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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而做出相应处分的行为,因其涉及多方法律关系主体和多种民事制度,在经济、民事活动中异常复杂.本文运用现代民法理论分析了市场经济活动中无权处分的价值取向,提出了在适用无权处分规定时"维护交易安全优先,兼顾维护财产所有权"的观点,以期对相关理论研究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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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作为民法意义上的规定,既有相似之处,又蕴含了不同的法律行为内涵,但是法律行为内涵并不能直接的指导案例审判,其法律行为或法律上所蕴含的“假设”在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与适用,是民法领域从法律认识到法律实践的法律过程。通过实践之中的冒名出售不动产案件,讨论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适用。并且讨论在该情形下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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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行为,通常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对于他人权利标的所实施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条,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但是,将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规定为待定.既存在严重的理论缺陷.又不利于法律的实践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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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行为,通常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对于他人权利标的所实施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条,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但是,将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规定为待定,既存在严重的理论缺陷,又不利于法律的实践运作。一、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法律效力规定之不足第51条把无权处分行为规定为效力待定会产生如下几点弊端:首先,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以买卖合同为例,根据第51条规定:在无权处分情况下,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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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同法颁布以来,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倍受争议,而物权法的颁布再一次引起学者们对无权处分行为理论的关注。本文在分析我国学界关于无权处分效力各种学说的基础上,论证了效力待定说的合理性,说明效力待定说更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能更好地平衡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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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抵押的行为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他人财产之上设定抵押的行为。该行为分为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和履行抵押合同的行为。根据现代民法物权债权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无权抵押的条件下,抵押合同的效力应根据第三人的主观善恶,分别确定为有效和效力待定两种情况,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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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在我国学界颇具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和实施,此“精灵”又再一次成为了争论的焦点。笔者通过比较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的两种学说,进而理清对《合同法》第51条理解出现分歧的根源,认为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为有效,才能更好的保护交易安全,平衡原权利人及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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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行为,通常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对于他人权利标的所实施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条,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但是,将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规定为待定,既存在严重的理论缺陷,又不利于法律的实践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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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是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交易的复杂性较高,无权处分经常会出现,有必要保护交易的安全。而我国合同法51条对元权处分的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制,破坏了合同自由原则,不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利益,有害于交易安全,同时违背法律制度的协调与统一。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将物权行为理论研究清楚。所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出现,代替了51条,打破了长期控制的不利局面,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且对我国法律内部协调发展都带来了良好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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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处分不动产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理论界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也是同案不同判。本文从冒名处分行为的法律性质出发,否认了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观点,认为其应当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