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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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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围绕"如何才能使农地‘三权分置’是有效的"命题,从现代农业发展背景下农地产权结构细分对"三权分置"构成的约束及其组织治理的角度进行研究。结果发现,(1)在农业生产特点下,家庭经营的重要性使得需要除去人身属性进而以财产权性质流动的农地使用权细分要求,对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置构成了分置结果上的两难约束;(2)农业发展本身对农地处分权从流转权到抵押权细分的内在要求,对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置也构成了方式选择上的实质约束;(3)面对上述双重约束,农地股份合作社是在治理上实现农地"三权分置"的有效组织途径,同时也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路径。启示在于,在通过农地经营权流动与集中、建立和发展多种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需要保障农户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并加强与其他主体、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之间的合作共赢;同时,在当前农地抵押贷款机制的设计与探索中要注意到农地流转对农地经营权抵押的影响会因流转方式的不同而变化。在当前制度环境下,农地入股的物权流转可能保障农地抵押权实现。如何更好建立与发展农地股份合作社是值得探索的一个重要方向。  相似文献   

2.
<正>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作为一种农村普惠金融措施,已成为破解农村发展融资瓶颈、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农地经营权)抵押是在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前提下,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以承包期限内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的行为,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经营权,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取  相似文献   

3.
本文选取江苏泗洪县、山东寿光市、辽宁昌图县、宁夏同心县四个国家级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县市为案例,运用质性研究的扎根理论方法,探讨了三权分置背景下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运行机理。研究发现:在典范模型所涉及到的范畴中,地方政府承担"拓荒成本"、"差别匹配"的农地抵押契约治理结构、受"经营权继受取得"与否直接影响的农地抵押价值、适用于"农地薄市场"的组合抵押担保方式等4个核心范畴是影响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关键因素。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市场的锁定状态得以解除后,政府应当在减少契约的交易费用方面继续发挥作用。同时,三权分置下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做法的推行,需要充分考虑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人均耕地面积及农业产业结构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借鉴试点地区模式。  相似文献   

4.
当前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均遭遇到由于制度的合成谬误导致的制度瓶颈。贵州省盘州市以土地股份合作社为改革的抓手,以"农民变股东"的方式将原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为股权;土地股份合作社再以农地经营权作价入股现代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农地变资本"实现了农地权利的双重置换,真正实现了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设想。与此相应,应出台配套法律制度,真正释放制度变革的巨大红利。  相似文献   

5.
研究阐述了"三权分置"架构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及矛盾指向;从乡土社会中制度变迁逻辑和非正式交易规则逻辑视角来剖析"三权分置"架构下实施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逻辑;给出搭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推动农村土地农地规模化流转和标准化建设和探索多方参与的抵押融资式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等具体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6.
农地“三权分置”作为新发展阶段我国农地制度的重大创新,应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要求构建新型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农地“三权分置”助推乡村振兴的理论逻辑在于,通过强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功能统摄下稳定农户承包权的保障功能和放活土地经营权的财产功能,最终通过农地“三重复合功能”发挥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边际上提升农业发展效率,通过农业现代化助推乡村振兴。当前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执行中存在所有权实践地位强化排斥小农的困境、承包权主体地位弱化与固化的困境以及经营权大规模流转偏向导致的效率困境,背离了政策制定者预设的目标,不利于推进乡村振兴。为此,本文基于对上海松江的实践考察,提出以成员权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承包权自愿有偿退出与转让机制以及立足传统农民本位的农地经营权制度来健全农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培育固守农业农村的“新型职业农民”作为突破,最大限度地提升农业生产效率,通过农业农村现代化助推乡村振兴。  相似文献   

7.
研究目的:通过对农地产权体系的静态解构和动态演变路径分析,厘清“三权分置”实质及现实制约因素,就如何充分放活土地经营权提出政策优化建议。研究方法:理论研究、政策文本分析。研究结果:(1)从农地产权体系的静态解构来看,集体所有权是“三权分置”政策的法定起点,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实际起点,土地经营权是落脚点;目前,“三权”体系框架已较为明确,“分置”的规则及秩序也基本确立,以立法为核心的正式制度为实现土地流转与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目标奠定了重要基础。(2)农地产权体系正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阶段的半开放式系统向“三权分置”阶段的复杂半开放式系统演变;从集体到农户再到经营主体,权利主体的复杂身份属性,以及土地经营权通过非单一、非直线型的方式在多种权利主体之间实现流动,使农地产权体系形成了现实中复杂的多元主体网络格局。(3)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有序分离和经营权的自由流转,是“三权分置”的核心路径,而农民不完全参与市场及其预期不确定性,以及包括价格发现、进入和退出机制、要素配置在内的土地经营权市场尚不完善,是制约农地产权市场体系演进的关键。研究结论:充分发挥农民自由选择权、完善可替代性收入和保障体系、加快公平有序的土地经营权市场建设和放松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金融约束或应成为现阶段政策优化的主要着力点。  相似文献   

8.
本文利用司法裁判文书统计数据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处分限制性规范的合理性。研究表明: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农地法权架构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处分的限制,阻碍了农地的规模流转与规模经营。在政策倡导通过"三权分置"解决这一问题之际,"三权分置"政策定位于宏观层面的立法精神指引,而对处分之限制性规范进行科学配置,是当下农地法律制度改革的合适路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不应作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范;以财产资格划定转让方的范围不合理地限制了农户转让自由,有违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法理;受让方主体资格属于立法强加于农地之上的身份属性限制,阻碍了农地规模流转;为保障村社成员的成员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优先受让权;对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抵押,也无合理性。因应以上农地法律制度变革,宜强化农地用途管制,合理限制受让人的流转权利。  相似文献   

9.
"三权分置"是农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为提升农业经营效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农业经营的实践形态显示,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并未提升资本化耕种的农业经营收益,也难以提升村集体范围内农地产权正式转移的水平。农业经营体制在"统"的层面缺乏可操作性的产权制度方案,阻碍了农地产权设置在"分"的层面发挥出高效的制度效能。切实回应农地利用中实际耕者的地权诉求,解决农地细碎化、村集体内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过高、土地经营权配置不充分、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的社会纠纷等问题,需要围绕农地高效利用,在"三权分置"下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权能,以集体土地所有权统合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10.
我国农地权利制度构建于特殊国情之上,"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由集体土地所有权分离而设立,并在一定条件下消灭,其权能回归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权的消灭与设立,亦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回归与分离,是农地权利的基本存在形式。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是公示农地权利变动的制度,应当予以充分重视。我国农地资源利用以户为单位对农业生产要素进行配置,呈现小农性、封闭性,与市场机制相背离。"三权分置"的提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构提供了契机,得以对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制度进行功能解析,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
探索建立农地"三权分置"的运行机制和实现方式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必须系统性地进行"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第一,通过界定"农民集体"性质、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并探索"土地股份制"、"土地混合股份制"等实现方式落实土地所有权;第二,通过建立农地的集体永佃制、界定"农民"性质、建立集体成员身份进入退出机制并探索承包权市场化退出等途径稳定承包权;第三,通过赋予土地经营权完整的物权权能、创新生息性经营权资本化、尽快放开借贷型经营权资本化、逐步放开要素型经营权资本化以及积极探索金融型经营权资本化等途径放活经营权。  相似文献   

12.
农地金融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创新,2015年下半年起进入国家试点阶段。文章重点探究一种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类型——期限风险,期限风险内嵌于农村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并由于"三权分置"的土地制度特性形成环环相扣的期限风险结构。通过打开"承包权—经营权—抵押权"的制度关联剖析农地金融期限风险的结构与特征细节,可以发现这不仅仅是简单的风险管理问题,更在于探索明晰的"三权分置"的权利结构及相互关系,这正是文章关注农地金融期限风险的更深层次研究主旨。  相似文献   

13.
王杨  孙蕊 《中国土地科学》2021,35(10):20-26
研究目的:明确土地经营权性质和担保形式,对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建议。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1)现行法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为物权,融资担保形式为抵押。(2)地上农作物原则上不纳入抵押权效力范围,但农业设施等其他地上构筑物除外。(3)土地经营权抵押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更能确保交易安全。(4)合理限制承包方对流转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可以保障抵押权稳定。(5)通过执行程序实现抵押权时,价值较小的土地经营权不宜坚持拍卖优先原则;增加强制管理这一实现方式,并允许与拍卖程序并行。研究结论:土地经营权是农地财产归属与利用相分离的结果,基于权利结构与权利客体的特殊性,其融资担保制度不能被一般规则所涵括。在未来出台的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立法中,应当在给予土地经营权人更多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兼顾其他主体利益,并针对不同特点的土地经营权采用相适应的担保权利实现方式,促进融资担保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14.
研究目的:寻求并塑造对农地"三权分置"进行调整的妥适法律规范。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类比推理法、系统分析法。研究结果:从制度的妥适表达看,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质并非三种具体权利的并立和对抗,而是三类主体之间享有的权利的并立和对抗。这三类主体即是农民集体、农民(农户)和土地流入方。农民集体所享有的权利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农户)享有的权利则是一种集体成员权(可以"承包权"指称)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入方的权利则为土地经营权。研究结论:农民(农户)集体成员权的调整可依据既存规范性文件,土地经营权必须进行物权塑造,农地"三权分置"才能得以在制度上实现。  相似文献   

15.
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农地确权),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这项改革社会关注度高、牵扯面广,不仅是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制度保障,还是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前提。从实践层面看,农地确权不仅有利于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实现土地经营权抵押等财产功能,还能够促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建设。这些重大意义的实现不仅依赖于农地确权工作  相似文献   

16.
农地信息不仅是国家干预农地资源配置的决策来源,亦是市场机制配置农地资源的核心元素。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应当以信息规制为路径,成为连通市场横向层面与国家纵向层面之间农地信息的制度平台,实现农地信息的有序流动。但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解析之后发现其存在多种缺陷,导致农地信息失灵。由此,我国应当从制度理念、破除身份属性桎梏、登记生效模式、流转登记类型、登记内容等方面对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对于激活土地生产效率和提高土地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着现实困境。"三权分置"缺乏充足的法律保障和制度设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难度大,土地经营权市场化运行的流转机制尚未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困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需要认真研究与解决。应从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确权登记措施、加强承包地流转的监管工作、研究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的抵押融资问题、积极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几个方面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寻找问题的解决方法及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18.
农地流转"三权分置"理论以"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合理内核传达出"坚持土地集体所有、保障农民根本权益、活化土地资源利用"的正确理念,为农地流转法律瓶颈之解决提供了重大参考。其关于农地产权的制度架构本身没有问题,但逻辑用语却存在法理障碍,在法律上难以清楚表达。传统典权制度可在保持基本制度架构的同时,借由理念指导为"三权分置"提供法律范畴的外观依附。典权"有买卖之实而无买卖之名"的制度功能使其作为一种切实可行的制度构建模式,既能够解决公有制条件下私权主体进入土地市场的难题,又能够让农民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基础上更好地获得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权利,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可借助于典权实现其制度架构。  相似文献   

19.
王妍 《农业经济》2023,(7):105-107
农地“三权分置”助推乡村振兴的理论逻辑是,借助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巩固农户承包权,盘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各自的功用和能效。目前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贯彻过程中,还存在着农户所有权主体的地位遭到了排挤;承包权主体与土地的关系处于弱化和固化并存的复杂局面;经营权规模化流转的成效偏低;这些发展困局的存在,违反了政策设计者的初衷。对此,我们必须构建明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成员资格,尊重成员意愿,有偿出让承包权,并打破经营权身份限制来完善“三权分置”优化路径,实现农业发展效率的全面提升,助推乡村振兴。  相似文献   

20.
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立法存在诸多不足,譬如抵押自由受到发包方与集体成员的干扰、抵押客体界限模糊、抵押变动规则不明晰等,不利于农民有效融资。本文基于自由、平等、效率、秩序等多元价值目标的体系化考量,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主体、客体、变动三方面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在宏观的价值理念上,尤须转变法律父爱主义思维,确立农户成员的物权主体地位,废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中的发包方同意权和本集体成员优先权。在微观的规则设计中,农户成员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人,不得附加稳定的非农职业和收入来源之限制;只有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金融商事行为时,抵押权人才应为金融机构;不应对抵押土地的性质、取得方式及面积大小设限;抵押登记宜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抵押权可以通过折价方式实现,而抵押权拍卖、变卖的实现程序应为非诉裁判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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