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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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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虽然在规范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暴露出许多不足之处,亟须进一步规范和改进。  相似文献   

2.
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理论和国际经验,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的改革,应把思路放在提高免征额、扩大税基、简化税制、加强征管上,对于已有工资薪金所得并已进行税前扣除的个人获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全额征税,不再允许进行税前费用扣除.  相似文献   

3.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理论和国际经验,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的改革,应把思路放在提高免征额、扩大税基、简化税制、加强征管上,对于已有工资薪金所得并已进行税前扣除的个人获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全额征税,不再允许进行税前费用扣除.  相似文献   

4.
《新智慧》2005,(10):77-8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5.
王家斌 《新智慧》2008,(5):71-7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六种情况下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1.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含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似文献   

6.
《新智慧》2005,(6):76-76
一、加强和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以下简称两个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  相似文献   

7.
刘承智 《新智慧》2006,(11):28-29
一、企业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思路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结合企业工资支出来看,应在纳税年度当期确认并扣除的工资支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企业工资支出应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②企业发生的工资支出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③企业当期可扣除的工资支出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结合计税工资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从工资支出的性质来看,并非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支出都允许在税前扣除,只有影响年度会计利润的工资支出才允许在税前扣除;从工资支出的数额来看,超过税法规定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出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8.
企业发生的融资性债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正确,是企业所得税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债务性融资费用税前扣除的检查从实际发生、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划分、纳税调整三方面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9.
《新智慧》2009,(2):80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1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做出了“税前打六折、不超千分之五”两条限制性要求,这两条限制性要求不是择其一满足,而是必须同时满足。在此观点下,就不会出现《刘文》所得出的结论了。以《刘文》所举例子来分析,该企业业务招待费100万元,按照规定首先只能保证其中的60万元有税前扣除的机会。  相似文献   

11.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的全额税前扣除,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但并非一切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都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工资薪金的扣除应当注意“合理性”,主要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考虑:  相似文献   

12.
李勇 《新智慧》2007,(7):51-52
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分为自行申报扣除、经审批扣除两种。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每种扣除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尤其对需要经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规定了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具体条件。但是,如果税务机关仅仅机械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者注册税务师机械地按照有关条款进行财产损失鉴定是远远不够的,有关工作人员应从交易的实质来判断财产损失的合理性,以避免税款流失。  相似文献   

13.
《财会月刊》(会计)2007年第7期发表了李明泰同志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新变化》一文,文章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的新变化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对指导企业进行正确纳税申报大有帮助。但对其所举事例二,笔者认为处理不妥,所举事例全文如下:  相似文献   

14.
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企业股权交易业务不断增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转让所得(或损失)需要纳税(或税前扣除)。本文通过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对股权转让涉税问题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5.
文章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精神,对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6.
宋霞 《新智慧》2004,(6B):30-31
利用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不与税收法规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实施。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及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中,很容易产生与税法相悖的情况。虽然会计对这三种资产的具体核算方法有多种选择,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及《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税收法规中,  相似文献   

17.
吴春华 《新智慧》2008,(11):59-60
090.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规定,中介机构按照规定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具体原因如下:  相似文献   

18.
李明泰 《新智慧》2007,(7):46-47
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新申报表对部分税前扣除项目进行了调整。笔者现就发生变化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9.
《财会月刊》(会计)2005年第4期刊登了林风霞同志的《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浅见》一文(以下简称《林文》)。笔者认为,《林文》错用和曲解了税法规定,特提出如下看法,以供探讨。一、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问题《林文》开篇指出,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笔者查找了相关税法规定后得到如下结果:1.关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明  相似文献   

20.
《新智慧》2008,(2):80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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