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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是金融租赁业务中一种有极大市场发展空间的金融工具。我国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具体规范。本文分析新准则中几点需要商讨的地方及新旧准则中几个主要差异和新准则中相关规定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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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确认融资费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的产生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21号准则”)规定了承租人在融资租赁条件下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目,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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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未确认融资费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的产生《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21号准则")规定了承租人在融资租赁条件下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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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准则下对承租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一些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新准则)在第十一条就明确指出:“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可见,在承租人进行会计处理时,新准则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替代了“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对旧准则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未作出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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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对借款费用的处理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损益的计算。文章对新借款费用会计准则进行了分析,并就新旧准则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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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第18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由于在计算内含报酬率时已考虑了初始直接费用的因素,为了避免未实现融资收益高估,在初始确认时应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调整,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笔者认为以上处理方法,不论是租赁期内分期摊销的处理方法,还是在初始确认直接冲减的处理方法,都值得商榷,以下从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两个角度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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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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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新准则)在第十一条就明确指出:“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可见,在承租人进行会计处理时,新准则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替代了“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对旧准则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未作出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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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幼琴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8,(15):78-79
新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业务做出了规定,但其中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处理颇为特殊和费解。会计实务中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处理有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法,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未确认融资费用处理的规定不同,则形成了所谓的暂时性差异,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这种差异要求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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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租赁准则中关于融资租赁出租人的账务处理的规定出发,通过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计算的分析,并与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进行比较,提出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处理提出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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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指出租人将租赁资产出租给承租人,按期收取租金。回收的租金总额相当于租赁资产价款、价款利息和手续费的总和,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对租赁资产享有优化处置权的一种租赁形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承租方应将融资租赁所发生的租金和相关融资费用资本化,本文拟对融资租赁的资本化的理论依据、资本化项目和融资费用的处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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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年初融资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被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但由于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及解释未对其会计处理进行规范,导致实务中会计处理差异较大.本文基于分期销售的会计核算理念,对增值税税制下融资租赁的会计确认与计量进行初步的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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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CAS21)》,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文章在对G有线电视传输企业中存在的租赁业务进行逐项判定基础上,分析了新准则对承租人会计核算的影响,对财务管理指标分析的影响,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对税收方面的影响。并针对G公司现状提出三点建议:正确识别新租赁准则规定的融资租赁范围,区分租金与其他类型费用;合理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以利于融资;重新梳理租赁合同,改进业务模式,降低新租赁准则对利润的影响。新租赁准则的实施,统一了以往租赁业务双轨制的模式,更加注重经济业务实质,改变了企业利用经营租赁方式进行表外融资,也使得财务列报与披露更加详细完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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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IASB发布了改进版《征求意见稿——租赁》。根据此修订,租赁会计将采用一种全新的会计模型——使用权模型,经营租赁费用将和融资租赁一样资本化处理,现行租赁分类将不复存在,而是按租赁资产性质分为不动产租赁和其他资产租赁。本文以现行租赁准则的缺陷为出发点,分别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角度介绍了租赁准则修订稿的主要特点,并对修订前后的两版内容进行了对比,探讨了准则修订对企业财务报表及融资决策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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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18条规定了融资租赁出租方在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这一规定在初始直接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和融资租赁资产的处理上尚有值得考量之处。通过分析,认为融资租赁中出租方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不应计入出租方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的长期应收款中;出租方应以公允价值转出融资租赁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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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未担保余值是决定租赁内含利率大小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实际利率法下,未担保余值进而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产生重要影响,其会计处理是融资租赁会计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笔者以《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为依据,对未担保余值变动的会计处理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