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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转让合同性质分析商标转让合同是商标转让人将商标权或者商标申请权让渡给商标受让人而缔结的协议。商标转让合同自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之日成立,一般也自商标转让合同签订之日生效,除非当事人有另外的约定。《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基于以上规定可见,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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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权取得的方式——使用与注册
商标权取得即商标使用人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得商标权的过程。就商标权取得的方式而言,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注册取得,即注册原则,另一种是通过使用取得,即使用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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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取得方式有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种,前者是指以实际使用商标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使用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根据使用的地域范围确定商标权的效力范围;后者是指以商标注册的事实为基础,根据申请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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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财产化及商标权人的“准作者化”——商标权扩张理论透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以致商标逐渐远离作为商品的识别来源的基础性含义,而被转化成为一种资产、一种财产。在商标制度的几百年发展中,对商标是否会增加产品的附加价值,或者商标本身就是产品的一部分,虽然有争议,但越来越多的商标司法判例和商标理论倾向于认为商标已经从依附于产品的一种标志而转化为一种资产,其价值是厂商不能剥夺的。与此相适应,在商标财产化的基础之上商标权人具有“准作者化”的趋向。这两种趋向奠定了现代商标权扩张理论的基础,它们对以防止混淆为基础的传统商标法理论提出了挑战,并且也不能不深刻地影响到商标立法与司法。因此,从商标的财产化和商标权人的准作者化角度探讨商标权的扩张理论是有益的。本文愿以此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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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依据
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制度的设立和完善,主要是为了解决商标权的使用取得和商标权的注册取得之间的矛盾。起初,各个国家在对商标权的取得途径上都是规定使用取得的时候,不会存在注册和未注册商标之分,这种情况下,也就没有所谓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之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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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的构成以商标使用行为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如果第三人对某符号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则侵害他人商标权就无从谈起。正确理解商标使用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以及商标使用的方式,是认定侵害商标权行为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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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中华商标》2004第5期刊登的李冰同志的文章《商标转让中的法律问题》(以下简称李文),感到大家对商标转让有种种误解和猜疑,因此有必要对商标转让进行总体框架式认识、结构分析和重点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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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加强商标监管部门与企业界的沟通和联系,2005年9月26—27日《中华商标》杂志社在广州市举办了《商标与企业品牌战略高峰论坛》。这是继今年上半年在成都举办的商标与品牌战略论坛以后,《中华商标》杂志社主办的又一次大型的企业商标权保护高层论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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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客体是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兼谈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权的客体是指商标权所辖管和保护的对象。什么是商标权的客体?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商标法的基础理论,而且关系到在法律实践中,商标当事人取得和运用商标权的着眼点,以及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保护商标权的目标与意义。因此,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不仅是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关心的事情,而且应当引起企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关注和参与。这样将有利于促进我国商标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商标法律实施的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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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对于市场中存在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虽试图保持中立,仍常被商标权人以构成帮助侵权为由起诉。商标间接侵权制度在英美法中确立的初衷在于更好地保护商标权,其实质是一种对商标权的扩张性保护,使商标权人得以向并未直接实施商标权禁止行为的市场主体主张侵权责任。而我国商标立法中所规定的"帮助侵权"缺乏对于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方式的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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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缘起于商标重复许可纠纷司法裁判的困惑
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方式,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及普通使用许可。实践中,商标权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时常会将自己的商标权进行重复授权,甚至多重授权。例如将独占使用许可权或排他使用许可权先后授予不同的主体,或者在已经存在普通使用许可授权的情况下,又授予他人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权。这就会导致不同使用许可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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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并可就给予的使用权取得报偿的制度。我国商标法对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做了明确规定,并把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规定为商标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目前,由于我国商标立法的不完善,司法实践监督管理处罚不严以及人们的商标意识、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商标使用许可出现了失控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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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作为商标使用中出现的特殊情形,其与商标侵权的关系十分微妙。一方面,所谓共存指的是不同主体所有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之间的共存;而另一方面,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排他专用权,如未经商标注册权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因此,确立商标共存合法性的基础对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理的商标共存被误判为商标侵权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就此问题做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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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权的取得制度
商标权是私权,它真正保护的是经营者的商誉,商标权的客体是商誉而不是商标,因为经营者只有在长期使用中才能将商标和商品(服务)联系起来,商标才具有显著性,才能发挥其识别功能,将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区分开来,进而衍生出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和广告宣传功能。英美普通法国家通过判例认为,经营者通过对经营标志长期使用和持续投入的积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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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比例目前不到注册总量的1/5[1]。大量的"垃圾商标"充斥注册簿,商标囤积、抢注现象严重,这不得不引发了我们关于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的思考。一、未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否应获得法律保护(一)两种商标权取得模式之比较商标保护制度起源于英国的"假冒诉讼",该诉讼提供保护的前提是商标享有了商誉,而一个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可能形成商誉。自此,商标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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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合理使用是对商标权人的私权利进行限制的重要制度,也是平衡商标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可或缺的调节器。本文所要评析的“薰衣草”纠纷案正是一起涉及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案例,笔者尝试从该案出发,就商标合理使用的法律界定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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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担保法》实施10年来,商标权质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质押类型,在理论界和企业界已多有探讨和论述。但是,现实生活中以商标权设定质押担保的实例并不多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商标权质押在实际操作层面上问题较为复杂,可操作性不强,如商标权质押缺乏有关部门的价值评估,商标权的价值具有易变性和不确定性,国内商标转让市场还很小,由此导致商标权质杈变现面临许多困难等。这种状况造成商标权人即使主观上很想利用商标权质押以获得融资,但在客观上却是困难重重,以商标权质押融资基本无人回应。一些金融机构即使接受以商标权质押作为发放贷款的担保,也多是投向一些驰名商标,非驰名商标质押几无可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