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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制度与违约责任一直是合同法研究的重要领域。但我国对合同解除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及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上,对违约责任的研究重点则是集中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及其与其他责任的竞合等问题上,而对于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的关系,即在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被解除场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非违约方还有没有违约金请求权这一问题,鲜有论述。文章从实务处理出发,结合相关法律理论,对此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窥豹一斑,力求填补相关法律适用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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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赔偿原则与合理预见规则 1、全面赔偿原则 违约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之全部损害为原则。违约发生后.非违约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可分为两种:一是实际损失,又称积极损失,指非违约方现有财产之减少与费用支出之增加:二是可得利益损失,又称消极损失,即合同如期履行时所能得到的预期利益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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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含义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问题,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说法,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所谓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或一方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债务不履行),应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另一种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它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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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苏莉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0,(12):54-54
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导致只有有过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是追究违约责任的基础。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称之为”过错责任原则”。 依照这一原则,一方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有过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过错是指不履行合同方的主观心理状态,它包括故意和过失。当事人一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影响合同的履行而有意去做,是故意违反合同:凡是当事人一方能够预见到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但由于过于自信不会发生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而没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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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关系不仅仅存在合同关系,还存在侵权关系,因此买方向利害关系人请求赔偿损失有多种途径,既可以依合同违约追偿到底,由最终责任人承担责任。也可以依照侵权关系,由侵权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还可以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分别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本文将对案例中的每一个法律关系进行剖析,以及基于合同关系追究各方违约责任的责任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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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是指契约当事人违反其在契约中的“承诺”的一种背信行为。以即期合同和远期合同为基础,违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既可以发生在即期合同中,也可以发生在远期合同中的违约;二是只能发生在远期合同中的违约。第一类违约为我国法律规范所确认,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违约也主要是第一类违约,在法学理论上将其具体分为一般违约和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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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常知道,合同一方因过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负违约责任。但是,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无效时,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如何保护受害人并使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则是违约责任未能解决的难题。这就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本文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慨念、特征、适用范围加以探析,以求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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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旨在恢复守约方之利益,使其享有合同全面善意履行时所能得到之全部利益。但一味追求对守约方的损害赔偿,对违约方之赔偿范围不加限制,则势必会引起人们对违约风险之承担的担心,从而影响缔结合同。可预见规则是目前许多国家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视野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分析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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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的违约金制度,理论界已作了一些有益的探讨,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由于没有兼顾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违约本身固有的特点,因此不尽完善。本文拟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一、关于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违约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不等同于违约责任;违约金只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违约金由于其赔偿损失和罚金形式的存在、因而具有补偿性或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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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旨在平衡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违约责任则是对于合同中守约方履行利益的补偿。自罗马法以来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就独立于违约责任。明确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与违约责任的关系,理论上加深了两种制度的认识,对于未来民法典体系之构建提供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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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中都占据重要地位,是货物买卖、运输和结汇环节中不可缺少的主要单据之一。提单引发的常见纠纷轻视提单的运输合同属性,会使合同当事人忽视提单合同中所规定的各自责任、权利义务而导致违约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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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大量的行政合同纠纷。特别是行政合同违约问题最具有普遍意义,当事人如何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寻求司法救济,成为大家最关注的问题。但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为解决这个问题,要从分析行政合同违约的司法救济现状入手,指出相应诉讼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合同违约诉讼制度的建议,并做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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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了违约责任的概念与误区、选择与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优点和违约金数额的确定等问题,以期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认识违约条款的重要性,合理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数额,确保交易的效率与安全,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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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违约金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约定的对违约方进行惩罚的违约金,目前我国也没有明确惩罚性违约金的认定标准.文章将从惩罚性违约金的含义、功能作用、历史根源等方面进行分析,区分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定金和赔偿性违约金这几种违约救济手段,明确惩罚性违约金的定义和归责,并对在我国建立惩罚性违约金制度的环境和条件以及注意事项进行充分的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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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约责任为核心,以缔约过失、无效合同责任、后契约责任为基本内容的合同责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基本标准是合同阶段;核心是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是法理基础;多元化的合同归责原则;强调合同责任只有作为一个系统才能发挥整体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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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对合同法签约过程中的过失责任和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及竞合时处理方式进行了分析探讨.认为,二者在构成要件、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等方面都有不同,需要区别对待.若二者出现竞合时,要赋予当事人选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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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定金的性质及定金罚则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定金,作为一种法律承认的合同债务担保制度中的一种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关于定金的性质的探讨,是学者对定金制度的定性分析,其意义在于界定定金制度本身的属性,确定其在法律架构中的地位,规范其法律功能,保证实践中定金使用的统一。通常观点认为,定金性质可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我国现行立法上的定金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但我国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在合同实践中当然允许当事人特别约定其他性质的定金。但这种分类方式,有其很大的局限性,它关注的是定金的功能和目的,关注的是其分类标准,而忽略了定金首要的性质———担保性质。这种舍本逐末的分类方法,必然无法准确把握定金的真正性质。笔者则非常赞同把定金的性质分为:定金的担保性质;定金的责任形式性;定金的预忖款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