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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出台了《北京市高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以下称《指南》)。《指南》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普通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普通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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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TRIPS协议对此做了专门规定。目前,各国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通过专门立法进行保护;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三是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中。本刊选登的《爱沙尼亚地理标志保护法》即属于第一种类型。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始于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去年修改的《商标法》进一步对地理标志做出了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到目前为止,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达70余件。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实施品牌营销战略,是促进我国农副土特产品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振兴我国农业经济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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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是指证明提供的商品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精密度或其他特定品质,具有保证意义的一种标志,如纯羊毛标志,真皮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根据国家工商局制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就是通过注册证明来实现的,这也符合1994年达成的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精神。TRIPS虽然没有使用《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即《里斯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这个概念,但却规定了对与原产地名称含义相近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内容。其基本要求是,凡加入WTO的成员国或成员地区,均须对其他成员的地理标志予以保护。有了这样的规定,我国的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与国际公约的接轨必将更加紧密,证明商标的注册依据也更充分。无锡“阳山水蜜桃”是否属于“TRIPS”所称的地理标志?又能否作为证明商标注册?本文拟对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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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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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现状当前我国地理标志立法保护模式混杂,商标法制度、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三者并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农业部(简称以下农业部)均是我国地理标志行政管理主体。国家工商总局依据2001年第二次修订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行使对地理标志的管理权,并于2007年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公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中国地理标志(GI)"[1]。国家质检总局在1999年就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并先后制定了《原产地域产品通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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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助推法国葡萄酒独步天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全国各地农村正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帮助下,依据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即地理标志,运用地理标志,保护和开发千姿百态、丰富多彩的农产品,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振兴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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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现行的商标法颁布于1982年,自1983年实施以后,又进行了两次修订。第一次是在1993年2月修订,主要是增加了对于服务商标的保护,确立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制度。第二次是在2001年10月修订,主要是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和认定原则,规定了对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了自然人也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以及强化了对于商标的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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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下文简称《商标法》)中。德国《商标法》通过两种途径实现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其一。是在《商标法》中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出专门的规定。德国《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有三商标、商业标志和地理来源标志,该法第6部分即为“地理来源标志”,它是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规定.这是一种专门的立法保护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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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商标法保护制度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分别作出了规定,主要制度体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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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关于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案件的法律适用——“GORDON AND SMITH”及“Daawat”商标异议案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欧共体商标条例》第8条就驳回注册的相对理由作出了规定,其第三款规定:“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该所有人的同意而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商标所有人的异议下,该商标不应予以注册,除非该代理人或代表人证明其行为是合法的。”此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制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抢注的行为,保护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权利。我国商标法在2001年10月27日修改之后,在第15条中也规定了对代理人恶意抢注行为应予以制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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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目前的商标种类依据商标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的不同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下文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两个方面来讨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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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这表明国家已经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作为注册商标的一个种类纳入商标法,受国家法律保护。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总局令的形式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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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中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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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旨在给予驰名商标更强的保护,而驰名商标保护的要件不能被《商标法》的其他法律条款涵盖,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保护。案情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稻花香公司)被告(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马继华案由:商标争议行政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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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生效后,我国正式将地理标志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注册保护。近年来,随着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数量的不断增长,其使用和保护的问题也更多地受到关注和重视。在实践中,“重注册、轻使用,重通用、轻保护”的现象比较普遍。如何从法律层面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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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是否构成同我国国名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应将诉争商标作为整体进行判断。含有我国国名的标志并不当然构成同我国国名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若不构成,因标志含有国家名称,从维护国家尊严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角度,仍应适用《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审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