商标法》第31条虽然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但并没有明确界定在先权利的范围、在先权利对抗在后商标的条件。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商标法》, 相似文献
14.
鹿平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4,(6)
商标和企业名称同属工业产权,经注册或登记后均依法享有专用权.但你会不会想到,它们之间也会打架.如甲企业经申请注册依法获得服务商标“A”(代表—汉字组成的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后,而与甲企业属同行业(或同行业、同地区)的乙企业无意或故意以“A”为字号(或商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在其使用过程中特别是简化使用中(如仅用字号或商号),便引起与甲企业注册商标的误认或混同,客观上造成对甲企业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反之,如果乙企业先以“A”为字号(或商号)申请并登记注册了企业名称,而甲企业出于无意或故意也以“A”申请并注册了商标,在使用中也同样可以引起与乙企业名称的误认或混同,客观上形成对乙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侵害. 相似文献
15.
域名与企业名称、商标的冲突,是随着网络出现、发展产生的一个新的法律问题。近年来知识产权界虽对此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但在1999年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出现这方面的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7月判决的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下称福兰德公司)诉被告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国内以判决形式结案的处理域名与商标冲突的第一个案例。(详见本刊1999年11期《域名与商标第一次冲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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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企业名称都是商业标识,都有区分商品和服务的作用.虽然从表面看商标是区分商品,企业名称是区别商业主体,但从知识产权角度来说,两者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两个权利授予的程序、部门和受保护范围是不同的,似乎井水不犯河水,但是两者在实践中却常常存在冲突,突出表现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使商标与字号发生的冲突的场合. 相似文献
18.
孙鹏杰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0,(10)
他人将甲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初审公告,甲以侵害其企业名称权提出异议;他人将乙在先注册的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乙以他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将丙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被核准,丙以侵害其企业名称权为由提出争议;他人将丁在先注册的商标文字用作专卖店(专修店)的字号登记,丁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提出争议.以上因商标权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权引起的异议、诉讼、争议,统称商标权与字号权的权利冲突.企业如何认识并有效维护好自己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监管机关如何解决、保护好商标权与字号权的权利冲突,既是当事人所关注的,也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无法回避的一个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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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君 《山东工商行政管理》2002,(2):36-36
一,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的冲突 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的冲突是指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造成了对驰名商标的侵害。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已经认定的196件驰名商标中有80%以上的驰名商标被不同程度地用于相关行业甚至非相关行业的企业名称。“张小泉”、“森达”、“英雄”、“红豆”、“回力”、“蜜雪儿”等驰名商标都被全国各地多家企业注册为企业名称。 相似文献
20.
问题的提出
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于1963年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企业名称。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于1992年8月24日在江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企业名称。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生产的菜刀商标为“张小泉”牌,1989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登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