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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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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秀梅 《新智慧》2004,(3A):18-19
财政部颁布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规定,关联方间所售资产售价超过公允价值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账户,不能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因此,上市公司通过向关联方高价出售资产来确认高额利润的空间大为减少。在政府的严格管制下,上市公司为了避免退市  相似文献   

2.
周志明 《新智慧》2005,(3):60-60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规定》的出台,对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起到了限制作用。从而提高了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但笔认为其中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在此提出与大家探讨。  相似文献   

3.
李刚  田战军 《新智慧》2004,(2A):26-26
财政部财会字[2001]64号件《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64号》)的颁布,对规范关联方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基本上制止了上市公司依靠年终突击和报表重组创造利润的情况。但在实施过程中,有些上市公司总是想方设法规避《64号》的规定,通过一些关联方交易或不是实质性重组的交易获取不正常的利润。在此,笔结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指出《64号》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4.
黄绍军  车芳 《新智慧》2004,(10B):54-54
中英两国对关联方的定义都抓住了关联方关系的实质,即控制或重大影响。但相比之下,两国对关联方的定义存在如下显差异:①英国《关联方披露准则》(FRS8)在其定义中明确规定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各方也是关联方,而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简称《关联方准则》)中,这种情况不视为关联方。②英国的FRS8在其定义中对影响的程度进行了描述,而我国的《关联方准则》在  相似文献   

5.
张文静  陶昱 《新智慧》2005,(2):50-50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要求,关联方交易中的受益方应将显失公允的交易金额部分记人“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这一规定是针对关联方利用非公允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粉饰业绩行为而提出的限制措施,大大地压缩了卜市公司操纵利润的空间。但是,将非公允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又会使关联方交易成为卜市公司包装净资产的重要工具。例如,《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股票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相似文献   

6.
张勇 《新智慧》2004,(10B):37-38
近几年,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兼并、收购事项,而我国对于兼并、收购的会计处理的规范只有1997年颁布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上兼并业务不断发展、方式不断创新,《暂行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实务中的需要,同时也无法同国际惯例相接轨。因此,出台专门的企业合并会计规范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李传双 《新智慧》2005,(1):22-23
为规范关联方交易及其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财政部于1997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简称《关联方交易准则》)。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笔感到《关联方交易准则》在关联方交易范围的界定及披露上还存在一些不足,在会计处理上还有不够明确的地方。本提出以下几个问题以供探讨。  相似文献   

8.
童一杏 《新智慧》2004,(11B):46-46
目前我国对处理外币交易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企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统称为《制度》)中,对外币报表折算的规定集中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而国际会计准则对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体现在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IAS No.21)上。相比之下,IAS No.21和我国的相关规定有着不少相异之处,下面作些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9.
蒋云 《新智慧》2004,(8A):25-26
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3年颁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笔认为,《暂行规定》在对出售与贴现的会计处理原则上存在显差异,对“其他应收款”的明细科目设置规定不明确。笔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并对应收债权融资业务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0.
白晨曦 《新智慧》2007,(4):16-17
一、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的会计处理 对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的交易,应区别正常的商品销售(含提供劳务)与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除商品销售以外出售的其他资产)处理。  相似文献   

11.
水分面面观1、对关联方关系披露不全面。《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及其交易》(以下简称《准则》)中规定,在关联方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都应在财务会计报表中披露。但有的公司对“关联方”的理解是片面的,认为如果关联方之间没有发生交易便没有必要在报表中披露。例如有的上市公司认为只有控股股东才是关联方:有的认为只有上市公司的下属公司才是关联方。所以在信息披露中仅披露与控股或持股股东之间、同  相似文献   

12.
杨津 《新智慧》2006,(11):43-44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新准则”)由四章12条内容组成。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制定本准则的目的及关联方披露的基本要求;第二章关联方,明确了关联方定义和关联方的判断原则;第三章关联方交易。介绍关联方交易包括的各种类型;第四章披露,主要内容是对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披露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黄丽娟 《新智慧》2004,(1A):30-30
2003年5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但是这项规定只对应收债权的融资方(出售或抵押应收债权的企业)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而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会计处理却未提及。此外,就企业而言,《规定》的会计处理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相似文献   

14.
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具体要求,并结合《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固定资产内部交易抵销处理的相关规定,就企业集团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内部交易的发生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抵销处理的这一新问题展开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潘皓青 《新智慧》2004,(11A):20-20
一、实务中对于企业控股兼并产生的合并价差的处理。在控股合并方式下,被兼并企业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并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当控股兼并发生时,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应该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对兼并方来说,当对被兼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数额与被兼并方的所有权益不一致时,其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且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股权投资差额的摊余价值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形成的合并价差,作为兼并方长期投资项目的调整项目。这样,实务中企业控股兼并产生的合并价差就是指兼并方对被兼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高于被兼并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  相似文献   

16.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企业投资的会计核算和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编制起到了规范作用,但《投资准则》中的股权投资差额处理,与《暂行规定》中合并价差处理不相统一,这将对会计核算带来负面影响。 一、股权投资差额与合并价差不一致的表现 1.两者的合义不同。《投资准则》规定: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时,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215;投资持股比例。可见股权投资差额实质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二是母公司投资成本超过所投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即商誉。 《暂行规定》中规定,母公司对于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销时发生的差额,列作“合并价差”项目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这是与《投资准则》中股权投资差额的内涵相同的。但《暂行规定》还规定,对长期投资中内部债权投资与应付债券抵销时发生的差额,也作为合并价差处理,这对于母公司单独会汁报表和合并报表之间的可比性将产...  相似文献   

17.
李传双 《新智慧》2007,(6):35-35
2006年2月,我国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新准则”)为企业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提供了更为规范的标准,但仍有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18.
周萍华 《新智慧》2002,(3):29-30
为了促进我国现代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在1995年2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并颁布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用于规范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随着我国会计制度向国际惯例靠拢,集团公司国际化,以及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按《暂行规定》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已经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具体表现为:  相似文献   

19.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中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也在日渐加快,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也越来越频繁。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在我国,对显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价格作出了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但相应地,当关联方交易价格显失公允时其合并报表的抵销分录的编制有所不同,本文旨在对显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条件下合并资产负债表抵销分录的编制进行了初探。  相似文献   

20.
张凤莲 《新智慧》2006,(6):58-58
一、相关规定的不足 1.关于“股权分置流通权”的结转。《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设置的“股权分置流通权”这一会计科目,将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予以资本化。该科目在资产负债表“长期资产”项目下列示,平时不结转,非流通股股东禁售期满后出售股份时再按比例结转出售部分的账面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结转该项成本,与出售收入配比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这样做虽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但考虑到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上市公司很多是大中型企业,类似于长江电力、中石化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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