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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种类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公司非清算种类规定的只能在资能抵债的情况下进行非破产清算以及行政特别清算 ,既不符合保护债权人的清算法理 ,也不符合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文章认为 ,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 ,应允许股东和债权人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排除破产程序而进入非破产清算程序 ;同时将行政权力驱除出非破产清算领域 ,对清算过程的监督由债权人会议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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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工作量大,且政策性、专业性强,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注册会计师提供清算结果鉴证报告。破产清算审计就是注册会计师依法对企业破产清算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的监督过程。
本文以实证为主,对企业清算的审计内容和方法进行分析,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厘清中介机构在参与企业破产审计过程中应履行的审计程序及应形成的工作成果,期望能对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清算审计工作提供一个全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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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作为一个协调和形成全体债权人共同意志的组织机构,在破产程序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现行的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存在许多缺陷。为了使债权人会议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在债权人会议主席制度中引入专业人士机制;建立破产债权人代理人制度;强化债权人会议的程序参与权;建立破产监督人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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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清算中,之所以出现公司解散后长期无人清算或根本没人清算、清算中出现这样那样损害以债权人为主的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情况,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对清算义务人规定不明确.为保障公司解散后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实现以债权人为主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有必要对公司清算中的清算义务人予以明确.公司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无论从理论方面分析还是从实践方面观察,均应确立全体股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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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又名“重组”、或者“重生”。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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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破产清算指处理因破产、合并或分立原因外解散公司的各项未了事务,了结其内外法律关系,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的程序.清算人则指在公司解散后,接管公司财产,负责公司清算事务的人.公司非破产清算属于自行清算,由公司依法自行组织进行.一个完善的清算人制度对公司清算的公平、高效运行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清算办法>(下称<办法>)对此都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存在着不少的缺陷,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