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 毫秒
1.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为了促使外国投资者达到某种业绩标准而采取的政策"(以下简称TRIMs措施)。为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加强投资活动的国际协调与合作,1986年6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提议下,国际投资问题被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并最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相似文献   

2.
国际间接投资是指一国投资者不直接参与国外所投资的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证券、信贷等形式获取投资收益的国际投资活动。国际间接投资的主体包括了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外国私人商业银行、机构投资者以及一般的私人投资者。  相似文献   

3.
对外投资中的国家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从事国际投资活动过程中,因东道国或国际政治、经济因素影响所造成的投资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在国际投资活动中,一旦东道国出现较大的国家风险,往往会给海外投资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使他们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或在政策和法律方面受到歧视,甚至整个企业资产被征用或没收。我国目前对外投资尚处于初级阶段,尤其要重视研究和防范国家风险,尽可能将这种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序,以  相似文献   

4.
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贸易是跨国公司参与国际市场活动的主要方式。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贸易既存在互替效应也存在互补效应。在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上,跨国公司在其国际化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如何选择和协调其生产活动,是选择出口贸易,还是选择国际直接投资,它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也是动态的,体现一种综合的协调和选择效应。  相似文献   

5.
乔慧娟 《江苏商论》2011,(4):155-157
随着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也迅速增加.传统的解决投资争端的方式有些已符合现代国际法.在我国对外签署的国际投资条约中,对外国投资者和我国政府的投资争端解决方式规定不一.  相似文献   

6.
在外商直接投资活动中,"时间不一致"情形的出现会导致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并不能形成帕累托最优的合作状态,本文以重复博弈的视角去分析可以促成双方达成合作状态的条件。通过对四个命题的论证,得出两个主要结论:在没有外部激励的情况下,投资所带来未来收益的大小以及投资者与东道国对长期稳定关系的预期直接影响到双方合作的稳定;国际投资规则作为外部激励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合作关系产生了直接与间接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李燕燕 《商业研究》2005,(24):144-146
发达国家投资厂商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直接投资以投资者持有足够股权对投资项目保持有效控制的活动方式,新直接投资是以其他方式不同程度地参与控制,或只参与收益分享而不参与控制。新直接投资是由传统直接投资、间接融资、纯国际贸易相结合而形成的国际经济活动,反映了投资的实质性特征。  相似文献   

8.
中外BITs是否适用于港澳投资者将直接关系到港澳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在相关司法实践中,以香港"谢业深案"及澳门"世能案"为例,司法机构的管辖权判决在我国学界引起巨大争议,其实质在于港澳投资者适用中外BITs仍存在不确定性,面临诸多理论困境。从国内的角度来说,我国关于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缺乏统一指导标准,中外BITs也没有明确之条文将这一问题解释清楚。从国际层面来看,国际投资仲裁庭倾向于优先适用国际法而忽视国内法也是导致争议的原因之一。在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均申明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经济协同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相关BITs需要在文本中明确意愿和立场以协调其在港澳投资方面的适用。  相似文献   

9.
本文利用国际非盈利组织GRAIN的土地投资数据,分析了外商投资土地行为成败的因素。结果显示,东道国的制度环境会影响土地投资交易的成功率,两国政府间的土地投资协议有利于投资者在东道国开展土地投资,并且在制度环境质量好的东道国表现更为显著。"中国因素"不利于我国投资者进行海外土地投资,并且"中国因素"与土地面积耦合在一起影响土地投资成功率,土地面积越大,投资越难成功。此外,东道国人均GDP、外资开放度有利于外商直接投资土地,殖民关系、行政距离、东道国的市场规模与外商直接投资土地成功率显著负相关。投资土地的面积与成功率呈现"U"型曲线,海外收购经验有利于投资成功,但投资多元化、土地用途、进入模式和未来投资计划对外商直接土地投资成功的影响不显著。根据制度环境选择投资区位、建立与东道国双边联系机制、重视媒体作用、加强文化传播、广泛吸取海外投资经验、合理规划土地投资面积有利于我国海外土地投资。  相似文献   

10.
现有的国际投资协定极少对人权问题作专门规定,而双边投资协定为投资者确立了很高的保护标准,这使得东道国居民人权与投资者财产权之间的冲突与矛盾难以避免。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庭的实践则将这种潜在的矛盾明朗化。仲裁庭在实践中热衷于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对于东道国居民的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人权,一般以程序问题为由加以规避。这些矛盾与问题源于对"国际投资法的自足性"和"仲裁庭身份定位"这两个前提性理论问题认识的不清。为平衡东道国居民的人权保护与投资者财产权保护,须从对投资协定实体方面和投资仲裁的程序方面,对国际投资法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