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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997修订的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此条在刑法理论界一般称为“斡旋受贿”或者“间接受贿”。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的立法,最早来源于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解答内容予以吸收,并在修订后刑法第388条专门规定了斡旋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2.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所得问题,已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给予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相似文献   

3.
历次的刑法修正案中,经济犯罪的新增与完善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日前通过的刑法(六)修正案中亮点颇多:判罚标准从“单一的重后果”变为“后果与行为并重”;掏空上市公司、虚假破产等首次被列入刑事犯罪;有关商业贿赂罪的规定也有了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孟薇 《理论观察》2009,(5):100-101
我国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于2006年2月12日对中国正式生效。做为《公约》的缔约国,在打击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上都与公约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更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的反腐理念,适时对我国刑法中贪污贿赂罪规定进行立法完善,积极履行条约义务。据此,在这里,结合我国实际,从罪名的刑罚标准,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三个方面对现行刑法贪污贿赂罪的规定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略论反商业贿赂的刑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娟 《发展》2009,(6):113-114
《刑法》作为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法律武器,其反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体系是否完整、严密,直接决定了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有效性。尽管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与商业贿赂犯罪有关刑法法条进行了重要修改补充,但仍存在许多缺陷。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已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6.
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0月27日至11月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此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如果获得通过,将成为1997年后第九份刑法修正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削减了哪  相似文献   

7.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由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施行。《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做了重大修改。  相似文献   

8.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0月27日至11月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此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如果获得通过,将成为1997年后第几份刑法修正案。  相似文献   

9.
2009年2月28日公布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中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内容作了重大修改,对税务部门的执法及涉税案件司法移送产生  相似文献   

10.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79刑法第185条第三款中规定:“…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97刑法第392条专条规定了介绍贿赂罪。根据法律规定、立法精神及司法解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介绍贿赂罪与非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1.
郑子涛 《开放潮》2006,(11):62-6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白1988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首次出现以来,有不少学者置疑其社会效果,认为该罪成了某些贪官污吏规避法律制裁的保护伞。围绕该罪的客观特征、其证明责任是否倒置,以及该罪的刑法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等问题,也直存在争议。笔者拟对此发表几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2.
据《东方早报》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该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  相似文献   

13.
我国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规制始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纳入贪污贿赂罪一章,在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职务经济犯罪的漏洞,该罪的精髓"占有不能说明来源的巨额财产的事实即可作为法律上定罪的依据",为司法机关打击国家工作人员日益隐蔽的腐败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4.
兰馨 《东北之窗》2010,(18):37-39
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此次修改共有46处.其中取消13项死刑罪名、恶意欠薪入罪等修改内容成为亮点。而对于商业社会来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修改条款对商业环境的潜在改变成为了企业界人士所关心的话题。  相似文献   

15.
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商业贿赂犯罪进行了大修改;2007年对商业贿赂犯罪罪名的修正;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所有的这些足以显示我国反商业贿路的力度和决心.商业贿路越演越烈,其危害性引起全社会的共鸣,惩治与预防商业贿路成了我国刻不容缓的重任.  相似文献   

16.
针对现行刑法信用卡犯罪立法设置上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对信用卡犯罪作了全面的规定,明确了信用卡犯罪的多种行为形式。并且前置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评价时间,从源头上打击信用卡犯罪。要做到准确适用,有必要准确理解、把握新增信用卡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与其他犯罪的分界。  相似文献   

17.
刘日 《乡镇经济》2010,1(3):112-113
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修改,虽然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但仍弥补不了该罪的缺陷。因此,建议将"修正案"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应当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以非法所得论,予以追缴。非法所得财产折半后比照贪污贿赂罪量刑。"  相似文献   

18.
俊杰 《东北之窗》2010,(16):25-26
1979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立了"投机倒把罪",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了大约11种"投机倒把"行为,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新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1999年3月16日、2001年8月23日和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次以答复的形式宣布"暂行条例"仍可适用,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废止"暂行条例"……  相似文献   

19.
宋雯 《魅力中国》2014,(24):294-295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之下增设人体器官犯罪,作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内容之一。该条第一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0.
马龙仙  黄琳江 《特区经济》2013,(10):155-157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一种新型的受贿犯罪,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的新增法条中已经对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立法同时也是预防和惩治国内腐败的现实需要,这一受贿犯罪设立了我国刑法对权钱交易行为的惩治盲区。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还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该罪的犯罪对象和犯罪数额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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