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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市情况 2008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商标评审案件30314件。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计435件,占本年度商标评审案件裁决数量的1.4%。2008年,进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程序的商标评审案件有190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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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案件共计4594件。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171件,与同期商标评审裁决案件数量的比率为3.7%。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有86件,与同期一审判决案件数量的比率为54%。在法院已审结的案件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和二审的胜诉率分别为83%和8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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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商标评审案件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裁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215件,比上年增26%。同期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结案件4219件,两者的比率为5.1%。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有111件,比上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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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以下称: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提出申请,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的; (二)评审程序违反《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 (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当事人伪造的; (四)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当事人提出重新评审申请,应当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年内提出。 商标重新评审(以下称:重新评审)程序在性质上与仲裁法中的重审程序类似。主要差异有两点:第一,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商标评审的重新评审申请只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第二,允许商标重新评审的情况较仲裁重审的情况缺少一项约束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情形。 由于商标重新评审不是终裁后的必经程序,而是对于因某种原因导致不当裁决的补救程序,所以一般来说,重新评审范围仅限于程序事项是否违法以及当事人一方是否具有不当行为而导致了不正确的裁决结果。重新评审不对原裁定的全部实体内容行使再审权。一、 重新评审程序的制定 (一) 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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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认真履行商标行政复议工作职能,进一步完善商标注册程序中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复议案件受理量是2012年3倍之多的情况下,仍然优质、高效完成了行政复议工作。
一、2013年商标行政复议工作总体情况(一)案件受理情况2013年,商评委共收到商标行政复议申请265件,是2012年同期收到案件的3.23倍。其中,受理253件,不予受理12件。具体情况见下表:其中,不予受理的12件案件涉及4种具体情形:评审申请不予受理的1件;撤销商标决定的2件;受理撤销申请、争议申请以及未按指定地址送达法律文件的8件;重复提起复议申请的1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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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至5月,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出现了下降。其中,国内申请人通过商标局提出的国际注册申请(以下简称“国内出去的申请量”)为712件,比去年同期(802件)下降11.2%;国外申请人通过国际局转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以下简称“国外进来的申请量”)为6018件,比去年同期(6391件)下降5.8%。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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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是指对商标争议事宜进行评议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裁定。商标评审制度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标授权工作的重要一环,其主要内容包括商标评审机构的设置、商标评审案件的申请、受理、审理及裁决等。商标评审制度的设置对加强商标授权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合理性及保障商标申请人、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商标权益,以及制止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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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商标确权裁决接受司法审查的模式下,商评委执行管辖法院生效判决,就同一商标确权申请所作的重审裁决,商标评审程序的当事人仍享有诉权,不服的仍可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就产生了“终审不终”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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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至6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共裁决案件2239件,当事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113件:法院一审审结64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有41件,其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诉的案件有4件。在法院已审结的案件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和二审的胜诉率分别为91%和8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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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通过案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可以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的规定.但仅限于是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而不包括商标异议案件和评审案件。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是这样解释的:异议案件和评审案件因已有法定的司法审查程序,不再就该问题作重复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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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以下称评审规则)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是落实细化《商标法》(以下称新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规范商标评审程序的部门规章。评审规则自1995年11月2日起施行,经过2002年、2005年两次修订,评审规则的实施对规范商标评审程序,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新法和实施条例的最新修改,并解决近年来商标评审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满足实践发展的新需要,总局对评审规则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并于5月28日以工商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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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但关于商标异议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问题,人民法院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识上尚不统一,突出体现在对《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理解上,该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依据该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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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审理、裁决了“惠爾康”商标争议案。[1]这是自2001年12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以来,商评委认定与保护驰名商标的最早实践。“惠尔康”商标是国家工商总局通过商标确权程序认定的第一件未注册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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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2月15日召开的200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2005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2.2万件,其中,涉外侵权案件3530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132件、116人。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孚在会上要求,2006年要继续“维护商标专用权,严厉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