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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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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国际商事惯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法源的性质,有别于国际商事交易习惯。国际商事惯例具有反复实践、得到普遍遵守具有法律确信的特点。国际商事惯例的表现形式包括成文和不成文的惯例。在法的层级效力上,国际商事惯例次于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与我国的制定法。在不违反我国公共利益的原则下,如果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是我国法没有规定且我国缔结与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约定的实现,则应当适用国际商事惯例。  相似文献   

2.
王薇 《商场现代化》2006,(32):280-281
国际商事惯例具有可适用的法律功能,可被合同当事人直接用于合同;可作为合同的解释工具和法律漏洞的补充工具还具有一定的造法功能。国际商事惯例在两种场合下适用:国际商事交易的当事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承认、采纳和遵从国际商事惯例;法院或仲裁庭适用国际商事惯例调整国际商事关系,查明案件事实、解释合同、补充法律漏洞或直接作为案件适用的准据法等。国内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既不可能也无须适用国际商事惯例。  相似文献   

3.
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析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国际惯例概念的歧异主要是我们对“CUSTOM”和“USAGE”的不同译法所致。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性质向有事实说和法律说之争。国际商事惯例具有实践性、阶段性、任意性、国际性、自我强制力和主观意志性等法律特征。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性质是事实规范,不是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4.
叶乃锋 《商场现代化》2006,(2X):224-226
国际惯例概念的歧异主要是我们对“custom”和“usage”的不同译法所致。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性质向有事实说和法律说之争。国际商事惯例具有实践性、阶段性、任意性、国际性、自我强制力和主观意志性等法律特征。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性质是事实规范,不是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5.
商事习惯是商主体在一定区域内的长期商事交易中重复采用从而对商主体具有约束力的交易实践.随着世界市场的日益融合,商法世界统一化进程加速实现,我国已在立法上确立了国际商事惯例的地位,但目前对国内商事习惯的研究和论述甚少,在立法领域也缺乏系统具体的法律规范.本文首先阐述商事习惯国内适用的法理和法律依据,同时借鉴国际性文件和各国立法例,建议通过立法构建国内商事习惯的适用规则体系,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进一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商事习惯是商主体在一定区域内的长期商事交易中重复采用从而对商主体具有约束力的交易实践.随着世界市场的日益融合,商法世界统一化进程加速实现,我国已在立法上确立了国际商事惯例的地位,但对国内商事习惯的研究和论述甚少,在立法领域也缺乏系统具体的法律规范.本文阐述了商事习惯国内适用的法理和法律依据,同时借鉴国际性文件和各国立法例,建议通过立法构建国内商事习惯的适用规则体系,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进一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经调解产生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因缺乏统一高效执行机制而使其高效、经济、友好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优势难以充分彰显。新近生效的《新加坡调解公约》为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统一高效执行提供了国际法律框架。中国尚未建立完整的调解立法体系,更没有独立的商事调解法,也未形成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调解队伍,还未培育出成熟的社会诚信体系,有碍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执行。为有效应对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执行困境,在中国已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背景下,建议积极研究该公约与中国法律制度的衔接问题,完善商事调解法律规范并适时制定独立的商事调解法,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培育成熟的社会诚信体系。  相似文献   

8.
我国商事调解立法目前处于立法体系尚未建立,法律规范零散,诸多内容缺乏法律规定的层面.而国际商事调解经过多年的实践与发展,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立法模式,国际商事调解全程有法可依.文章分析了我国商事调解立法现状及缺陷,并借鉴国际商事调解立法经验,指出我国商事调解立法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9.
合法性危机催生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关于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方向正处在众说纷纭、观点对立、走向不明的状态,其中核心在于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去商事化"之争。从应然层面看,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是有争议的,商事仲裁理论在解决涉及一方为主权国家的投资争议时可能存在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从实然层面看,借用且套用商事仲裁的ICSID投资仲裁机制大体上运行良好并且越来越多的商事仲裁机制采用商事仲裁规则管辖投资争议已然成为一种趋向。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投资仲裁的"商事化"均具有可取性,商事仲裁机制管辖投资争议应当被允许以及鼓励。"一带一路"趋势下,我国应当以业已出台投资者-东道国仲裁规则的商事仲裁机构为依托并打造具有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投资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10.
国际商事与贸易仲裁员(公断人)责任制度是国际商事与贸易仲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在商事与贸易仲裁以及商事与贸易仲裁员责任制度方面起步较晚,尚有不足之处和完善空间。中国商事与贸易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有助于更好地开展国际商事贸易,合理应对日益频繁和复杂的国际贸易争端。本文通过比较的方法,探讨了国际商事与贸易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并以此为基础,对中国商事与贸易仲裁员责任制度构建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1.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加深,跨国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国际商事纠纷也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实践中,从事跨国贸易的商人也越来越倾向于采用国际商事仲裁这种非诉讼方式来解决国际商事纠纷,避免由各国间迥异的司法体系和民商事法律制度带来的法律障碍。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涉外仲  相似文献   

12.
国际贸易惯例不是国家的法律,不具当然的国家法律效力。但不应仅从国内法上的"法律"的概念来理解法律,国际贸易惯例的可适用性根据主要在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私法、贸易惯例的现实发展为当事人选择国际贸易惯例提供了可能性。尤其在商事仲裁活动中,国际贸易惯例可以被选择为当事人合同的准据法。  相似文献   

13.
对商业贿赂犯罪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着眼于商业贿赂犯罪所发生的具体领域,应针对商业活动的固有规律和内在特质,对商业贿赂犯罪语境中的"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扩张解释,凡是对商业活动中交易机会的选择和交易条件的形成发生实质性影响的行为,均可视为"利用职务之便",并以此为标准确定"利用职务之便"的缘由、时机和方式,防止刑事法律制度对商事惯例和商事规则的过度侵犯。  相似文献   

14.
<正> 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方式很多,包括诉讼、仲裁、调解和协商等,其中仲裁这种“准司法”形式的方式以其独有的特点和优点——以当事人自主自愿为基础,保密性好,一般为终局裁决,执行比较有保障,而且往往费用低、处理及时,不大损伤当事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越来越受到国际商界和法学界的重视。 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当代各国立法的趋势是尽量保证当事人的自主性,把法院的干预和审查限制在很低的限度。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庭(员)对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作  相似文献   

15.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手段,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仲裁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形成,但细节尚需完善。为此我国应该明确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国籍,对社会公共利益作出限定解释,删去人民法院报告制度,以使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制度更为完善。  相似文献   

16.
实践中,国际商事仲裁裁量权行使的得当与否将关乎仲裁作为解决商事争议方式的地位以及仲裁裁决的权威与公正。文章试分析国际商事仲裁裁量权的特殊性,以个人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经验、通过实证论及个人对如何行使国际商事仲裁裁量权的认识,期望对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应运而生,但在某些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针对诉讼程序、审判组织构成与职能、判决承认和执行3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应作出以下完善:在诉讼程序方面,可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英文作为案件审理语言,对特定案件应允许外籍律师以律师身份参与诉讼,还应分不同情况完善上诉机制;扩大国际商事法官选任范围,合理构建合议庭组成人员,扩大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在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判决在域外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可以更多地参与国际条约,明确互惠原则标准,加强交流,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最高法院订立合作谅解备忘录,采取综合措施助力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8.
一些同志对《公司法》在注册资本上的规定产生了疑问,甚至认为在新的商事登记立法中,应按照发达国家的“惯例”对注册资本不再实行实缴,放开管理,而在事后再以债务责任的形式予以追究。笔者认为,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律环境和社会信用基础与发达国家存在巨大差距,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商事登记立法还不宜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惯例”,特别是对负有限责任的商事主体。从我们整顿公司出资行为的实践看,其危害确实严重。商业欺诈、诈骗犯罪已经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经济运行环境,大大增加了企业交易成本,甚至使投资人和银行的权益血本无归。…  相似文献   

19.
随着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一带一路"的发展及跨境电商等新经济业态的涌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势在必行。为此,我国有关部门也应该出台相关政策,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的建立;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应对标国际,完善仲裁规则,争创国际一流,合理布局海内外分支机构体系;同时我国应该逐步开放涉外商事仲裁市场,允许外国商事仲裁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还有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应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开创远程仲裁服务和网络仲裁服务,应对新型商事争议的仲裁需要,服务新经济。假以时日,我国一定会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大国和强国。  相似文献   

20.
美国《统一商法典》是当今世界颇具影响力的一部商法典。它在英美法系首创商事立法法典化先河;以普通法为背景制定成文法,为成文法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开放、包容的灵活机制;开创了以货物买卖、资本经营为核心构建商法典的立法模式。它尊重商业惯例,成功实现从软商法到硬商法的转化;不仅消除了美国州际商事法律冲突,还对国际商法的统一产生了重大影响;并且在对价、货物所有权转移、担保交易、租赁、流通票据、大额资金划拨等方面建立了诸多适应商业发展规律和时代要求的法律制度。其立法理念、立法目的、立法模式、立法路径、立法技术和具体制度诸多方面对完善我国商事立法具有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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