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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商标法》第14条的修改旨在解决驰名商标异化问题新《商标法》第14条第一款增加了"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的规定,并增加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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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旨在给予驰名商标更强的保护,而驰名商标保护的要件不能被《商标法》的其他法律条款涵盖,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保护。案情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稻花香公司)被告(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马继华案由:商标争议行政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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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赋予了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权利,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只有符合"误导公众"的关键条件,驰名商标注册人才能享受到跨类保护。何为"误导公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明"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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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第14条第5款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53条规定了罚则:违反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2014年4月15日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中规定,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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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制度的完善是新商标法一个突出的亮点,修正案第14条第5款与第53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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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第14条第一款增加了“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的规定,并增加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作为该条第五款,旨在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驰名商标异化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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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将原《商标法》第52条第1项改为两项,将其作为第57条的第1、2项,并且在第2项中,针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限定,明确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要件。"混淆可能性"理论在新商标法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得到体现,也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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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一公布,社会各界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新规定关注度高,争论大。如:“驰名商标是事实,为什么事实不能广告天下”、“驰名商标不如质量好”、“驰名商标不如口碑好”等等见诸报端。下面笔者谈谈对贯彻《商标法》驰名商标保护新规定的看法。 一.全面学习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的新规定 (一)学习新规定的内容 《商标法》(第三次修正)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新增加第十三条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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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驰名商标给予的是特殊保护,即跨类别保护。基于这一原则,无论驰名商标所有人是否在其它类别注册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法律都赋予其排他性的功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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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具体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事宜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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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商标法》第三次修正,并将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去掉了长期扣在“驰名商标”头上的“光环”,使其得以正本清源,回归本质。 为使“驰名商标”得以回归,先要弄清其来龙去脉。“驰名商标”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英文为“Well-KnownMarks”,原意为“众所周知的商标”,其产生的原因是:由于该商标不仅被本行业或相关公众所知晓,而且被其他行业和大众所周知。,“驰名商标”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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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者将面临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及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规定可视为是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异化历史进行拨乱反正,将其从所谓的“荣誉称号”重新拉回“法律事实”的立法努力。但是,生产、经营者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相关行为究竟应当如何定性?新法实施后生产经营者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可能存在不同的具体情形,应当如何进行法律适用?值得我们思考和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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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最近新认定43件驰名商标。其中,40件商标的所有人为国内不同所有制企业,1件商标的所有人为我国台湾地区企业,2件商标所有人为外国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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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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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