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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文件规定福利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采取“即征即退”的政策,即缴纳增值税后,纳税人就可以立即提出退税的申请,从国库中将交纳的增值税退回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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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四川省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 《涉外税务》2001,(5):61-64
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中的一个特殊范畴,在增值税纳税人数量中占据了绝对优势.但由于其纳税额少,帐务不健全等原因,被排除在增值税运行规则之外.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这部分纳税人采取了扶持性的税收政策.而在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却显失公平.通过对我国当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我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的权益应得到保护,应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政策作以放促收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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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14,(3)
<正>财税[2013]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自恢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之月起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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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制实施几年来,其实践经验告诉我们:理想的增值税制度应实行单一的税率,必要时再加一档零税率(使用于出口商品);所有的纳税人都应当实行统一的规范化的增值税,执行发票抵扣制度,同征同扣,即一般纳税人征管政策,才能够充分保持"税收的中性",确保增值税按正常轨道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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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新旧政策的对比,发现目前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存在安置大量非生产性残疾人、用工“人数门槛”的提高使得部分小厂被迫关停,“比例门槛”的降低导致部分福利企业转移残疾人到关联企业充数等问题.并根据调研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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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问题通过日常工作和专题调研,我们发现,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管理方面的问题。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既有企业自身管理不到位的因素,也有税收政策措施方面因素。问题之一:通过减少职工总数来提高残疾人安置比例。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25%这一比例,是衡量福利企业能否达到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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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市场经济改革而在不断地改进和更新,新的福利企业增值税政策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实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以及工资额度限额退还增值税。调整后的政策将“四残”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适用范围也由原来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所有的国有、集体企业扩大到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新政策的实施,进一步拓宽了残疾人员的就业渠道,为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经济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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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14,(3)
<正>财税[2013]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政策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二、关于营业税政策注册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含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含青岛),河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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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我国为鼓励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全国残疾人就业率从1991年前的60%左右提高到1995年的70%.继而又提高到2004年的84.1%。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税收优惠政策确实对促进残疾人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在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因而需要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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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吸纳残疾人就业.发展循环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一律不得享用增值税优惠政策.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在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