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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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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据报道,最近财政部在给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要求,在相关法规未完善之前,暂停受理和审批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MBO),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作决定。  相似文献   

2.
中国需要MBO     
2003年3月.财政部向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发出《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该函文建议:“在相关法规制度未完善之前,对采取管理层收购(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作决定”。该函文称这么做是为了“防止一些当事人利用新的交易形式谋取不当利益”。自从该函文发出后,我国资本市场便再没有国有企业(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实施管理层收购(即MBO)案例的报道.也即是我国MBO实际上已经被暂停受理和审批。  相似文献   

3.
吕臣 《上海经济》2006,(5):65-67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称,财政部已经向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发函,建议“在相关法规制度未完善之前,对采取管理层收购(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设施后再作决定”.不过,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相关部门未与予以正式回应.  相似文献   

4.
从理论和国外的实践看,管理层收购(MBO)不失为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在中国MBO存在收购价格的起点不公平和运行规则不公平问题,从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财政部作出"在相关法规未完善之前暂停受理和审批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的决定无疑是  相似文献   

5.
中国的MBO在世纪之交掀起了一股热潮。2002年底,知名MBO专家——上海荣正咨询公司总裁郑培敏曾放言,2003年将是中国的“MBO年”。然而事情并不像倡导者们设想的那么简单,2003年初,财政部一纸关于“在相关法规制度未完善之前,对采取管理层收购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作决定”的建议,使异常火爆的MBO降温许多。当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允许管理层收购仍可继续进行,但明令不得越过“红线”——“严禁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自卖自买国有产权”。2004年初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防范MBO可能引致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也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谈MBO的缺陷     
在七八年前北京四通公司实施MB0的时候,MBO对国人来说还是非常陌生的事物,但在近几年,这个舶来词却是财经界炙手可热的词语,也成为许多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名菜”。2003年4月份财政部发至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财企便函[2003]9号)文件建议:“在相关法规制度未完善之前,对采取管理层收购(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作决定。”  相似文献   

7.
罗昌平 《发展》2003,(10):32-35
前不久,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指出:为了更好地履行国资监管职责,必须首先解决规范化问题,所以现在对国有资产不要急于处置。2003年4月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在北京挂牌。与之相关的是,《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工作也已完成,并将很快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这一切似乎都预示着,近10万亿元的国有资产的监管将面临重大变革。就在不久前,财政部发至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的“9号文件”中,建议“对采取管理层收购(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其原因是“由于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于实践活动有一定滞后期,对这类交易行…  相似文献   

8.
管理层收购的定位与操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管理层收购作为国有资产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实现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的途径之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了初步肯定,财政部和地方政府对部分试点单位进行了批复,但理论界却一直在争论不休。总体上看,没有人完全反对管理层收购这种形式,但对于管理层收购的作用和效果、如何实现规范公平操作、实施的时间和推进的速度等问题,却有着不同的观点。1.管理层收购是国有资产退出竞争性领域、实施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的途径之一。对国有资产的结构和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使国有资产逐步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集中力量发展事关国计民生的关键行业,是国家…  相似文献   

9.
中国MBO遭遇政策黄牌 据报道,2003年3月下旬财政部在发给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财企便函【2003】9号)中建议:“在相关法规制度未完善之前,对采取管理层收购(包括上……  相似文献   

10.
MBO作为企业产权的一种交易方式,进入中国后,似乎引发的对财富的重新分配是一场产权制度的革命,这就使得MBO在中国从一开始便蒙上了金色财富的光环,被称为中国最后的一次资本盛宴。据有关媒体报道,前不久财政部向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建议“在相关法规制度未完善之前,对采取管理层收购(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作决定”。MBO虽然暂停审批,其所引发的思考依然在延续。 编者  相似文献   

11.
陈伟男 《北方经济》2012,(18):18-20
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是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种重要方式,自20世纪末在我国正式出现以来发展迅速。随着实践的进行,我国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相关规章在这期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制定规章进行规范到选择性限制的过程。在这过程中。信托机制因其对于解决在法律框架下,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收购主体、融资渠道等方面的问题,而一度被广泛使用。但随之而来的是信托机制在管理层收购应用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使得我国相关法规也迅速的作出了调整。本文从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制度的发展变革入手,分析了信托机制在管理层收购中,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定价机制、融资渠道三方面的适用性,最后对信托机制如何更好的适用于管理层收购给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2.
管理层收购在国外称Management Buy—Out(MBO),兴起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英、美等国家,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的目的并获取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九十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国有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管理层收购在我国悄然兴起,并成为解决国有企业产权问题和管理层激励问题,实现国有资产从竞争性行业有序退出的一种有效方式。本文试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国有企业实施管理层收购有其内生性和必然性。  相似文献   

13.
4月14日,国资委和财政部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可谓是决定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命运的风向标。这项首开记录,直言国有企业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规定,被业界普遍认为是十四万七千家中小国有企业MBO(管理层收购)的尚方宝剑。  相似文献   

14.
过文俊 《产权导刊》2004,(11):22-27
中国的MBO在世纪之交掀起了一股热潮.2002年底,知名MBO专家--上海荣正咨询公司总裁郑培敏曾放言,2003年将是中国的"MBO年".然而事情并不像倡导者们设想的那么简单,2003年初,财政部一纸关于"在相关法规制度未完善之前,对采取管理层收购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作决定"的建议,使异常火爆的MBO降温许多.  相似文献   

15.
中央最近已经明确,大型国有企业不搞管理层收购;中小型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收购,要区别情况,原则上也要在建立国资委或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明确出资人以后规范进行。  相似文献   

16.
《产权导刊》2005,(9):52-52
为保证管理层收购工作的规范化、合法化、制度化,防止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职工群众利益受损和腐败现象,湖北省荆州市国资委采取六项得力措施规范管理层收购。  相似文献   

17.
《山东建设》2005,(6):29-30
国企改革已经进入攻坚破难阶段,为确保国有产权转让在规范中有序进行,中央最近已经明确,大型国有企业不搞管理层收购,中小型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收购,要区别情况,原则上也要在建立国资委或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明确出资人以规范进行。  相似文献   

18.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5年4月14日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尽管在这部行政规章中,被社会高度关注的MBO这个敏感字眼,已被”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提法所取而代之。但作为国务院国资委2005年出台的第一部行政规章,明确大型国企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同时,明确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可以向管理层转让,但必须符合规定条件。业内人士称,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出台规范中小型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MBO)行政规章,意味着一系列监管国企管理层收购举措的开始。  相似文献   

19.
《产权导刊》2004,(11):1
管理层收购(HBO)是探索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新举措.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的引导,在实际运作中有些国有企业的HBO偏离了改革的初衷,有的甚至暗箱操作,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  相似文献   

20.
日前,国务委员曾培炎在人大交付审议报告"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自上而下有序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一句中,增加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表述。与此同时,"两高报告"的定稿也加上了"依法审理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内容。无独有偶,财政部不久前发至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提出:"在相关法规制度未完善之前,对采取管理层收购(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理由是为了"防止一些当事人利用新的交易形式谋取不当利益"。莫道是危言耸听,一个借改革"流失"国有资产的现象早已进入人们的视野。据《战略与管理》今年第一期披露,在过去不太久的世纪之交,长沙市政府下了两个文件,对辖区3家效益排在全国前列的大型国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改革"的措施是:"只把17年前或企业创建时的初期投资算作国有,而以这些投资为本滚动产生的‘积累’部‘界定’为内部人(‘集体企业’)所有,在内部人中又指定老板拿大头"。经"这么一‘界定’,80%(以‘湘江涂料’为例)的企业资产便从国有账上消失并转入内部人手上,再经‘优惠’购买,余下20%国有资产的比率又缩水成6%,连同未进入新企业资本账内而是上交财政的赎买金,共12%,亦即88%的国有资产在10天左右的时间里被大笔一挥‘界定’掉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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