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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欧盟竞争总司、中欧世贸项目(二期)联合举办中国—欧盟竞争政策周。在中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研讨会上,对查处高科技行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进行了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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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赴欧盟考察团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11):17-21
根据中欧世贸项目二期2012年合作计划的安排,9月10日至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组团先后访问了欧盟委员会和比利时、荷兰、瑞典等欧盟成员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欧方就竞争执法机构的设置、纵向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调查豁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一、欧盟及有关成员国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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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伟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3,(9):50-54
欧盟2009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指南主要围绕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排他性滥用行为导致的反竞争效果、反竞争效果的认定,以及企业可能的抗辩理由等内容展开。虽然指南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指南的发布提升了市场预期。我国应将涉嫌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反竞争效果的评估作为执法基础,充分重视涉案主体可能的抗辩理由,并关注经济证据适用规则的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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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8)
正市场竞争是经济增长、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福利提高的重要动力。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多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在反垄断执法中,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存在滥用其支配地位行为的前提。对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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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直是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工作重点和难点。本文在阐述某水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基本案情的基础上,首先准确界定了相关市场,然后详细阐述了界定相关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和路径,进而对案件进行了准确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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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业是包容和推动多产业发展的载体,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以及垄断协议和滥用支配地位调查经常涉及汽车业。本文基于欧盟案例,梳理了乘用车市场、商用车市场、汽车零部件市场和汽车经销市场的界定思路,进而对中国反垄断执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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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欧盟、美国等各大司法辖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定价行为的法律关注点和法律路径存在着差异。本文从各司法辖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实践出发,指出反垄断法规制具有的独特价值,进而根据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对如何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不公平定价行为和歧视性定价行为的反垄断法执法和司法,从相关市场界定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判定,最后到是否存在"正当理由"的分析,进行了逐一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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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3,(4):8
3月18日~20日,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在北京联合举办中欧竞争周活动。此次中欧竞争周的主题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参加会议并致辞。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和部分国际律师事务所的代表介绍了欧盟在搭售和捆绑销售、价格挤压、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维持转售价格等方面的主要法律规定和经济学分析方法,并讲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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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是美欧国家明确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我国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涉及的搭售行为是否成立,笔者将美国、欧盟和韩国对微软搭售浏览器行为的处罚中对搭售行为的认定和相关市场的界定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奇虎诉腾讯的一审判决进行了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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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7~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组团先后访问了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比利时竞争局、法国竞争管理总局和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围绕竞争执法机构的设置、卡特尔案件的宽大、纵向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调查豁免等问题与欧方进行了深入交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欧盟、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竞争机构的设置和执法近况(一)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负责查处欧盟境内跨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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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4):19
3月15日~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与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在江苏省无锡市联合举办第三次中欧竞争周。会议就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救济措施进行了讨论。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出席会议并致辞。欧盟、希腊、荷兰、爱尔兰、比利时等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官员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会议,分别介绍了相关做法和经验。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云南、贵州、山西、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机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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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竞争执法局反垄断执法处 《工商行政管理》2009,(19):24-26
26.为什么要分别制定两个《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程序性规章?国务院新“三定”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以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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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4,(4):70-80
波兰竞争法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尽管它在形式上模仿欧盟模式,但是其制度设计和实施机制都与发达国家存在诸多差异。波兰竞争法的独特之处在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则竞合,保护竞争与保护集体消费者利益同步进行,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为规制重点,以公用企业为重点审查对象,在竞争执法和司法之外开展行业调查、国家援助控制、竞争宣传和推进等各种措施。波兰经验表明,中国应该更加重视竞争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以政府和国有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为重点规制对象,逐步提升竞争执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在竞争执法之外开展普遍的竞争推进措施并积极发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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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仅对那些大型的具有持续市场影响力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必须明确的是,经营者取得支配地位本身并不一定导致违法,法律并不制止经营者采取合法的手段取得市场优势地位,同时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损害的仅仅是他的竞争对手的利益,本身也不是坏事,由此正好可以促进和维护市场的竞争,只有在经营者采取非法手段故意谋取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格局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反垄断法才会介入进行规制,故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在于规制损害市场竞争格局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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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通行的反垄断法制度是三大实体制度,即垄断协议的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和经营者集中的控制制度,我国还有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制度。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有三个基本宗旨。一是防止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没有支配地位的领域进行垄断。二是禁止企业在已经取得了支配地位的市场上滥用它的地位,对其他的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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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优待是国内外数字经济反垄断执法中提出的新概念,妥善处理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体现了滥用市场力量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本质,应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进行规制。针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规制路径选择中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为有效规制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应当改进平台经济场景下相关市场界定方法,重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多维分析架构,构建以差别待遇为主体的综合性规制路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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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理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5):11-12
在我国反垄断执法的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中,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部分占有很重的分量,同时又面临很多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其中,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是一个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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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欧盟作为反垄断立法发达的国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有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主要体现在对支配地位的界定、对滥用行为构成要素的分析和对超高定价、掠夺定价、价格歧视、搭售、拒绝交易等行为的具体认定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特有国情,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