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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6 毫秒
1.
一、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意义 未注册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使用而未申请注册或申请注册而未被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保护未注册商标对于维护商标使用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只有对未注册商标予以法律保护,才能实现商标保护的实质正义。“商标这个汪洋大海,主要由未注册商标组成,商标保护的主战场应该是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其次,弥补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不足。因为商标抢注行为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漏洞造成的。  相似文献   

2.
我国《商标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了有效保护,但从立法本意上来看,保护作用还应加强。因此,在完善我国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问题上,主旨是要加大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同时完善保护机制,更好地维护商标申请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3.
宋林莉 《中华商标》2009,(11):36-38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抢注行为在我国商标注册领域开始出现,并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这不仅直接损害了被抢注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商标抢注行为,我们不能简单的停留在对抢注人的道德谴责上,对其进行分析并探寻解决途径是商标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相似文献   

4.
正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注册在先原则",即必须经过注册方可取得专用权。但是,法律对未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也作了比较简单而粗放的规定,并在有限的范围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鉴于商标抢注问题的严重性,在新《商标法》修订过程中,我国也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增加制止抢注他人商标、规范商标合理使用情况的条款。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众多国内知名企业的商标在墨西哥频频被不法分子抢注,如:"哇哈哈Wa h a h a"、"中華C H U N G H WA"、"新浪SINA"等。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开拓国外市场,不少企业都曾有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惨痛经历,鉴于墨西哥商标制度与国内的巨大差异性,如何在墨西哥保护企业的商标权益成为不少企业一个头疼的问题。本文就墨西哥商标保护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6.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些年来,有关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已经引起国内各界的关注。2004年11月12日,未注册商标“小肥羊"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就曾经引起过争议和广泛地讨论。作为“小肥羊”这样一个未注册商标,通过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应该说是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的一个进步,其意义是可圈可点的,在我国开创了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先河,证实了在我国未注册商标不仅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具备驰名商标条件的还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已经成为现实。这一点已经在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学术界广泛达成共识。事隔两年,又一个未注册商标“酸酸乳”再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所不同之处在于,这次不是通过行政机关,而是通过法院首次将一个未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同样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和讨论。  相似文献   

7.
胡刚 《中华商标》2015,(2):65-67
我国《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该条款体现了"申请在先"原则下加大对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以有效遏制恶意抢注行为的立法意图。为使该条款的适用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本文认为以下三个问题应得到重视,并亟需尽早澄清。  相似文献   

8.
正《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是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针对当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他人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损害在先使用人权益现象而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保护在先权利和制止恶意抢注[1]。该规定在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商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恶意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商标与商号之间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中倍受关注的一个法律问题。业界对于商标权与商号权问题的探讨已较多,但在法律实践中还是不断地产生新的问题。众所周知,中国商标保护制度中实施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这也导致目前社会上滋生了数量庞大而又手段各异的商标抢注行为,而最初创造和使用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却苦于没有在中国对被抢注商标及时提出注册申请,最后不得不通过异议、撤销等相对耗时耗力的其它法律渠道进行补救。  相似文献   

10.
张晓军 《中华商标》2003,(12):55-57
商标作为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为使用人占领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使用人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抢注与他人正在使用商标相同的商标.特别是欲借此规避法律、法规从中牟利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市场的正常秩序。近来.由于该类案件数量有所增多,并且往往在发生抢注商标侵权纠纷后,商标被抢注人即使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也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这使争议裁定前的行为地执法部门在处理侵权案件投诉问题上常处于两难境地,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为避免在案件查处中出现执法不当,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遏止、杜绝故意抢注商标现象,有必要对抢注商标现象的形式、原因和执法对策予以进一步的分析和探究。因在商标评审程序终结前.当事人的抢注关系尚有待确定,本文中为便于区分双方当事人,暂把提出被抢注的当事人均称作“被抢注人”,已拿到《商标注册证.》的当事人均称作“抢注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国栋 《中华商标》2006,(10):46-52
商标注册制度的产生使得人们逐渐把关注的重点转向注册商标,以至于有人认为既然注册商标制度已经建立,未注册商标就不应再受到法律保护了,否则将不利于提高市场主体注册商标的积极性。但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唯注册保护论”有着很大的弊端,不仅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抢注”的大量产生,使公平竞争秩序遭到破坏,诚实信用信仰遭受侵蚀。如今,“唯注册保护论”已经基本被世界各国所摈弃,我国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体现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正未注册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对的概念,是指未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能够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虽然现行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但未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对此有必要予以修正。因为,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符合法的价值、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是我国商标法律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商标抢注现象在我国呈愈演愈烈的趋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长期以来我们在追究抢注行为的责任时,总是将全部的谴责和法律责任归于抢注者。然而事实上,这种归责方式不但难以有效地遏制当前的抢注现象,而且有违公平公正的理念。笔者认为抢注现象的出现并非抢注者的一人之过,被抢注者、商标主管部门乃至立法者在这一问题上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我们应当从深层挖掘抢注现象出现的原因,重新建立商标抢注责任在抢注者、被抢注者、商标主管部门以及立法者之间的分配机制。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商标抢注之风愈演愈烈,甚至有所谓“职业注标人”之流招摇过市。一些人无心从事实际的生产经营,也根本没有在商业活动中善意使用商标的意图,只是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疯狂抢注商标,并把抢注的商标当成奇货可居的商品高价叫卖。很多消费者疑惑了:难道“二人转”、“中央一套”也能注册商标?难道这样的商标抢注行为也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5.
众所周知,我国保护商标的首要条件就是注册,这是所有基于欧洲大陆法体系的法律制度的一贯做法。未注册的商标,除了一些例外(如国际上知名的商标)基本上得不到保护。  相似文献   

16.
郑华聪 《中华商标》2008,(10):67-69
一、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依据 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制度的设立和完善,主要是为了解决商标权的使用取得和商标权的注册取得之间的矛盾。起初,各个国家在对商标权的取得途径上都是规定使用取得的时候,不会存在注册和未注册商标之分,这种情况下,也就没有所谓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之说。  相似文献   

17.
正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不仅占用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严重破坏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更为重要的是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当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同时危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相似文献   

18.
正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商标对于提升企业形象,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商标具有极大的价值,现行商标法又以申请注册作为保护商标权的前提,恶意抢注商标的现象开始产生并逐渐泛滥。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不仅占用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严重破坏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笔者代理了若干起外国商标在中国遭遇抢注的案件,经过与外方的多次反复沟通和艰难举证,最终大多数案件都获得较为理想的结果。通过事后归纳与总结,笔者发现此类型案件存在以下几个共同特点:1、外方的商标在国外经过大量的使用与宣传,在该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但尚不足以认定为驰名商标;2、外方是在中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或通过马德里协议指定中国进行保护时才发现自己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已遭他人抢注;3、外方虽然在国外已经大量使用该商标,有的甚至在中国也已经使用了相当长一段时间,  相似文献   

20.
史新章 《中华商标》2005,(11):46-48
《欧共体商标条例》第8条就驳回注册的相对理由作出了规定,其第三款规定:“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该所有人的同意而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商标所有人的异议下,该商标不应予以注册,除非该代理人或代表人证明其行为是合法的。”此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制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抢注的行为,保护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权利。我国商标法在2001年10月27日修改之后,在第15条中也规定了对代理人恶意抢注行为应予以制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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