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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53 毫秒
1.
出口商慎重使用FOB出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FOB出口问题之一:船货衔接 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B条件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备妥的货物装上船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一切风险和费用就由买方承担了.装货的船只是买方预定和指派的,保险是由买方安排的.相应的运费与保险费也由买方支付.出口以FOB成交,在运费波动不稳定的情况下对卖方有利,这样可以将运费不稳定的风险因素转嫁给买方.  相似文献   

2.
FOB价格术语下卖方的风险规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FOB价格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通常会认为保险由买方办理,自己不必负责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的任何风险,因此可以高枕无忧,却常常忽视货物从仓库到装运港船上的这段区域实际上是盲点,一旦出现意外,卖方是需要自负损失的,因此卖方需要在这段区域作风险规避。另外,如果支付方式不是信用证,而是托收,卖方仍需采取措施,如投保卖方利益险,对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的风险作风险规避。  相似文献   

3.
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由于运费不断上涨,我国超过70%的出口都是采用FOB贸易术语.但用FOB若由买方指定货代公司或者船公司,或买方规定以自己为提单的收、发货人,卖方经常会出现钱货两空的局面;同时该术语规定卖方还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故卖方在选用该术语时一定要争取自己来指定货代、投保陆运险和力争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等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防范其中的风险.  相似文献   

4.
<正>FOB船上交货,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早期FOB做法变为CIF/C&F做法是买方希望把运费波动的风险转嫁给卖方来承担。通常货物买卖合同会先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及付运,卖方负责装港和付运似乎更具有可行性。然而,控制货物权利和规避各种风险的原则决定了贸易方式的选择。  相似文献   

5.
案例再现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10%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赔,但同样遭保险公司拒绝。案例分析首先,是这个案例所涉及到的贸易条  相似文献   

6.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合同项下的货物会面临各种风险,也可能因风险的发生而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如果合同项下的货物风险已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即使货物因风险遭受到损失,买方仍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如果风险尚未转移至买方,而货物因风险遭受到损失且不能交货,那么不仅买方没有付款义务,而且卖方还要因不能交货而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卖方能证明这种违约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  相似文献   

7.
“仓至仓条款”的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为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运输之时,保险责任终止时间为被保险货物运抵保单载明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之时,然而在履行赔付的过程中,由于“仓对仓条款”的地点限制,装船前保险空缺,使投保人往往无法索赔,可采取在FOB、CFR条件下卖方投陆运险,CIF条件下,则卖方为被保险人,用FCA、CPT取代,FOB和CFR使买方具有可保利益的方法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相似文献   

8.
CFR成本加运费(指目的港)又称离岸加运费价,运费在内价,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FR的规定,成本加运费是指出卖人在装运港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丢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相似文献   

9.
江淼 《国际市场》2007,(1):79-79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投保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取决于货物风险是否转移,而货物风险的转移又与买卖双方采取的价格条件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10.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一般以风险承担作为保险利益的来源,但风险承担并非保险利益的惟一来源,物权、责任承担、期得利益等也构成海运货物保险利益的来源。从保险利益归属释义入手,按货物越过船舷之前、货物越过船舷后到卖方交单前和买方付款赎单后的三个阶段分析FOB与CFR条件下不同当事人的保险利益归属,并就FOB买方延迟派船时保险利益的归属,货物尚未特定化时FOB与CFR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进行分析。针对以上情况提出FOB或CFR条件下的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途径。  相似文献   

11.
CIF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运输保险,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出口商如果是以CIF条件出口,发盘时就要以CIF价格向外报价,报价前的核算应以  相似文献   

12.
可保利益与『仓至仓条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某年,一批服装拟从武汉发往上海,在上海装上外轮运至洛杉矶,价格术语是"CFR Los Angeles",装运口岸(Port of Loading)为上海.货物在武汉某码头仓库被盗窃5件,此批货物虽然买方事先已经投保了海运货物一切险和战争险,但当买方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承保人的拒绝,理由是,当保险标的发生承保风险时,买方对该标的没有可保利益.  相似文献   

13.
不足额保险中的代位追偿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一份CFR贸易合同,货物的实际价值为500万美元.当买方接到卖方的装运通知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投保,但买方只投保了400万美元,即保险金额仅为400万美元.后来因船方不可兔责的过失导致该批货物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中的保险金额,赔偿了货主400万美元的损失.之后,保险公司依据代位追偿权向有过失责任的船方追回了400万美元.买方获悉后,要求享有该追偿额(400万美元)的100/500,即80万美元,而保险公司则主张,在代位追偿权之下,保险公司有权享有400万美元的全部,从而拒绝了买方的请求.  相似文献   

14.
2001年5月份,中国甲进出口公司(原告、买方)与法国丙公司(卖方)按C IF术语签订总价值为1728000美元9600吨的化肥买卖合同,丙公司于6月10日收到甲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后,于6月12日按合同约定向中国乙保险公司(被告)办理了投保手续,承保条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保险条款,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按照合同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包括仓至仓条款),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为丙公司仓库所在里昂市,目的地为中国大连。6月15日,丙公司将货物自仓库运往港口装船的途中,因车辆倾覆翻入大海导致600吨货物受损。  相似文献   

15.
林冰 《中国商论》2020,(7):82-83,85
外贸企业出口通常采用三种常用贸易术语FOB,CFR和CIF。通常都是卖方发货在先,但货物抵达目的地时如果出现了不利于买方的收货情形,出口企业就很可能面临买方拒付的风险。本文结合两则代表性案例,从买方拒付原因分析入手,考虑了贸易术语选择、保险利益回归卖方、支付方式的特点以及出口方自身因素等导致的拒付风险问题,层层分类对不同情形进行分析,为实际业务中买方拒付下卖方利益如何得到保障提供了对应性的方法选择。  相似文献   

16.
姜宏  赵颖 《国际经贸探索》2002,18(2):71-72,76
本文通过一单保险索赔案,剖析FOB和CIF价格条件下“仓至仓”条款性质的不同,指出出口方应提高对货物装船前的风险意识,根据产品特点,投保相应险种,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相似文献   

17.
从理论上来说,使用FOB、CFR等贸易术语,货物装船后风险即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但在现实国际贸易环境中,出口商如果过分依赖此项原则将面临巨大风险。基于国际贸易真实案例,分析"货装上船"风险转移的局限性以及采用信用证方式规避"货装上船"后风险的局限性,提出投保卖方利益险等风险规避措施。  相似文献   

18.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了国际贸易中卖方应承担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中国学界尚未对其进行深入探讨。结合该公约第42条的规定,本文首先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提出并论述了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前提,即"第三方对货物基于知识产权而拥有权利和要求"、"第三方提出的权利和要求仅限于特定的国家"和"卖方知情"。在"买方知情"和"遵从买方指示"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卖方担保责任。中国企业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加入"由买方承担查询义务"的合同条款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相似文献   

19.
李远博 《大经贸》2006,(11):78-79
货望越过船舷后产生的所有风险就绝对的由买方承担,而卖方就可以什么都不管,从此“高枕无忧”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相似文献   

20.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其对货物的补救是一项重要的补救措施。但是大部分国家的货物买卖法只是规定了履约期未满时卖方对货物的补救权,只有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了履约期满后卖方对货物的补救权。当然为了维护买方的权益,卖方的这种补救权受到了各种限制,主要表现在:卖方原来必须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不符合合同的交付是可以接受的;卖方应该把补救的意图及时通知给买方。合理的理由可能存在于先前的商业往来、履约过程或者交易惯例以及缔约时的客观环境,补救权则可能包括对货物的调换或修理,而判断补救货物意图的通知是否及时也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尤其是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具体内容。而这些内容都是值得我国合同法借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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