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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1):39-40
2011年12月6~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与美国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北京共同召开"垄断协议反垄断分析研讨会",来自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官员,介绍了美国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分析思路。一、对横向垄断协议的分析美方表示,竞争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协议可能会对竞争产生严重影响,特别是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中最严重的罪行",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同时,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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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2)
正一、我国现有反垄断工作格局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未设立统一的反垄断机构,而是在维持现有职能分工的基础上,由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负责反垄断执法。(一)反垄断执法机构。基于现有职能划分和执法的可操作性,国务院三定方案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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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基础上,我国《反垄断法》引进了宽恕制度,在该法第46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反垄断法》施行之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更好地履行各自的反垄断职责,分别制定并颁布了《反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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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7):10-12
一、价格主管部门反价格垄断职责(一)机构设置及职责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部门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其职责分工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涉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和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工商总局:除价格垄断行为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反垄断执行机构是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该局设有三个处专门行使反垄断职责:反垄断调查一处、反垄断调查二处、竞争政策与国际合作处。(二)反价格垄断执法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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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强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11):22-24
垄断协议,特别是横向垄断协议,被认为是最严重的垄断行为,也是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打击的重点。如何通过一整套的政策设计,达到最优的监管效果,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垄断协议发生的基本条件,结合国外反垄断的具体规定和执法实践,提出有效制止垄断协议,需要同时从三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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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执法专家型人才培训班第二课题组 《工商行政管理》2011,(12):57-59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垄断行为之一。毫无疑问,经营者明目张胆开展订立垄断协议的方式将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采用配合默契的协同行为达成一致行动,这给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执法实践带来很大困难。本文试就工商机关如何做好《反垄断法》规制的"其他协同行为"案件查处工作进行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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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二元实施体制,可能引发对《反垄断法》兜底条款中“其他垄断行为”认定的分歧。“其他垄断行为”的典型样态有排他性合作协议、忠诚折扣、平台自我优待、平台最惠待遇条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人民法院均有权对其进行认定。“其他垄断行为”的认定,应坚持个案分析,以排除、限制竞争为标准,并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民事诉讼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在涉及“其他垄断行为”认定的后继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应尊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理决定;在单独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因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而中止诉讼或在行政执法程序未启动时移送涉嫌违法行为的线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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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成立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员会有三个执法机构:商务部、工商总局、发改委。商务部下设反垄断局,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地,发改委设置了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工商总局设置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按照分工,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国家工商总局则负责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除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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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反垄断法施行5年来的执法现状,本文梳理了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显著成效和执法经验。为了有助于相关制度的完善,更好地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针对反价格垄断的授权执法、销售额的界定、"交易相对人"的责任承担、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适用原则、价格垄断行为与宽恕制度和承诺制度的关系、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据支持、反垄断执法体制与机制的完善以及反垄断行政执法环境优化等问题,本文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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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是反垄断执法打击的重点之一。然而,垄断协议的隐蔽性和目前执法部门手段的有限性,使得这类行为极难被查处。然而,德国白1996年引入宽大政策后,反垄断执法部门破获了一系列垄断协议案件,反垄断执法取得了重大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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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司法部在反垄断执法中率先引入宽大政策。现在,宽大政策已经成为各国反垄断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一些基本问题,如宽大政策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宽大政策是否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首先对纵向垄断协议做了简要介绍,然后从理论、国外立法、国内规定三个方面,对宽大政策在纵向垄断协议领域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宽大政策在理论上可以适用于所有合谋性垄断行为,在实践中纵向垄断协议是否适用宽大政策,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态度。从我国《反垄断法》的法条规定看,纵向垄断协议可以适用宽大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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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宇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7):19-20
目前,对横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各国监管比较一致,都倾向于采取严厉打击、严格处罚的原则,我国理论界和执法实践中对此也有共识;但对纵向垄断协议,各国监管有严有松,我国理论界也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和反垄断执法初期,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还普遍存在,应当贯彻《反垄断法》,注重规制这种行为,维护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一、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概念和表现形式纵向垄断协议,也称纵向限制、垂直限制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但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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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是反垄断问题的核心。企业取得或维护垄断的目的是制造并实施垄断价格。美国的第一部反垄断立法,即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反垄断法》核心内容就是反价格垄断。具体地说,主要是反价格歧视与反价格同盟(协议)。我国目前存在的垄断和垄断价格行为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相比有很大不同。我国反价格垄断机构在关注普遍的一般性垄断问题的同时,还需要特别注意垄断企业进行价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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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转售价格限制是反垄断重点关注的纵向垄断协议,为了保证执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中国需要尽快制定配套法规,对法律适用原则、适用范围、禁止重点、违法要件、举证责任配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反垄断执法应该逐步采用合理推定原则,执法机关获取的关键证据应为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而非协议本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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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价格信息》2013,(12):18-19
为学习兄弟省市反价格垄断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2013年10月中旬,广东省价监局反垄断处部分同志赴湖北、江苏、上海等地开展反垄断工作调研,并于调研期间赴京参加了京津沪渝粤有关座谈会。调研活动丰富了对反价格垄断工作的认识,对我们做好省级反价格垄断工作有很好的启发。一、各地充分把握价监机构调整契机,积极开展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调研中了解到,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编制调整工作会议精神,各有关省市按照有利于强化反价格垄断职能的原则,相继启动省级价监机构调整和反价格垄断机构建设工作,反价格垄断执法机构建设不断强化,执法队伍不断壮大。如北京市物价检查所为北京市发改委副局级单位,核定设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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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垄断行为,在部分行业,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成为了一种潜在的"行规"。近年来,国家发改委重拳出击价格垄断行为,开出了我国反垄断史上的最大罚单,给市场予极大震撼,社会对反价格垄断执法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本文从几起典型案例入手,通过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及其法律监管加以分析,进一步深化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认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