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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触动了原本就处于“敏感期”的房贷市场的神经。从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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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人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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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实施后,广东省司法拍卖工作更加规范。该省各地人民法院都能按照规定程序选择拍卖机构;对强制执行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也都能按规定程序委托拍卖,进行变价处理;并对拍卖机构强制拍卖的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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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对贷款购房者基本生存权的保护,让银行越发恐惧高得骇人的房价"要买房,就得先有一套房,否则银行不给予贷款。这是真的吗?""没错,这是银行采取的自保行为。"上海市银行公会秘书长朱德林回答《商务周刊》道。从2005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让银行界感到愤愤不平。因为规定中有一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样的做法对银行很不公平,因为如果银行贷款人未能如约还贷,商业银行也难以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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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个私营业主,因欠银行的借款被起诉,法院查封了我的机器设备,在执行中评估机构作出了低于市场价格很多的评估价格,我觉得该评估结果可能有问题。请问,对评估结果不服可以提出重新评估吗?读者吴竞吴竞读者: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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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确定的 ,国家工商局也曾于1999年5月就协助执行的具体问题 ,在对北京市、浙江省的批复中作出规定。笔者在具体协办中 ,有一些体会。虽然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是工商部门责无旁贷的义务 ,但在协助执行中还应当注意一些问题。一、冻结股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明确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 ,应当通知有关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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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行政处罚执行难问题,河南省夏邑县工商局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积极与人民法院磋商探讨,对到期(15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及工商局的申请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敦促履行令”,敦促当事人主动履行处罚决定。人民法院行政处罚敦促履行令载明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告知当事人复议权及诉讼权,并告诫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将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法院可根据情况对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并拍卖财物,冻结、划拨存款或对当事人实施司法拘留、司法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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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案外人对被执行房产主张所有权的问题,案外人的救济方式主要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这两种救济途径如何在功能分工、审查程度、法律适用上进行区分?相信此文的探讨会对厘清相关困惑有所助益.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时,经常遇到案外人以其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要求法院停止查封、评估、拍卖等处置程序.而申请执行人则认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虚构被执行房产买卖的事实,故要求法院不予采信.在此情形下,如何既维护司法权威,确保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又有效保障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房产买爱人)的合法权益,本文试作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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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践中,很多办案机构在运用该法时,一般采取事先由局长签批空白扣押、封存决定待用,在扣押、封存当事人财物时,电话报告局长,写好空白扣押、封存决定书,出具给当事人,事后办有关事项审批表。笔者以为,这种办法不妥,理有三:其一,按照国家工商局《关于在紧急情况下采行政措施有关程序问题的答复》的规定:“确实紧情况下,经书面请示程序有误办案,办案人员可经长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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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对于已支付价款并基于有效买卖合同而取得房屋占有却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买受人,在与第三人就房屋权益问题产生纠纷时能否对抗法院强制执行力的问题存在争议。而此问题实际上也包含《物权法》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间法律适用相冲突问题。笔者借用案例分析的方式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尝试列举以买受人“是否已支付全部价款”、“是否已实际占有标的房屋”以及“房屋买受人是否存在过错”等几个标准,以求能更好地协调《物权法》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适用,帮助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法律问题,统一司法尺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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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强制拍卖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执行措施。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通过委托拍卖机构强制拍卖被执行财产,并以拍卖价款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依生效法律文书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拍卖被执行财产,也成为我国拍卖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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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扣押、查封的被执行的动产与不动产通过公开竞争的形式,转让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以卖得钱款清偿给债权人的一项拍卖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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