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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在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更多权利已经并应进一步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已经赋予农民,但这三项权利需要强化;处分权应明确其权利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分物权性流转和债权性流转;请求权(承包地返还、承包地妨害排除与妨害防止、足额承包地重大妨害补偿与征收补偿)应引起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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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2014年一号文件强调了"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提出要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但是,耕地有无财产权,如果有表现在哪里,财产权从何而来,农民如何获得耕地的财产权等等,都需要我们认真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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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一贯政策精神的进一步明确和重申。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是现阶段农民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更好地解放生产力,多渠道增加收人,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一个有效办法。这是农民首先创造与实践的,是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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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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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新华社全文刊发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为世界瞩目的改革方案,涉及到了三农问题的方方面面,而最为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媒体普遍聚焦的农村“新土改”。“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等条款令人瞩目……”,条条目目中无不表明农民的土地物权中的流转权被部分承认和可以部分获得流转权收益的历史性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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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明确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又成为社会关心和议论的热点,本文通过对双鸭山市农村土地流转基本情况调查,提出双鸭山市农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再认真剖析制约双鸭山市农地流转的因素,最后提出推进双鸭山市农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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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缺乏中介服务组织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滞后是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因素。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严密的土地流转监控体系,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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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就是在不改变承包土地集体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倒包、租赁、入股等有偿使用形式将承包土地经营权在农户、经济组织之间进行转移的行为。它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村政策方面继实现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后,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农民和各种农村合作组织灵活运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实现发家致富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改变农村面貌、提高农民收入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它带有很强的政策性,要求我们必须严肃对待,规范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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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是指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农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农户对农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转让或流通。包括农户之间自发的农村土地流转,农户和集体之间的农村土地流转以及农户和相关农业公司之间的农村土地流转。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包括六种:转让、转包、互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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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农村土地的价值有了更清晰、更全面的认识。如果说“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承诺让农民们吃了一颗定心丸,那么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权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则更似一针强心剂,让农民和农业投资者对土地有了更多的财富想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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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赋权及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范式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其他流转方式不可替代的,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与必要。入股流转的组织形式的选择不仅具有政策性,更具有法律性。从法律科学的角度分析,股份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不宜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对象。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特性上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较为契合,是较为理想的入股组织形式。对于公司破产时农民面临的失地危险问题,赋予入股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优先购买权,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保险等制度创新可以有效避免其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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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赋予了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土地流转成为热门话题。当前还面临着权属不清、市场机制不健全、规模经营风险等困难,建议通过筑牢流转基础、搞好流转服务、创新流转方式、完善流转政策等措施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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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很多方式,对流转的受让方条件限制相当严格,无论是转让、互换还是转包,都要求必须在农户之间进行,只有出租可以对外。征地补偿款和转让费用,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价值的体现,在承包成员去世之前取得的,应当有其份额,否则,由其他承包人员共有,不预留份额,也不发生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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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本文通过笔者对我国现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相关法律研读与考察,发现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试图探究该权利制度的完善之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