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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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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于军 《中华商标》2012,(11):36-38
一、注册商标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的法律依据商标作为具有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只有通过实际的使用,才能彰显商标的价值,体现权利的存在,商标注册制度就是希望藉由注册的行政手续强化商标的使用。如果商标注册之后,长期不加以使用,不但浪费国家资源,更妨碍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自由,形成另一种不公平竞争。因此,在大多数采用注册主义的国家,尽管在商标提出申请注册时不以有使用为前提条件,但是为了使  相似文献   

2.
郑华聪 《中华商标》2008,(10):67-69
一、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依据 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制度的设立和完善,主要是为了解决商标权的使用取得和商标权的注册取得之间的矛盾。起初,各个国家在对商标权的取得途径上都是规定使用取得的时候,不会存在注册和未注册商标之分,这种情况下,也就没有所谓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之说。  相似文献   

3.
徐磊 《中华商标》2011,(6):75-77
对于采取“使用主义”的国家来说,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以使用为前提。注册并不是实质要件。我国采取“注册主义”。商标注册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实质要件。但是,商标本身是一种区分商品与服务的标志,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图形、文字、声音、气味、形状等等——注册与否并不会影响商标在商业活动中识别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4.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并可就给予的使用权取得报偿的制度。我国商标法对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做了明确规定,并把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规定为商标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目前,由于我国商标立法的不完善,司法实践监督管理处罚不严以及人们的商标意识、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商标使用许可出现了失控现象。  相似文献   

5.
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商标法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围绕注册商标而作出规定的,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有些人便得出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的论断。笔者认为,商标注册制度建立才不过一百多年,而商标的存在及使用却远早于此,有关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早已存在了。即使在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今天,许多国家仍奉行自愿注册或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相似文献   

6.
加强对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丹 《中华商标》2010,(7):47-51
我国商标法尽管规定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但是并没有规定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定义。因此.只能从学理上去理解。未注册商标,顾名思义.是相对于注册商标而言的,笔者认为,即是商标权人没有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而自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或其组合标记.和已申请但未获得注册,以及超过保护期的商标。在绝对注册主义的国家,这样的商标是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  相似文献   

7.
以“实际使用”为核心构建商标保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商标权取得原则,近年来较引人注目的是商标使用原则理论,对商标注册原则制度影响加深。我国现行《商标法》在坚持注册原则的同时,也吸收了使用原则的合理成分,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  相似文献   

8.
刘贵增 《中华商标》2010,(12):33-36
我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和商标注册制度,只有经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经过审查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够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  相似文献   

9.
正在我国,立体商标法律制度是2001年商标法修正时所建立,相较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在注册数量及商业使用比例上均较低,与立体商标有关的法律纠纷亦不多见。2008年,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公司")向包括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事达公司")在内的国内多家酱油生产企业发出侵权警告函,认为味事达公司等企业所使用的酱油产品包装瓶侵犯了雀巢公司注册在第30类"食用调味品"商品上的第G640537号"酱油瓶"(图示:)立体商标权,要求味事达公司等酱油企业停止使用相应酱油  相似文献   

10.
《中华商标》2003,(10):28-30
“两本帐”商标是五十年代原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当时我国工业企业没有出口经营权,只有外贸公司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体制,并考虑到外贸企业在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时,一些国家要求其必须先在原属国注册该商标的实际情况,而在商标注册上采取的一项相应措施形成的。即对于同一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而在国内外销售的,可以核准工贸双方注册,分别使用于内、外销商品。  相似文献   

11.
田龙 《中华商标》2013,(1):42-44
正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且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对注册商标标识本身的使用亦具有严格的规制,不允许商标权人在使用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否则便不再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当然,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并  相似文献   

12.
山东省胶南市共有注册登记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148家,目前已有5家合作社有注册商标;有3家合作社在使用注册商标,但未有商标所有权,属他人口头允许使用,未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和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有56家合作社正在酝酿设计、使用商标。针对他们在经营中使用、管理商标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胶南市工商局抽调力量,对其商标注册、使用管理等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行政指导,帮其理顺注册、使用、管理商标的路子。  相似文献   

13.
王磊 《中华商标》2013,(8):43-46
商标使用系贯穿商标法律规范体系的核心概念之一,但商标法未予明确界定。在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围绕着商标使用的概念内涵和制度设计也展开了诸多讨论。以正面视角阐述商标使用所涉法律问题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但考虑到商标使用的概念是在初始笼统概念基础上,通过对商标象征性使用情形的剔除  相似文献   

14.
同著作权法中为了保护人们的言论自由而出现的合理使用制度以及思想一表达二分法理念一样,传统的商标法中也存在着类似的内在平衡机制,这集中体现在商标法中有关“混淆制度”以及商标标识的“显著性”要求方面。根据传统的商标“混淆制度”原理,权利人主张混淆事实或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是在侵权诉讼中胜诉的前提。商标标识的“识别性”要求更是将那些应该由社会公众自由使用的表达方式排除到可注册或使用的商标范围之外。商标法中这种内在的平衡机制较好地平衡了商标权利人、竞争者、消费者以及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力地推进了自由竞争市场环境的培育。  相似文献   

15.
正如新颖性之于专利、独创性之于作品,显著性是企业取得商标权的前提条件。对于采取注册取得立法模式的国家.只有符合显著性要求的标志才可以注册为商标,而在偏重使用取得模式的地区,也惟有具备显著性的商标,其在先使用者才享有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16.
胡丹阳 《中华商标》2023,(10):74-78
<正>一、引言就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我国采取注册主义。注册主义具有划定权利边界、公示权利变动、便利交易活动的优势,但相伴而生的恶意注册和商标囤积等问题,则是注册主义的“内生性制度风险”[1]。其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侵占了有限的商标资源,增加了管理成本。  相似文献   

17.
缅甸的商标制度目前在缅甸尚没有针对注册的法律体系,但缅甸早在英国殖民时期就已经建立了注册制度,不过,这实际上是一种登记制度,而不是由某个政府部门授予的专用权。因此商标在缅甸是属于普通法概念上的保护。在缅甸对于假冒商标的行为,将受到包括刑法和民法在内的缅甸法律的制裁。目前,缅甸是WTO成员,于2001年加入WIPO,尚未加入  相似文献   

18.
一、商标叔注册取得制的弊端与修正 纵观各国商标法,主要有两种商标权取得制度:一是注册制,一是使用制。多数国家采用注册制,少数国家采用使用制。注册制与使用制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应当根据商标注册情况来决定是否赋予商标权及其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19.
正商标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只有通过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才能实现商标的价值,因此,注册商标权人有积极连续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利后果。对此,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做出了有关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制度(以下简称"撤销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商标申请量连续多年居全世界之首,由此存在大量"死"商标,这些商标注册  相似文献   

20.
一、商标使用许可和备案制度 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或其授权的人将注册商标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法律行为。商标使用许可分为: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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