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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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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留彦 《改革与战略》2011,27(10):41-44
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但是根据继承法,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作为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是可以继承的,由此导致了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冲突与矛盾。同时,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我国人多地少的现实又使我们不能放开宅基地使用权,使其自由进入流通领域。妥善的解决之道是应平衡房屋继承人继承房屋所有权的利益和集体组织对宅基地所有权的利益。“宅基地换房”模式是一个有益的探索,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种冲突。  相似文献   

2.
刘守英 《发展》2013,(10):31-31
一部分人要求坚守现有宅基地制度,但对于这套制度和现实之间的巨大冲突,却没有开出解决的药方。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主要部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触及宅基地,就是触及了制度的核心。但中国目前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改革方向,存在很大争议。一种观点是不准动,理由是,从经济属性上看,宅基地是村集体作为福利来分配,平等划拨给农民的,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获得的,因此不能进市场。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不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更多的原因是从政治角度考虑,担心城里人和资本去掠夺农民。宅基地一流转,农民的宅基地可能一去不复返。农民失去承包地,再失去宅基地,就会流离失所,威胁到社会的稳定。两方面  相似文献   

3.
叶林荫 《北方经济》2008,(23):29-30
一、我国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基本特征(一)主体特定性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取得权是一种基于身份的权利.就其初始取得而言,权利取得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能自己建房,不可转让.  相似文献   

4.
一、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变革现状简述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属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且使用权不能抵押.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只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禁止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深入,农村人口逐渐向城镇集聚,集体土地这一我国农村特有的制度成为影响城镇化平稳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土地承包权流转制度出现重大突破之后,集体土地制度的另一大要素,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变更成为当前农村改革的一大难题.近年来,全国各地就宅基地产权制度变革试行了一些制度创新,主要涉及三部分内容:  相似文献   

5.
因土地资源相对稀缺,合理配置、减少浪费尤为急迫。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实行有限流转的做法已造成耕地被大量侵占、土地闲置浪费严重、集体及其成员利益受损等弊端。目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隐形市场"和许多地方创设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正逐步挣脱法律窠臼的束缚。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情景,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放宽宅基地流转方式,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有期使用制度及强化产权管理、严格宅基地取得和特殊情况下的收回制度,实现土地资源"物尽其用"等,应是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进行有效应对之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6.
<正>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发展,虽然我国法律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是现实中经济利益却使得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打着合法与非法的擦边球。这不仅挑战了法律的权威,而且也损害了农民、集体和国家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农民、集体和国家的利益最大化,是当前宅基地使用权流改革的基本方向。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及产生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发展.虽然我国法律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是现实中经济利益却使得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打着合法与非法的擦边球。这不仅挑战了法律的权威.而且也损害了农民、集体和国家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农民、集体和国家的利益最大化,是当前宅基地使用权流改革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8.
石峰  孙丽丽 《北方经济》2007,(12):58-60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维系几亿农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具有浓厚的福利性质和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因而一直以来在法律上禁止流转。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的资产价值不断提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转让也越来越频繁,事实上出现了法律规定与实际做法的背离。因而,如何充分保障农民利益,更有效地发挥农村宅基地的经济价值以及正确处理农村房屋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主要包括宅基地权属纠纷、宅基地取得纠纷、宅基地流转纠纷、宅基地继承纠纷、宅基地使用纠纷、宅基地征收(拆迁)补偿纠纷、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纠纷、农村特殊主体的宅基地权益保护纠纷等八种类型,并各有其不同的纠纷表现形式。对于各类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在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稳定的原则上,通过合法途径加以解决。各类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分别有其相应的纠纷解决途径。从立法上彻底理顺各种法律之间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规定的相互矛盾之处,是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0.
宅基地制度一直是围绕农村土地改革的一大难题,受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农民拥有的宅基地无法进行合法流转。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这种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和流转的管理模式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当前农村非农化发展和城乡统筹的需要,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冲突。近年来农村宅基地规范和流转问题十分突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宅基地流转无法可依;缺乏有效的管理体制,宅基地闲置与浪费并存;缺乏健全的收益分配机制,无法保障各方利益:缺乏规范的市场体系,宅基地流转效率低下。文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流转的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11.
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两元制体系的不合理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不科学性,土地使用权淹没所有权,所有权主体不明、权益被弱化、经济价值被贬化,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不平等、不公正性导致农民失地、失业、失生存,严重损害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架构主权—发展权—所有权—建设权—租赁权一元土地权益体系,发挥土地权能,保障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12.
农村承包地的调整变动困扰着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和"三权分置"的完善,调整的根据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生存保障公平地获得承包地的观念和机制、成员享有要求集体分配土地的民事权利即包地权的理论,以及农民集体应当拥有调地权能的主张。本文认为,均分土地保障生存的观念和机制等已不能适应当下的治理格局和法治背景;包地权不是民法上的权利,而应当是宪法性权利;承包经营权应当立足农业市场化、规模化、现代化来进行定位和保护,农民集体不应调整已发包给农户的土地,农户的土地经营权不应被扰动。  相似文献   

13.
双溪村将全村土地集体流转给重庆双溪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对土地进行规划管理,实现了耕地保护由个体农户分散保护到集体经济组织集中保护的转变。当地政府和“双溪公司”很好协调了土地流转中私人决策与社会决策的矛盾,实现了耕地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有效保护了现有耕地。但土地利用社会决策过程中,也存在政府其他政策目标与耕地保护政策目标的冲突和土地利用规划与新农村规划缺少有效衔接等问题。  相似文献   

14.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农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性[1],是农地制度创新的一种有效形式,但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着流转程序不规范、渠道不畅、农民的权益受损等诸多问题。本课题的研究主要从福建农村土地流转的时代背景出发,分析了土地流转过程中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及原因,并就如何实现保障农民权利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目前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已成为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必须破解的瓶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改革模式,以提升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为基础,实现农村建设用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尊重土地资源要素的市场价值规律,激发农村集体土地市场经济属性,并尊重土地不可移动的自然属性,是化解城乡二元结构,解决城乡一体化资金,实现城乡结构平衡组团式发展的有效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6.
吴德慧 《特区经济》2010,(8):196-198
为了加快河南农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化的步伐,建立农地流转市场机制既有必要也有可能。土地供需机制、价格形成机制、土地市场竞争机制是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构成的三个要素。建立农地流转市场机制需遵循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保护耕地、公平、公开、公正等原则。明晰农地流转的产权关系、规范农地流转行为、推行新型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构建农地流转市场机制的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   

17.
赵常兴 《开放导报》2012,(4):97-100
社会冲突论认为社会在本质上就充满着各种矛盾,社会系统是一个交织着各种矛盾与冲突现象的统一体。作为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矛盾典型代表的城中村,充满着重重矛盾与冲突,体现在集体资产、经济利益、拆迁改造、文化隔阂等方面。然而普遍存在的冲突并不仅仅意味着对立与斗争,冲突对社会系统同样具有整合功能。处于冲突状态下的城中村经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多元利益主体的互动与博弈、多元文化与价值观的碰撞与融合,将逐步融入城市,实现城乡有效整合。  相似文献   

18.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改革:历程回顾、核心议题与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璨 《改革》2020,(4):133-14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改革经历了林业"三定"时期、两次集体林改过渡时期和新一轮集体林改时期。研究结果显示:集体林权流转是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流出的过程,流入方注入新的生产要素与经营理念,集体林经营的资本密集度渐增;集体林权流转主体不断增多,每个时期都有主要的集体林权流转参与主体,且从单向流转向多向流转转变;政府部门从禁止集体林权流转转向鼓励和支持集体林权流转,林地收益是集体林权流转的保障,多异质性主体和林农非林就业机会增多是集体林权流转的必要条件;集体林权流转从木质产权交易演化到木质与非木质并重的产权交易,生态价值得以体现。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小农和村集体将继续向新型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等流转集体林权。为实现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和保障各方利益,有必要进一步强化集体林确权工作,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平台建设,规范政府行为,完善政策法规,明确生态公益林等林业区划原则,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相似文献   

19.
我国农村集体所有的全部资产由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三部分构成。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耕地"三权分置"和宅基地"三权分置"背景下,逐步完善和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管理费、宅基地部分事项有偿使用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股等,可以使我国大部分农村形成稳定的集体经济收入来源,提高我国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和福利水平,提高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促进我国乡村振兴和农村长治久安。  相似文献   

20.
中国实现长期经济发展面临的各种结构性难题的深层次原因是赋权的不充分。转变政府权力主导资源配置方式,赋予民众对涉及自身利益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财产权,赋予公民自由迁徙和自由择业的权利,赋予农户和企业金融决策的自主权,是实现中国长期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而民主和法治建设则是民众权利保障最基本的制度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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