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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5年5月实施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股权分置改革,并促使我国股票市场顺利转型。同年,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出台,2006年我国证监会和国资委有关企业股权激励实施和管理法规出台并实施。在上述法规制度的推动下,曾经阻挠我国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制度障碍被逐渐清除,企业对股权激励的热情空前高涨。在2006年至2010年间,共有一百多家企业(终止实施的公司除外)实施了股权激励,但是,股权激励的实施结果却备受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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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公司制度的深化,投资形式趋向多样化,隐名投资问题受到关注,学界理论界对此观点不一.本文认为通过引入股权信托制度,可以有效解决隐名投资引发的纠纷,但是股权信托制度的推行必然需要登记制度的配套支持,在信托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股权信托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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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芳 《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18,(4)
2016年,国务院在中关村、东湖、张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开展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的基础上,出台《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将股权与分红激励政策推广至全国。本文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研究样本,通过对政策落实情况与经验的梳理、对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进一步加快推广完善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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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枣庄市制发了《枣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了本市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年度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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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枣庄市制发了《枣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了本市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年度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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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进一步加大国有资产 监管的建章立制工作,制定发布了八项规章和二 十多件规范性文件。其中,为依法对中央企业履 行出资人职责,先后出台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 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 告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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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缺失,导致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不利影响。《物权法》在建立和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为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土地登记办法》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本文对于当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现途径及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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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中国正式确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同时这一制度设计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有效遏制"一房二卖"的现象。然而《物权法》仅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便有《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部门规章的细化,中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仍然存在立法不统一,适用范围狭窄,效力不确定等一系列问题,旨在通过对不动产预告登记效力的研究对中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提出实体及程序方面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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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获得了历史难得的机遇,同时所面对的机遇与挑战也十分严峻。随着市场竞争范围的扩大和加剧,对于企业规模的大小的要求变得愈加重要。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必须伴随大量资金和原材料的支持。因此,通过市场融资成解决企业增资、扩大经营规模,已经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保证,所以灵活高效的担保方式是解决市场融资问题的前提和要求。过去我国大部分企业都是沿用担保法规定的几种传统的担保方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着眼于未来,过去的那些担保方式不能全面满足和适应企业融资担保的需要。目前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已经开始通过采取一种重要、高效的融资担保制度——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种新类型担保工具,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并未对浮动抵押权的登记做出特别规定,登记实践中各地的把握标准不一,本文正是对浮动抵押登记的效力跟范围作进一步的论述跟阐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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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上交所上市公司新湖中宝(600208)发表公告: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作为主发起人,入股瑞安新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成为全国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之后,国内首部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也正式由浙江省工商局发布,预计9月起申请开办小额贷款公司可正式办理注册手续,并开张营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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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房屋登记机构的义务和职责,在登记实践中,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如何审查,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登记机构公信力至关重要。文章从《物权法》对登记机构规定的职责以及房屋机构的实际情况,阐述了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登记时的审查职责既不是完全的实质性审查,也不是完全的形式性审查,应为尽到合理审慎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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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龙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30):88-89
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管理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管理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管理制。那么如何依据新《公司法》,加强对公司资本进行管理呢?本文将从分析《公司法》的修改开始,进行分析。一、公司资本的内涵公司资本也称为股本,它在公司法上的含义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公司资本的具体形态有以下几种:(1)注册资本。即狭义上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2)发行资本。又称认缴资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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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并对投资主体、资质条件、投资方式、投资标的、投资规范、风险监控等事项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我们结合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及保险资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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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合同之债、判决确认之债、破产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之债能进行债权转股权,本文对债权转股权的适用范围、债权转股权的潜在风险进行阐述,并通过实例分析,得出债权转股权的操作关键点,为债权转股权提供操作指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