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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大明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3,(4):35-36
冲突1.发电企业不具有供电资格和权利,也不具备供电企业应有的供电能力。根据我国《电力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电力供应实行专营制度。因此,供电企业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供电营业业务。同时,对供电企业如何向用户供电,也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电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对供电企业必须拥有《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必须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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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弊孰大?——浅议配电设施产权移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引言我国《电力法》第25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在供电企业的供电区域内,有相当一部分配电设施的产权不属于供电企业,并由产权主体自行经营管理,从而造成在供电企业之外,变相存在着不同的供电营业机构(即“供电中间层”)。由于“供电中间层”管电问题较多,很多地方都采取了措施,要求“供电中间层”将拥有的配电设施移交给供电企业,由后者实行统一管理。“供电中间层”在城市地区比较常见,而在农村地区,则普遍存在着另外一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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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供电企业产权范围内的供电设施发生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烧毁,不是由于供电企业过错,按照电力法规,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现实是,很多供电企业频频承担这本不该承担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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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与当地政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淘通,提升供电企业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供电可靠性、缩短故障处理时间,是供电企业应加强的一项重要工作。一、供电企业生产应惫指挥新模式的建立 供电企业担负着区域内商业、工业、农业、涉外企业及居民生活等的电力供应任务,保证辖区安全可靠供电和政治供电任务艰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