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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编辑同志我公司一名技术人员,前不久跳槽去了另一家公司,并把公司的技术信息告诉了新去的企业。我们认为,他向新公司泄露了我公司的秘密,给我公司带来了损失,要求他赔偿。该技术人员称与我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保密条款,其行为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合同中没有约定保密条款,公司还能要求泄密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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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律师先生: 东华有限公司是家新设立的公司,由于刚开始经营资金困难,就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00万元。当时由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同时由富瑞公司以自己的生产设备(价值80万元)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半年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东华公司因经营不当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工商银行遂要求我公司代为偿还100万元贷款本息。我公司要求银行首先就抵押的生产设备行使权利,实现债权,不足部分由我公司偿还,可银行嫌麻烦不同意,请问,银行可以放弃担保物权而要求我公司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吗? 某公司经理关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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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由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法人,即公司以其法人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制法人不可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其他组织中属于负有限责任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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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上市公司担保的基本现状及风险表现 担保作为企业的一种经营行为,是社会的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银行为了控制借贷风险,往往要求企业在借贷时有担保人做担保.根据西方的公司法理论,公司制度之所以设立,是因为公司制度能够将经营风险从大股东转移到债权人身上.既然风险可以由债权人承担,这就要求债权人须设立风险防范制度,这也是银行要求企业有担保的出发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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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由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法人,即公司以其法人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制法人不可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其他组织中属于负有限责任其他组织也不可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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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某受聘于我公司任技术总监,主持公司主营业务的研发工作,考虑到其工作的特殊性,我公司与其签署劳动合同时特地补充约定了保密条款,要求其在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不得利用或向第三人透露其在我公司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劳动合同期满后,某甲随即受聘于另一家公司,该公司后来投放到市场的产品被证明主要是依照某甲提供的原我公司的技术秘密生产的。我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承担赔偿责任。某甲在答辩中指出,由于其与我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因此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条款也就自然失效,我公司无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问法院是否应支持合资公司的主张?——某合资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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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践中,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引发的纠纷,主要是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公司的债权人要求转让人、受让人在注册资本不足的范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甚至无限连带责任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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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某公司与本市某银行签订合同贷款260万元,并以机器设备、房产作抵押(价值超过500万),另据银行要求将所持的21万股金山石化法人股交给银行质押。该公司在抵押期间及贷款到期后碰到资金流通困难,向银行贷款却遭到一口回绝。因该公司所有有价证券、房产及设备均被银行掌控,无法再向他处抵押贷款,也无法转让其有价证券,该公司只能向私人借款及变卖机器,其中利息及股票损失达12万元。该公司与银行终于“化玉帛为干戈”,针锋相对走上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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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是有限责任.从根本上说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能够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司法人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在瞬息万变的竞争环境中生存和发展;只有能够集中社会资金、分散经营风险的企业制度,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要求.这是衡量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标准.自然人的个人或合伙经济,由于业主对企业经营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决定了它的经营风险大,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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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8年河南省××民营企业欲向××银行申请人民币800万元贷款,银行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该企业遂找到河南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因对这个民营企业的资信情况不了解,便拒绝提供担保。 鉴于该家装饰公司在当地信誉好,知名度高,银行愿意接受这样公司的担保。该民营企业急于贷款,于是它又通过其他关系找到了该公司下设的装饰工程部的一名主管,说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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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是公司人格混同,对此最根本的衡量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公司与股东或关联方是否已相互融合、无法区分,而在实质上成为单一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情形下即使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与公司未达到人格混同的情形,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分析这起经典案例便主要聚焦在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条件之下,应当在何种情形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制度从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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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与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相比,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本相同,所不同的主要是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核算。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个人投入资本或撤出资本除规定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未加其他约束,对企业利润分配也未作规定和限制,因而所有者权益不照公司那样进行分类。其核算有如下特点: 一、设置“合伙人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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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公司、企业在开办时,其开办单位及验资机构为了眼前的局部利益,谎报注册资金或作虚假验资证明,结果纷纷被拖上公堂当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经济上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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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对于企业签发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没有规定,导致有的企业签发高于其在银行存款账户中可动用资金的商业汇票。这一方面使票据的收到方虚增企业的资产,票据的支付方高估偿债能力,违反了客观性和谨慎性原则,使企业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另一方面,导致企业可以套用银行信用。当企业签发高于其在银行存款账户中可动用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时,企业就是签发了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套取了银行信用,银行将承担企业到期无款支付的连带责任,这样会给银行带来损失,同时也违反了银行结算纪律。笔者认为对于商业汇票的金额应加以规定,企业不得签发高于付款企业在银行可动用资金的商业汇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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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改房、安居房应明确收费内容
刘巧莉:(北京北宇物业管理公司)按政府的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和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他们所在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绿化、电梯、水泵运行维护等费用.除此之外,<基准价标准>中的清洁卫生费、秩序维护费、智能化系统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也应该明确是由物业管理公司还是由业主来缴纳.如果物业管理企业与购房人另有约定的,应按照他们的约定价格收费.但我认为,原售房单位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实际建筑面积与原公有住宅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之间,通常会有一定差距,那么应该明确这个面积的差距现在由谁来交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